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与越南关系:药品稽查在执法中的误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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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在执法中的误区与对策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要求日益提高,药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作为肩负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重任的药品监督稽查部门时刻面临挑战,同时由于受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特殊阶段具体情况的制约,各种复杂因素也时刻困惑着药品监督稽查执法人员,有时甚至使执法活动走入误区,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在此,我就常见的几种误区情况概括一下,并提出走出误区的对策供同志们参考。

一、稽查执法常见误区

1、先入为主,追踪不深入。除协查案件提供的情况相对详细具体外,群众举报和投诉常常都只是一些零星的线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只能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简单的调查核实。如果取得的是直接证据,还可对部分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处罚;如果取得的是间接证据,彼此之间又缺乏关联性,所形成的证据系统又不具有排他性,则往往对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由于主动深入不够,一些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掌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控制就成为一句空话。

2、担心难以处罚,不敢深入调查。不可否认,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违法事实被更多地发现,有的同志因此担心难以处理而在调查问题上心存顾忌。这种情况看似情有可原,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最容易因证据不到位而骑虎难下,把案子办砸。实际上,案件处理是建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就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也就无从谈起。

3、强调无过错原则,不全面取证。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和违法事实存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受到追究。因此,一些同志只注意调取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证据,而忽视其有无主观动机、目的,和虽然有违法行为但有无社会危害后果,及其是否为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而采取措施证据的收集。由于取证不全面,对那些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工作上没有明显疏忽和缺位,无社会危害后果,和虽然有社会危害后果,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本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显然未领会和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应公平合理之原则精神。

4、担心责任追究,妄设法律责任。我们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常常担心因为药品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有效查处而被追究责任,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推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此种情况一旦遇到当事人有法律维权意识,对监管部门的畏惧感消失或者处罚超过当事人的承受限度,最易引起行政诉讼。

5、忽视合理性原则,处罚显失公平。由于我们现在都未建立违法信息资料库,对当事人的历史信息无法查询和掌握,加之长期养成的孤立的、静态的就案办案的执法习惯,不管当事人有无前科,也不管当事人的行为与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属重,一般都只从处罚能否顺利执行考虑,对其进行处罚。结果,当事人有前科本应加重处罚的没有加重处罚,初犯和屡犯的处罚没有区别,故意所为与没有违法之故意的处罚没有区别,相互比较会发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极其随意,缺乏统一的标准,未能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6、法定条件把握不准,适用从轻减轻和免责条款不当。这既有业务不熟,对法律理解不当方面的原因,又有个别同志执法理念存在偏差,自觉不自觉地存在重发展轻监管思想方面的原因。结果都一样,即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走出误区的对策

首先,要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要自觉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执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履行药品稽查的行政执法职能,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履行好监管工作的责任,切实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基本问题。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的严峻形势,我们药品监督稽查部门必须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己任,严格执法,创新监管,对各种药品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千方百计保证药品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为医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环境。

第二,要科学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药品执法必须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不能生搬硬套,而应从立法原意出发,坚持用合理性原则加以补充,坚持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活、合理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该从重从严的坚决从重从严处理,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坚决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则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是非,切忌主观臆断,妄设法律责任。因为,妄设法律责任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而行政执法若侵及当事人权益超过行政目的和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则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第三,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不可否认,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办案技巧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受阅历和岗位限制,难免思维不够开阔,政策水平不够高,在处理重大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方面考虑不够周详成熟,容易先入为主,出现偏执甚至钻牛角尖,所以必须加强请示汇报。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查方案的制定、重大措施的采取等都要及时请示汇报,这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保证执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而切忌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包着裹着,拖着放着。同时,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查实和没有查实以及需要请示的问题汇报清楚,决不能自己自由取舍。

第四,要坚持执行合议制度,多层次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案件合议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集体的智慧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可以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但是,案件合议切忌流于形式,在合议中,要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只有在经过充分酝酿后,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合议意见,若遇意见不能统一或者本身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须依据“行政执法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讨论决定。案件合议在形成处罚意见时适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调查方向、制定调查策略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时也可适用。特别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权时,进行合议尤为重要。

第五,要实行查处分离,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和包袱。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办案人员的压力主要的是觉得政策尺度难以把握,担心受到责任追究而在工作上无所适从,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人之常情。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坚决推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调查与处理,调查人员只管放手调查取证而无须考虑如何处罚带来的后果,实施处罚的人员只从案件事实出发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而无须考虑证据如何收集带来的后果,均只对法律负责,避免在调查取证和处罚工作上出现尴尬。同时,此举还可增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发生。

第六,要加强学习,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面对挑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只有具有广阔的视野、丰富的知识、活跃的思维、正确的策略、熟练的办案技巧和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在办案方面,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独立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指挥人员还要有总揽全局的能力,能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查判断,这样才能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第七,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是立法部门的事,但是执法部门也并非无所作为,因为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不仅可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也最容易发现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最有发言权,所以我们稽查部门要善于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立法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为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做出贡献。

    第八,要建立药品违法信息库,解决办案查询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平台,着手药品违法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建库工作,并争取全国联网,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为药品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总之,在执法活动中,要时刻牢记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执法活动放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去思考,放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要既忠实于国家法律,又不脱离客观实际,切实做到既处罚有据,又处罚适度,把对法律的忠实体现在对实现法制的理想状态的不断追求之中,在现实与法制的理想状态之间寻求基本的平衡,在现实与法律之间保持一种理性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