饨的读音是什么:权威+人脉关系>《专利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46:28
 

权威+人脉关系>《专利法》吗? 

(揭批:“决定理由”与“决定要点”矛盾、捏造谬论的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

 

一个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鉴定、江西省机电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抚新项目的专利产品(专利名: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03112809.2),被一家企业仿冒后,被成都市中级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事实成立(2010川民终142号判决书)。

仿冒企业在看到首次无效本专利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审理本案主审员龙安职业生涯(2005年)前5个专利无效案件的合议组长张荣彦(从复审委官方网站“复审无效决定查询”栏内可以查到),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代理其无效案件,并对本发明专利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审理后认为:

权利要求1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而其实施例1中的弹簧未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尽管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只是为满足权利要求书形式上的一致的需要,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动静电极之间未设置任何部件,这与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背了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宣布全部专利无效。(15243号专利无效决定书

专利权人不服15243号无效决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当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上述文字对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已经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一和二结构剖视图中,均可以清楚看出为实现本发明目的所设置的弹性阻力装置(弹簧、杠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4款规定。(2011知行初5号无效一审判决书

透过法院的判决书,可看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的15243号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决定书)存在以下错误:

1、“三个抛弃”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原则

A、抛弃权利要求本身对“动静电极之间”的解释作用

决定书抛弃了权利要求书中“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对“动静电极之间”的解释作用。

B、抛弃了“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本专利说明书清楚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启动装置的不足而提供一种……串入电阻阻值连续可调,无需另配专用启动控制装置,且可根据电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阻值适当的电阻……的软启动器。”

C、抛弃了“发明效果”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效果”部份清楚记载了“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静电极之间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静电极之间的电阻降为零,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

从上可以看出:弹性阻力装置是带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2010川民终142号判决书),实现的功能是根据电机转速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

2、仅靠“之间”二字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错误的

A、“之间”是在《现代汉语词典》内没有定义的常用单词。它最少应包含:“时间”(某时到某时之间)、“概念”(甲乙之间有矛盾)和“力”(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三个非“空间位置”的“之间”概念。

B、教科书记载了三种“力”与“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它们分别是:磁铁之间的作用力、电荷之间的作用力、两个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且这些“之间”的之间除了“力”之外,不存在“任何物体或部件”。

C、无效请求人使用“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介绍了其提供的四个专利证据中的弹簧(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而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未设置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

D、无效决定书使用“证据1(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部分特征”(决定书4页最后自然段、5页15行)概括并肯定无效请求人相关介绍。

E、本发明属于电气领域,而电气领域对“之间”的理解远不及机械领域清晰(电源与灯具之间设有照明开关,这个开关不必设在电源与灯具的绝对空间位置之间)。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本专利对“之间”一词的使用符合汉语的用词习惯。

即使被告认定本专利中的“之间”二字用词不准确,也远远达不到影响本专利实现的程度。根据《审查指南》141页:“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之规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全部发明专利的唯一理由。

3、捏造“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谬论

什么是“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有明确的规定,现将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1段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第6段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第10段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将专利法26条4款曲解成“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违背了《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且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谬论。

4、捏造“真正支持”,违背了“请求原则”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3节“请求原则”规定:“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审查范围”明确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无效审理,复审委应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捏造“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谬论,违背了请求原则。

5、捏造“真正支持”,违背了“听证原则”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5节“听证原则”规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复审委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捏造“真正支持”谬论,是无效本专利的主要理由,但这一理由没有提供给不利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失去了答辩该理由的机会,违背了听证原则。

6、“决定理由”与“决定要点”矛盾是错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以说明书为依据”最后一自然段:“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只要在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解决了“一致性的表述”问题,剩下的只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读说明书后能否得到或概括得出技术方案的问题了。

本专利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技术方案,且对实现这一技术方案进行了发明目的、动作原理、动作过程和产生效果的详细描述,并给出了优选的实施例和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能从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相关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已从实质上支持了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方案。

本案在“决定理由”内认定“尽管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但“发明内容”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仅是形式上要求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表述一致,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而在“决定要点”内变换成了“如果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并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与“记载的不一致”、“真正支持体现在实施例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直接矛盾。 

 

公众最痛恨利用权威和人脉关系办理案件。为此,《法官法》第17条第2款、《检察官法》第20条第2款均规定离职后的司法官员,终身不能代理由原单位审理的案件。

本案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审理本案主审员职业生涯(2005)引路人,且是复审委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这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平吗?

 正是因为有这种长袖善舞、打通关系现象的存在,才制造了:捏造“真正支持”的谬论,“决定理由”与“决定要点”直接矛盾的“离奇”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 

 

 

本案专利权人:翟佑华

2012-02-06(正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