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成功的评价:被遗忘的宪法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34:01
   

    自从人类走出了茹毛饮血时代,房屋便成为他们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从当初只是为了挡风遮雨的原始功能,逐步发展到代表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一种文化、历史和文明,它集主人的身份、理念、尊严于一身,甚至成为其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古到今,从城市到乡村,一个人一生的积累,几乎有一半甚至更多的劳动所得要投资在房屋上。对于那些可以被称之为“民众”的人们来说,房屋就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人格权、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
  正因为房屋如此重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对其作了特别列举并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在近几年来各地兴起的开发热,城改热中,人们的这一宪法权利至少是被漠视了,并由此而引发了许多纠纷、诉讼、冲突甚至是干部和群众的严重对立。其中,显失公平和一厢情愿的处理方式以及不注意在日常政务中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往往是产生出这诸多矛盾的根本原因。它突出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某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其管理职能中的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不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地方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的冲突随处可见,宪法条款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生存权,江苏省常州市陈家村的20户村民正在进行着一场殊死的抗争。
  
          一场“官告民”诉讼  
  从2001年7月开始,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所属的拆迁办一口气起诉了20多户陈家村的村民,理由是:根据管委会的统一规划,要征用陈家村的这块土地建商住楼。而这20户村民拒不按照拆迁办的要求进行拆迁,拆迁办一个很过的硬的理由是:其他村民都迁了,别人能迁,为什么他们不迁?
  陈林华一家是“拼死顽抗”的这20家被起诉的拆迁户之一,和这个村子的大多数人家一样,陈林华的这栋两层小楼建造于80年代末,和别人不同的是,他家建房的过程要比别人更加艰难。陈林华长期卧病在床,其妻子吕华珍靠拣破烂来维持生计。随着开发热不断升温,陈家村的农民们已经没有了土地,好在他们这个地方商贾聚集,陈林华一家靠着他建成的270多平米的小楼和不错的地理位置,将多余的房子出租。这样,除了拣破烂的收入,他们又能收取一些房租来给陈林华治病和养活三个孩子。现在,陈林华的两个女儿已经长大并且学会了理发,一个儿子还在上学,用吕华珍的话说:“日子刚过到好时候上。”
  2001年5月21日,一张拆迁公告打破了陈家村的宁静。管委会在这个地段画了一圈红线,并且在公告中说:凡是红线内的房屋都要拆迁,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按照1991年制订的补偿标准,也就是每个平方折价170-180元。公告要求所有以上范围内的户主,要“自觉服从开发建设大局,与开发区拆迁办配合,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所有动迁房屋腾空交拆迁办,逾期不腾空者依法处理。”
  尽管管委会后来辩解说公告只是告知,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公告的口气却是命令式的,且具有一定威胁的意味。一些村民被激怒了,陈林华一家被激怒了,服从大局的道理他们都懂,但是他们不懂的是10年间物价水平有了多大的变化,按照10年前的补偿标准得到的钱现在连毛坯房也建不起来;有不少村民恋着这个地段想回迁,但是他们被告知,回迁可以,但是要按照现行的市价购买。那就意味着,政府将按照10年前的标准以每平米170-180元收购他们的旧房,而他们则要按照每平米2000多元的现价来购买新房。村民们说,更让我们愤怒的是管委会不公开,不解释,不谈判的强硬立场,他们就是要拿走你的房子,就是要按10年前的标准补偿,你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至于为什么,无可奉告!这就是他们给我们的规则,这就是他们给我们的“公平”!
  村民陈全兴说,我们不是不拆迁,我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合法拆迁。他说:“到99年9月,常州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修改了三次,补偿标准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按照新条例,拆迁补偿应该在每平米2000多元。但是,管委会硬是置这些于不顾,就是要按照91年的那个标准行事。为了迫使拆迁户签字,他们几乎动用了所有的手段,如有的在单位上班的户主如果不签字就被通知不让去上班。”
  据本村居民倪玉琴反映,村里谁家原来的房子有多少,换了后给多少,外加多少现金补偿等等,这些全都是暗箱操作,为的是让有关系的能多得到些照顾,为什么这些不能公开?张贴出来让大家看看!如果你是公正的,就不会害怕公众评议。倪玉琴说:“最不公正的是按照十年前的那个文件,补偿房屋只按照人口数,不按照你现在的房子有多少,现在房子多人口少的就吃了大亏。不是说宪法保护公民的房屋和财产吗?就像我们这种情况,谁能来保护我们?”
  尽管拆迁办的鞠知渊科长也说只依照人口计算补偿的办法不太合理,现行文件已经对此做了调整,但是对陈家村而言,不能适用现行条例。理由是新拆迁条例的生效比陈家村的拆迁要晚了几个月。另外他还解释说,对陈家村的拆迁户实行的是产权置换,以换房为主,面积不足的部分用现金依照前述标准进行补偿,可是拆迁户们对用于置换的房子却斥之以鼻,说:“那都是些被常州电视台曝过光的问题房,在这儿我们能出租,能做生意,到那里我们能做什么?”
  具体实施拆迁任务的拆迁办在匆匆忙忙落实拆迁步骤的同时却忘记了一个程序上必须履行的手续,那就是给自己领取一个拆迁许可证,这是从91年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就规定了的,他们却忽略了,从而给后来的麻烦埋下了伏笔。  

