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怎么发其他位置:你,生逢其时——评《批评官员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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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逢其时——评《批评官员的尺度》

凤凰网评论专栏作家 斯伟江
2011年08月19日 16:49   

核心提示:中国的言论自由边界的定界权转移到立法和司法手中,需要靠执政者的开明,媒体人的抗争,法律人的勇敢和智慧,最终,当然依靠的是多数民众的发声。不要以为你的一条微博,一片博文,一声质问、一句闲谈,是无力的,是虚无的,不是,他们终究会形成一个气场,改变社会中达官贵人,底层民众等的思想。

  

一。月色撩人

近来,很少有这样的书,能撩拨我心,看着书,居然想做一个新闻侵权的案子。

在闷热的武夷山火车站,手捧此书,从开始的心情抑郁,到后来的跃跃欲试,明知大洋两岸是不同司法体制,仍不能自已。如我友张培鸿说,“如果给我同样的刑事司法体制,我不会比老美差”。如今,他只能在老美那里望梅止渴(访问学者)。

吾辈法律人,若不想临风洒泪,对月长嘘,只得扼住命运的咽喉,自己折腾,厘清言论自由的边界的重任,平衡诉辩双方的权利,当在未来这二十年。只有在舆论压力足够大,刑诉法的修改才会有实质性的进步,从这点来说,这本书在中国的启蒙作用,也算生逢其时。

坦白说,我们现在的言论自由尺度在大幅增大,当然主要是指网络上,尤其在微博出现之后,广场效应涌现,上微博的人慢慢习惯了谣言,谩骂,指责,拉黑,删帖等,平时HOMEALONE时,难得遇见的事,现在习以为常,言论自由扩大的同时,言论自由的界限就越来越重要。一如车子增多,就必须有复杂的交通规则。国家没制定新闻法,目前全靠最高法院两份过时的司法解释,这需要我们自己来揣摩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

美国也不是一开始就那么自由的,其有《防治煽动法》的历史,脱胎于英国王室为钳制公众舆论对其的批评,到了新大陆,美国人有点生来自由,但摆脱旧传统是需要时间的。从书中介绍的情况,美国在沙利文案之前的历史,虽然没有中国清朝的文字狱,动辄批量掉脑袋,然后,在法院也是偶尔会把人投入大牢。言论入罪,文字入狱,在几十年前的美国,不算什么新鲜事

二。倾斜的天平

沙利文案的背景是美国娘胎里带来的阵痛:种族隔离。虽然通过南北战争,解决了奴隶制的问题,但是,黑人作为二等公民,仍然通过一些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潜规则(文化),把黑人隔绝在主流社会之外,隔离且平等的政策,法院认为区分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是平等的,在伟大的马丁路德金博士,生逢其时,表达出了ENOUGHISENOUGH(我们受够了)。北方的一些知名人士在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广告,批评南方的阿拉巴马州政府,阿拉巴马州主管警察的专员沙利文,就利用当地法院,起诉纽约时报,当地的州法院合理利用了州法,把诽谤案的管辖权留在当地。纽约时报居然连请律师都有点困难,这点中国的好处是,全中国所有律师都可以在其他地方执业,而美国的律师执照是以州为范围的。当然,即使纽约时报请了律师,在偏颇的法院面前,任何律师的雄辩都是噪音。这在当下的中国律师来说,实在是太熟悉不过了。

一旦地方政治势力,地方利益纽带介入法院,法官就明显成为运动员,甚至会把辩护律师赶出法院。笔者见到安徽合肥包河区法院法官居然给律师做笔录,要求不得无罪辩护,笔录存在案卷中。令人惊叹,如此一比,同是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的素质高下,也是法官选拔制度的体现,毕竟,美国法官还是精英制为主,而我国,直到2001年新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有司法资格才开始制度性的进入正确的轨道,但是,仍只靠时间来让一些不合格的法官退休,对这一代的国人不公平。毕竟司法和医院一样,也是百姓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在特定情形下,美国南方的州法院,为了维护其白人至上主义,法院就失却了中立性。这种种族歧视思维下的政治正确,扭曲了司法,要改变这种局面,有时需要外来的动力,在美国就是北方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北方通过枪炮废除了南方奴隶制后,之后靠的是理性的法律,改变南方的落后的现实。

三。边界在哪里?

