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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33:21
判死吴英从开始就是错误
中国的许多事只有在若干年后才能证明她们的错误,而判死吴英从现在便可以断定。若最终得以执行就是错上加错,除非有一点解释:故意为之。
早先的政治时代,因为言论政见而杀人的事司空见惯,也因此制造了无数冤魂,需要许多年时间平复。回过头看,这样的错误以至罪恶倘能避免,中国的文明史将有另外的写法。
如今转至经济时代,因为经济行为而受死,正如重蹈当年的覆辙。
政治不因异见而杀人,经济不因经营而杀人,乃是文明的经验与大势所趋。
面对强大僵固的金融壁垒,集资成为吴英延续与扩大经营的唯一途径。这样的经济行为尽管违法,但罪不当诛。
在吴英的运作过程里,受贿者与受骗者成为她犯罪的客观支点,而并非无辜无责。受贿者贪于手中的权力,受骗者贪于高额的利润,吴英之罪也有他们各自的分量需要担承,不能只落在吴英一人头上。
依照古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司法进化至今,杀人未必偿命,欠债也未必还钱,却要使吴英因欠债而偿命,不但无理,更是倒退。
吴英的经营行为仅限融资,并不曾制售假劣,坑人害命。诈骗、挥霍、行贿成为她的三大罪过,她的败坏也只在贪婪与虚荣。但诈骗挥霍行贿贪婪虚荣等等并非死罪,何况还有许多客观事实没有澄清,或加入考量。
我有一个近乎天真的想法:浙江高院的判决只要表明一种态度,即对浙江愈演愈烈的民间融资潮的高压。他们并非不知判死一人无济于事,也并非不知判决的错误,但因为先有了原则与程序,也只好将错误延续下来,上传高院。
我还有一个乐观的想法:浙江高院的判决尽管错误,但也因此成了高院复核修正的基础。
吴英的命运引起广泛关注,以至被人为地提拔到了“人性”的高度。善意可嘉,但诸位“公知”人物也需克制,不要一味端定了义愤填膺正义凛然相,指斥什么“恶法”、“枉法”、“作孽”、“违心”之类,或将吴英刻意描画为一个专于经营、遭遇不公、命运多舛的企业家,甚而请她来做“法治”与“社会良知”的试纸,仿佛拯救了吴英也就拯救了中国的法治,打破了落后的金融体制等等。我想这样的舆情只会加害吴英——中国固然有许多的“愤人”与“公知”,但吴英实在没有很多条性命可供他们表现。
毫无疑问,吴英就是罪犯,自当接受惩罚。只是无论天理、法理还是人道,她罪不至死——一个注定的错误与一个注定的后果摆在那里,我不能找到任何坚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