          艰难的拆迁,残酷的拆迁


  尽管这些心怀不满的村民们怀揣一大包子政府文件,有着一千条谈好条件再签协议的理由,他们还是被管委会起诉到了法庭。
  在管委会看来,不签协议就是违法!
  官告民,这在中国现代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起码说明政府官员已经告别了唯我独尊的年代,意识到了在他们之外,还有一个制约物的存在,这个制约物不应该是法院,也不应该是法官,而是被法院的法官高擎在手中的法律之剑。
  话又说回来,到底是剑很重要,还是人重要?
  事态的发展或许能够证明这个具有哲学意味的命题。从形式上的法制到实际上的法制,从程序法上的公平到实体法上的公平,从实体法上的公平到事实上的公平,都还有一大段路要走。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这一连串的诉讼。不知什么原因,陈林华一家被选中成为一系列被告中最先被起诉的几家之一。
  2001年7月11日,街道办找陈林华谈话,让其在协议书上签字,陈林华现有房屋275平米,换房只能得到185平米,这让陈林华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他说,有的人原来只有220多平米,却换到了270多平米的房子,为什么?他下定决心,做不到公开和公平就决不在协议书上签字,谈判没有成功。8月8日,钟楼区法院向陈林华送达了起诉书。10天以后即开庭进行了审理。应该说,钟楼区法院在审理这起诉讼中,办事效率还是很高的。
  第一次审理无果而终,11月29日,还没等到审理终结,钟楼区法院下了个裁定,因“情况紧急”将陈林华家的房产先予执行。这样,还没有等到判决,法院就于2001年12月31日将陈林华的房子先行拆除了(照片2)。
  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紧急”,这当然要由法官说了算。为此,陈林华一家感到愤愤不平,吕华珍说,法院完全是照人下菜,这么多人家被起诉,房子都在一个地段上,为什么就我家“情况紧急”?听陈家村的人说,被先行执行的还有一家,因为没有见到当事人,那家被拆除的过程还无法得知。
  一年之后,记者看到其他因没有达成协议而被起诉的拆迁户的房屋还矗立在一片瓦砾之中(照片3)。在萧瑟的寒风中,在周围张灯结彩的高楼大厦下,它们显得那样的孤单,又是那样的倔强。
  2002年3月,陈林华一家的判决书下来了,结果当然在预料之中,陈林华败诉。从被先予执行的那一天起,陈林华一家对公正和公平的这一最后底线已经彻底绝望了。他们采取了弱势群体最为本能的抗争方式,“房子拆了,我就搭个窝棚,窝棚没了,我就站在这里,凭什么拆除我的房子,就因为不同意你们的强迫交易?”
  陈林华在被拆除了的瓦砾堆中搭建了一个窝棚(照片4),并在窝棚上用白石灰水刷上了“呼吁政府依法拆迁”的大字,一家老小就栖身在那里,至此,拆迁纠纷已经演变成了一场维护生存权和宪法权的抗争。
  2002年8月26日,又一张通告贴到了陈林华家的窝棚上,限定陈林华在26日前将窝棚拆除,否则后果自负。27日上午9时,由城管、民警组成的一队人马开进了陈家村,在大批村民的围观下动手拆除陈家的窝棚,当陈林华的女儿陈吕英看到患病的父亲被从屋内抬出来放到外面的地下时(照片5),她再也控制不住了,她不顾一切冲上去,抱住一个在现场指挥的人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为此,陈家母女三人被拘留,只剩下一个患病的陈林华。这时,陈林华连窝棚也没有了。
  至今,陈吕英谈起当时的情况时还义愤填膺,她说,他们根本就不是在抬我父亲,而是在拖。我母亲被他们拖的背上都是泥。而街道办的副主任袁学军则说,城管队执法,有着严格的纪律约束,那天他也在场,执法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天平”的称量