《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从头到脚,讨论的事情就是这句话,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不是交通规则,白线、黄线清晰可见,而人的嘴巴是无法划线的。于是乎,祸从口出。美国州法规定的诽谤是要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所说全部由事实依据。这非常类似我国现在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要求被告新闻机关证明文章内容基本属实。而且,管辖权也类似,名誉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地)。

因此,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前的法律条件,非常类似我国目前的状态,沙利文案中,布伦南法官撰写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引用了很多前贤的精辟论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民主的基础。

让我们来追溯下我国先贤的历史。春秋战国子产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意只可泄,不可堵。这基本上可以说,民众的言论自由也是国家的基础。孔子削笔作春秋,乱臣贼子惧。而孔子不是官家,也是民间的批评。明末的东林党人的名联,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东林清议,俨然为天下重。到了清末,所谓清流,张之洞,张佩纶,上书朝廷,批评官员,也是让天下侧目。对权高位重者,被害者往往会质问,“你如何堵得住天下悠悠之口?”

然后,中国传统上并没有新闻媒体的出现,民间靠的是口口议论,官员的讽谏的对象是皇上,靠的是皇帝的雅量,没有雅量的,批评者轻则廷杖,重则脑袋搬家。另外一个有影响力的评议,对批评者作最终盖棺定论的,是史书,然史书的针砭往往是滞后的,对现实缺乏直接的影响。没有舆论监管下的权力拥有者,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表达不自由,必定是专制的特征。

记得有一次庭审,公诉人说,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我认可言论自由确实有一定边界,问题是边界在哪里?公诉人只说了有边界,但边界在哪里?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几位法官认为,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这中绝对,当然也有些极端,因此,这不是多数观点,这就是民主的好处,多数人的意见多数情况下比较中庸,不走极端。民主不光是选票,还体现在生活之中。

书中回顾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最后,书中那位纽约时报的律师在诉状中写道,“是时候了,该改变规则了”。可以说,沙利文先生提起的诉讼,到了最高法院,正是生逢其时。

布伦南法官的判词写道“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来意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什么是错误意见?谁有权判定什么意见正确,什么意见错误?从判决给出的结论是,一般情况下,是有言论这个市场,通过自由竞争,由民众自己来判定。在触犯红线之外,才由法院来制止,事后制裁。

红线是什么?霍尔姆斯法官开始画的红线是:言辞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带来一种明显且即刻的危险(aclearandpresentdanger,或可翻译为,一种明显迫在眉睫的危险,因为之后霍尔姆斯法官加上了imminentdanger,即刻的危险),如无端在电影院喊着火了,会引起骚乱。这对于美国可能还不是很清晰,但是,如在中国有,简直是福音。

什么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就是马上会引起危险、骚乱,因为,如果不是迫在眉睫,民众就有时间思考,其他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反驳,“通过教育祛除邪念,靠更多的言论矫正异议”。这是非常高的门槛。为什么要容忍一些明显错误的观点,是因为,互相攻错,才能更完整地看清一个问题,今日看似极端的问题,假以时日,你会发现是多么的灿烂光辉,如文革时的顾准。

布兰代斯法官说,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当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探讨是一句空话。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淡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

沙利文案确定的规则是,新闻机构如不是恶意或罔顾事实,将不构成诽谤。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这里。言论自由的边界,在这里!

