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星花园黄金屋镜头:吴良美同志在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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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美同志在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2-01-16 稿件来源: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为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推动我省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国家和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2011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政策文件。

我省是人口大省,高校集中,每年高校毕业生近40万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同时是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民生大事,迫切需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1年将“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列为省政府“十件实事”之首。有关领导要求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务院16号文件,形成我省的落实政策。

(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两圈一带”、“一主两副”、武汉东湖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和武陵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以及人才强省等战略的快速推进,国际国内大企业、大项目的纷纷落户,新兴产业的兴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人才和管理创新转变,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更加强劲。把高校毕业生这一人才资源使用好、开发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十二五”时期发展目标任务、推进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长期并存,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和首要任务。根据2011年省人社厅对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情况的调查结果,46%的高校毕业生认为有一定就业压力,28.4%的人感觉压力很大,就业压力覆盖面达到七成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我省仅武汉市一地,2011年在校大学生超过120万人。高校毕业生是千万家庭的希望所在,也是民族希望所在,让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体面就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政策

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集中在省政府这个通知文件中,分为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明确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了八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并强化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一)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经济增长决定就业增长,强调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明确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并突出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中为高校毕业生开拓新的就业机会。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这个政策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下意义尤为重大。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对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就业援助政策

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一是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

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给予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

三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

五是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

(四)基层就业和科研项目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资待遇、考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等方面给予了一定优惠。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较现有政策均有较大突破。

为鼓励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创业扶持政策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准备设立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

将我省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提升至最高50万元,同时明确了在贷款期限内予以全额贴息的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创业。凡在上述地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就业服务政策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明确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向高校延伸。明确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如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办理落户、保障就业权益等。

(七)就业见习政策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搭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相互熟悉和了解平台,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视物价上涨情况,将建立补贴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长效机制。

(八)户口落户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按规定办理城镇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