  陈家村也有好些“明白人”,急来抱佛脚而成为土专家的大有人在,陈全兴就是其中的一个,陈全兴也是被送上法庭的拆迁户之一。2001年12月16日,在管委会起诉他之前,法院出面找他谈话,在场的还有街道办书记,副书记,拆迁办官员。陈全兴说:“谈话完全是威逼性质的,法院一边倒帮对方迫使我签字,告诉我不签字就会遭到起诉,到时更要吃亏。我就是不买那个帐。于是,10天后我就接到了起诉书。他们哪里还是'天平’?完全成了管委会手中的工具。”
  陈全兴为此搜集了大量的政府文件(照片6),他向记者出示说,国务院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而且, 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了305号令,常州市也于同年10月24日在《常州日报》上公布废止了原来的《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办法》。10年前的那个补偿标准已经失效,可是管委会硬是在懵我们,白天黑夜来逼我们签协议,没有一点商量、选择的余地。这哪里还有一点“平等、自愿”的味道?他找出几份文件说:“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常州市政府自己颁发的文件,我们是否适用新法,应该自拆迁方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拆迁办在发布拆迁公告时一直到2002年10月都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因此,陈家村拆迁完全应该适用新法。没有拆迁许可证就是违法拆迁,群众有权力抵制。政府违法也应该受到制裁。关键是谁来掌握公平和公正,靠常州的法院,行吗?”
  可是按照钟楼区法院的理解,拆迁办是管委会的,而管委会是政府组织,政府没有必要自己给自己颁发许可证。按照他们的这一逻辑,交警队,工商局都是政府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都是国家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了?尽管91年国务院颁发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就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这里却成为了一张废纸。
  陈林华一家三口被拘,在陈家村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他们先后派代表来到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纪委进行上访,即使是身为武进区公安局刑警队教导员的潘益华也看不下去了,一气之下,他也带人来到北京,向中纪委和监察部诉说了发生在陈家村的一系列由交易到纠纷直到冲突的悲剧性演变。同时,一封封控诉信通过邮局,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的各个角落传播。
  对于这些上访户,管委会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方法,据陈家村的村民反映,对有身份,有背景,影响大的人家则用较为优厚的条件进行补偿;有的则通过检察院找去谈话,用追究其经济问题的办法迫使其就范……记者无从查证这些事件的真实性如何,反正这几家拆迁户现在已经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了。 

