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皇97qq头像: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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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等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以下应税行为按下列规定比例和税率预缴印花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建筑安装营业收入的100%预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二)金融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按贷款金额的100%预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三)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按保险费收入的100%预缴,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四)汽车销售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汽车销售收入的100%预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以销售收入(含预收款)100%预缴,税率为万分之五;

(六)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外贸出口部分按100%)预缴,税率为万分之三;

(七)商业企业(不包括汽车销售企业)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50%(外贸出口部分按100%)预缴,税率为万分之三;

(八)其他企业的应税合同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0%预缴,适用主营业务所订立合同的税率。

二、上述企业发生的其他印花税应税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的要求申请结算。各分局(税源管理科)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多退少补。

四、本公告自2012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