农村土地承包历史:诗词新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3:57:44
北斗第一星 的 夹平、孤平与犯孤平-兼及三仄脚之定论

       夹平-顾名思义,即2个仄声字夹1个平声字(仄平仄)。

       孤平-即夹平。

       2仄夹1平之形态频见于近体诗:如出现在七言句之头部,完全无碍;如出现于3字尾处,则为拗句(其邻节若为中仄,称半拗,其对句可救可不救;其邻节若为平平,可视作已于本句自救之特定格式;其邻节若为仄平,属出律且无以救之)。

       犯孤平-上述仄平仄之形态,若发生在五言句之头部,或七言句之中腹部,便是犯孤平。此乃严重出律之大忌,即便于词曲中亦应注意规避。

   

       不幸的是:海内外犹有不少学者,迄今仍有意无意地将孤平与犯孤平混为一谈,致使这场云里雾里的口水之争,竟徒然无益地延续了数十年之久!由此,不禁提示文学理论争鸣之各方及各位观者:是否应借鉴自然科学论者之精准谨严,对所论之基本概念早作统一定位与定名,并将业经各方论定之认同点先行逐步付诸实用呢?   

   

       王力教授认为:平脚(韵)句如果“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一个平声字了”,“就是犯了孤平”。(参见《诗词格律》第二章第三节之四-孤平的避忌)

   

       此论无法自圆其说。不才斗胆质疑如下-  

   例1.中仄仄平平-五言标准平脚律句;其首字完全可用仄而合律。如是则“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一个平声字了”-算得上犯孤平么?

       例2.中仄仄平仄仄平-此七言句“除了韵脚之外”,还可有2个平声字,-算不得犯孤平么?

       例3.仄仄平仄平-分明也是“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一个平声字了”;然而正是王力教授本人特意加注说:“那也是另一种拗句,不是孤平。”(参见《诗词格律》中华书局1977年12月第2版第28页注1末)   

   

       王力教授还认为:“仄脚的句子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参见上行同注)

   

       笔者前述业已证明:以句中平声字之多寡来论平之“孤”与“不孤”,其论并不缜密。应当说,犯孤平之表现一定是仄平仄之夹平形态;其可能发生于五言之首及七言之腹。

   

       再者:如(中仄)仄平仄仄仄之句式,其三仄脚之拗本已属无法可救之出律(近体诗之早期虽曾有以对句之三平脚救出句三仄脚之例,但未久即因三平调之嫌而不再用之);且若认真吟诵起来,其3字尾之始末,确有少半拍之局促感。

       清代著名现实主义诗人赵执信(1662 -1744)在其《声调谱》中说:“平平仄仄仄,下句仄仄仄平平,律诗常用。若仄平仄仄仄,则为落调矣。盖下有三仄,上必二平也。”

       对于赵之此说,王力教授在所撰 《诗词格律十讲》(北京出版社1964年3月新1版)之后记中也承认:“赵氏的话是对的,盛唐以后的诗,如果照赵氏的话来检查,极少例外。现在趁'十讲’新版的机会,把这个道理补讲清楚。”王力教授于该书第24页还例举道:“值得注意的是:五言平起出句第三字如果用仄声,则第一字必须用平声(如'潮平两岸阔’);七言仄起出句第五字如果用仄声,则第三字必须用平声(如'怅望千秋一洒泪’)。”王力教授甚至还坦陈:“我从前在《汉语诗律学》、《诗词格律》、《诗词格律十讲》都讲得不全面。平平平仄仄,我讲了第一字不论,又讲第三字作为变格也可以不论,但是我没有注意到:当第三字用仄的时候,第一字必须用平,不能第一、第三两字同时都仄(七言则不能第三、第五两字同时都仄)。”

       由此归纳起来,王力教授实已全盘接受赵氏有关“落调”之说,即(中仄)仄平仄仄仄句式为出律绝杀之拗,只是因系仄脚句而讳言“犯孤平”罢了。而启功大师苦心孤诣地删繁就简,将此类与平脚句位置相同之夹平(包括下面所举之句式),统归之于“犯孤平”,其实用价值不啻更高明矣!

   

       此外,(中仄)仄平仄平仄之句式,其末2个连续平节亦属无法可救之出律。至于其它“只有一个平声字”(乃至全无平声字)之“仄脚的句子”,自然更属严重出律无疑。

   

       综上所述,从求同存异的实用角度可否引出这样的结论:仄脚的句子即便怎么都不算犯孤平;但若其五言之头部或七言之中腹形成夹平,则必定出律且无以救之。

       因之,对于吟者来说:平(韵)脚句为避免犯孤平,尚可有本句自救之招;而仄脚句一旦仅涉嫌犯孤平,则属“绝杀无解”。-哪个更须慎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