                管委会的苦衷

   2001年11月,常州市有线电视台《社会写真》栏目就对拆迁安置中存在的安置房的问题进行了报导;2002年3月,《中国青年报》内参披露了陈家村拆迁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陈家村的拆迁纠纷。但是,批示一级级转下去就没有了回音。管委会一方面忙着打发各路来的调查人马,一方面我行我素,铁了心要将无证拆迁进行到底。2002年5月15日下午,在没有同户主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钟楼区法院在公安、联防等数十名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进入陈全兴家,对房屋进行了测量,为强制拆迁进行了准备。记者很想通过采访钟楼区法院有关领导了解一下整个事件受理和判决的过程,但是被告知,采访法院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去开介绍信,否则不接受采访。
  2002年12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再一次来到了陈家村,23日,一篇题为“陈家村拆迁:权力与权利的限度”的文章刊登在该报的法制版面上。对于这篇文章,管委会颇有微詞,他们认为,文章写的有些片面,太煽情。而管委会为此而做的大量工作则根本没有提及。
  2002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网站全文刊登了清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陈家村拆迁的咨询意见。文章对管委会违法执法,无证拆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对政府拆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对于开发中的拆迁究竟应该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需要大局作出让步吗?张晓平部长也感到困惑,他说,说我们不解释、不谈判不符合事实,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磨破了嘴,跑破了脚,许多协议是在凌晨一、二点钟签署的。许多拆迁户在测量前不用水泥就将大理石铺设在地面上,为的是多找回一点点补偿。我们对此并没有计较。
  拆迁办鞠知渊科长说,适用新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这些拆迁户适用新法,那已经拆迁过的人家怎么办?总不能对他们适用两个标准吧?
  现在,陈家村的拆迁正处于前进不了,后退不得的尴尬之中,问题的产生总是因过错而引起。那么,在陈家村与管委会间的拆迁纠纷中,过错的一方是谁?无证拆迁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拆迁户们要求合理补偿,合法拆迁过分吗?已经被公告废止的规章是否还能“想用就用”,并且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的判决真的出现了问题,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政企不分的产物,政府越权做起了本来应该由企业去做的工作,拆迁办在这里扮演着既是管理者,又是开发商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他是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是管理者;另一方面,他又做起了开发商,在做着本来应该由投资方去做的工作,如申请建设用地,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这样就形成了管理者与开发商站在一起来挤压第三方——拆迁户的不正常现象。但是,拆迁办本身又不是开发商,他无法取得只有开发商才能拿到的手续,如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而没有这些是领不到拆迁许可证的。 再加上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这就使拆迁办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使拆迁办现在拿到了拆迁许可证,那么这种取得的方式也肯定是不正常的。
  采访结束了,记者再一次来到陈家村,看着那站立在一片废墟中形影相吊的几栋小楼和小楼下面愁容满面的人们(照片7),在雾气沉沉的天空下,他们显得那样弱小,那样无助。在诸如此类的抗争中,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们太容易受到伤害。记者相信,几年以后,这里将高楼林立,这些人们肯定会到另一个地方去寻找他们的归宿,这些高楼大厦将会成为执政者的功绩,但是,对于那些曾经在这块土地上生活并且为大局作出过牺牲的人们,若干年后当他们路过这里时,带给他们的也许只是一些心酸的回忆。  

 
编后记:
  本文写成后,记者于2003年1月8日将文章传真给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传部,希望他们对所采写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收到传真后仅有一位被采访人向记者提出了修改建议,记者也按照他的意思进行了修改,而其他人在没有向记者提出任何修改建议的情况下,先给检察日报社领导发来传真,说在春节期间发表该文将会危及到地方的稳定,希望能够阻止本文发表,尔后又委托常州东瑧律师事务所传真给杂志社,指责记者“歪曲部分领导对事实陈述的理解,并捏造了部分事实……”政府在“具体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偿的,无一例损害被拆迁人权益。”并声称“如果该文发表产生影响,有关单位将追究杂志社和记者的法律责任。”但是仍然没有就文章哪些地方存在“歪曲和捏造”提出意见。为此,记者于2003年1月13日重新传真给管委会。请他们就文章中所述及的事实及各被采访人的言论是否有表述不确切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我们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但是迄今为止,管委会仍然没有就上述问题提出任何具体意见。为此,本刊声明,该调查采访是充分征求了受采访各方的意见而最后形成的,本刊所作的各种努力,其最终目的是促请政府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树立一个清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三个代表”形象。同时我们也欢迎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社会各界对本刊记者的采访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来自各方的批评和指导我们都会虚心接受。
        截止到发稿前夕,记者得到消息,管委会已经向钟楼区法院对已经起诉的所有还处在一审阶段的拆迁户申请撤回起诉。
 原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3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