四。你,生逢其时

写到这里,不妨提一下,最近方舟子批评贺卫方的公共事件,双方及其辩护方都已经展示了各方的事实和观点,其实,观众可以下很清晰的结论。这就是言论自由市场竞争的好处。。

当你看到美国60年代才解决黑人投票问题,当你看到南方州法院的法官如此偏颇,,就知道,世界上并没有天堂。美国黑人有今天,奥巴马能当总统,是如马丁路德金博士等几代人的鲜血换来的。FREEDOMISNOTFREE(自由要靠争取)。

中国的言论自由边界的定界权转移到立法和司法手中,需要靠执政者的开明,媒体人的抗争,法律人的勇敢和智慧,最终,当然依靠的是多数民众的发声。不要以为你的一条微博,一片博文,一声质问、一句闲谈,是无力的,是虚无的,不是,他们终究会形成一个气场,改变社会中达官贵人,底层民众等的思想,人不是孤岛,最终指挥人行动的,不光是利益,还有思想,当思想认为,利益是不当时,他会睡不着觉,时间久了,条件允许,他会纠正过来。千夫所指,不病自死。如布兰代斯法官说,最怕的是冷漠和僵化,叹息自己生不逢时,正如梭罗所说:“有些人仰天躺着,奢谈人类的堕落,自己却不肯坐起来”。

不要放弃,点滴努力,你,生逢其时!
法院的仁心当以仁术贯之 凤凰网评论专栏作家 斯伟江
2011年07月13日 17:16   凤凰网专稿

核心提示: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逻辑、有分析的裁量,所谓慎杀、少杀的原则都没错,关键是你是如何得出李昌奎的自首足以轻到死缓的理由,在判决理由无法说服法律人、公众之前,所谓民众不冷静的说法不是借口。如果说,慎杀、少杀是基于一种仁心,那么,法律同样要对受害人家属一个公平,两边都仁心,才是真正的法律。

  

据报道,2009年5月16日,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舆论喧哗之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田院长最后说,“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说实话,从田院长的讲话看,这是一个有学养和独立思考的法官,同时,也是存有仁心的人。记得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其母告知)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也常求其死也。”实际上就是一句话,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当然,这里面的求,是要看死囚是否有法定理由,有法定情节,可以从轻不判死刑。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对于死刑犯来说,可以从轻,未必表示一定就可以判死缓。药家鑫也是自首,一样是死刑。相当于国外,多重谋杀,可以判处多次死刑,但命只有一条,虽然可以从轻,但是,罪犯还得死,因为罪孽太重,自首不足以轻到死缓。

李昌奎是否该判死刑,本来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法治国家,法官判了,民众虽有质疑,只是会质疑法官的判决不合理,但不会质疑到法官、法院的操守。在中国,一旦出这样的质疑,民众必定质疑法官是否被买通。因此,田院长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言下之意,谁能买通27个审委会委员。

民众的质疑是有理由的,因为我国司法腐败非常严重。审委会机制中也有主导人。本案撇开司法腐败,法院的裁量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和药家鑫案一样,李昌奎的情节非常恶劣,两条人命,和药家鑫案一样,同样杀人灭口,相比之下,李还有强奸,且摔死3岁小孩,两个死者的青春都没有展开,就如此残酷地凋谢,显然,比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更恶劣,如果说,李昌奎的自首救了他的命,那么为什么情节还要轻的药家鑫,自首救不了命?

社会公众的情绪确实可能不冷静,法官也确实需要独立、冷静,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气概。但是,社会舆论冷静不冷静和社会舆论批评是否正确,在逻辑上是无关的。法院这个判决,和其他死刑判决是否是同一法律标准,是民众关心的焦点。

从目前法院公布的信息看,显然不足以打消公众的质疑。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逻辑、有分析的裁量,所谓慎杀、少杀的原则都没错,关键是你是如何得出李昌奎的自首足以轻到死缓的理由,在判决理由无法说服法律人、公众之前,所谓民众不冷静的说法不是借口。其实,法律对于受害人家属也一样需要交代,这种交代不光是赔钱,关键是公平。如果说,慎杀、少杀是基于一种仁心,那么,法律同样要对受害人家属一个公平,两边都仁心,才是真正的法律。这其中需要仁术,就是公开、合理、标准统一。

从这个角度看,李昌奎的判决仍值得商榷。民众整体的情绪是无法统计的,有冷静的,也有狂热的,有理智的,也有冲动的,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理智的向公众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判?

仁者爱人,为什么法院爱李昌奎,不爱药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