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管书面警告:美国人:开拓历程·6-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7:34:05

第六章 教育全社会

 

古希腊有个人当上了城邦某项公职的候选人。有人反对选他,说他不是学者。他回答说:不错!按照你们对学问的理解,我确实不是学者。但是,我懂得如何使贫困的城邦富强,使弱小的城邦壮大。”——贾雷德·埃利奥特

 

二十八 社会参预大学管理

 

在欧洲,“文科教育”被认为是把一个人从他那时间和空间的狭隘圈子里解放出来的唯一途径,但这种教育却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有。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文科教育的传统标志(如果说确有任何标志的话)是“文学士”学位。这种学位根据国会的授权,只有“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才能授与。应该说,这种古老的由牧师和贵族牢牢掌握的垄断确实维护了学术的传统,并且产生了欧洲思想的大量光辉结晶。但是,只有某些类型的思想才能在大学的温室里成长壮大。大学的古老围墙具有双重的限制作用:它把校园里的成员同社会隔绝了开来,与此同时,它也使外面的民众同书本知识隔绝了开来。

 

十六世纪和十八世纪期间,英国确曾出现过某种变革的迹象。在十六世纪的时候,特别是一六六二年的《一致性法案》明确规定所有神职人员、大学教授和学校老师都必须遵守《公祷书》中的一切内容之后,不遵奉英国国教的基督教新教徒们便建立了所谓“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培训他们自己的教士,并为持不同信仰者的子女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一来,英国知识界的活动便集中到诸如伦敦皇家学会这样一类组织之中或是绅士们的乡间别墅里。这一切使英国思想潮流获得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同时也使思想潮流和宗教分了家。但是,至少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学术的堡垒仍然是在“牛津”和“剑桥”。爱德华·吉本曾经把“牛津”说成“沉浸在葡萄酒和偏见之中”,这种众所周知的描述固然夸大其词,但大学在十八世纪确实一度显得死气沉沉。然而,由于大学具有古老的传统,拥有捐赠基金,垄断颁授学位的权力,数量庞大的不断增加的藏书(根据特许状法,所有在英国准许出版的书籍,两所大学都能得到一套),并且掌握出版大权(在十六世纪和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们是在伦敦以外地区有权发行书籍的极少数印刷出版代理机构),再加上它们牢牢控制着政治的和教会的晋升途径,因此它们很难失去对英国高等教育实行统治的地位。十九世纪初叶英国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并不是通过“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升格为大学而实现的,它主要是通过对“牛津”和“剑桥”入学考试中宗教测验采取宽容态度和通过吸收更多领取奖学金的学生而实现的。即使到了今天,“牛津”和“剑桥”仍然是在英国生活中把学问和贵族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关键。

 

但是在美国,许多客观事实从一开始就塑造了独特的美国生活方式,使高等教育广泛传播,在这里,我们仅只探讨一下其中两个事实:第一,美国的立法含糊不清、学院与大学的界线划分得很不明确,这有助于打破教育上的垄断。

 

虽然“牛津”和“剑桥”源远流长;笼罩在中世纪的雾霭之中,但它们对英国高等教育的控制主要渊源于它们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明确垄断地位。从法律上讲,它们无可辩驳地是英国唯一的两所大学。“牛津”在一五七一年,“剑桥”在一五七三年,分别获得组成法人的特许状,在整个英国,只有它们两家拥有颁授学位的权力,它们的垄断地位是全面的。直到一八二七年,经过一番斗争,才成立了非正统的伦敦大学。

 

在英国,“学院”与“大学”之间的界线或多或少总是严格的,并且有实质性的含义:学院主要是学生住宿和进行学习的地方,大体上是自己管理自己,但没有进行考试或颁授学位的权力。大学则是颁授学位的学府,通常除了七门文理科课程和哲学之外,还教授法学、医学或神学这三门高级课程中的一门,大学拥有特别的法律权威(起初是以教皇训偷的形式,后来则是以王室或国会特许状的形式)。因此,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有许多所“学院”,但“大学”却只有两家——“牛津”和“剑桥”。所有想增加几所拥有颁授学位权力的高等学府的努力,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失败的命运。例如,创建于一五四八年的格雷沙姆学院,拥有七位教授,以后发展成为伦敦皇家学会,成了一大学术中心,但它始终未能成为一所大学。那些“持不同信仰的学院”,曾经造就了象丹尼尔·狄福、约瑟夫·巴特勒主教、约瑟夫·普利斯特利和托马斯·马尔萨斯这样一些著名的人物,却只能具有中学(“公立”学校)或神学院的地位,都没有取得颁授学位的权力。

 

所有这些事实对于英国人的生活和学习空气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虽然情况很复杂,不容易说清楚,但它们始终广泛存在。至少从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以来,大学在学术上尽管逐渐退化,但在社会上却始终保持着——甚至是进一步加强了——它的声誉地位。到了十八世纪,“牛津”和“剑桥”都已变得死气沉沉,成了人们的笑柄,就象二十世纪初叶美国高等学府里乱糟糟的情况一样。正如一七五二年左右“牛津”马格达莱学院伟大的爱德华·吉本所描述的,“在进行阅读、思考或者写作的过程中,他们也摒弃了他们的良知。谈话的内容始终离不开学院的琐事,保守党的政治、个人的轶事和生活中的丑闻:他们极端无聊地暴饮,使一切青年人的放纵生活都变得可以宽恕的了。”没有几个教授是称职的。在一七二五至一七七三年之间,剑桥大学里国王钦定的近代史讲座教授中,竟然没有一个人讲过课。不过倒有一个引起人们注意的教授,那是因为他喝醉酒从马背上跌下来摔死了。但是,社交性的娱乐活动却从未受到忽视,“牛津”和“剑桥”始终是贵族子弟的时髦场所,这些人有时甚至带着自己的家庭教师、仆人和猎狗来上学。

 

尽管如此,这些有名的古老大学远远没有死亡。艾萨克·牛顿爵士、埃德蒙·哈雷(哈雷彗星的发现者)、威廉·布莱克斯通勋爵和爱德华·吉本等伟大人物都是从大学里培养出来的。“牛津”和“剑桥”一直都是全国高等文化的博物馆和堡垒。

 

处于海外殖民地地位的美国却是多么不同呀!英国这种古老的垄断性教育制度,无论是它的长处,还是它的缺点,都未能移植到大洋这边来,英国“学院”和“大学”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别,正象旧世界其它许多区别一样,一到美国就变得含糊不清,甚至丧失了任何意义。例如,各个殖民地政府所拥有的法律权力,特别是它创建法人和确立垄断的权力,就各不相同、容易变动和不明确。没有任何东西比美国法律这种含糊不清的特点更为有利了。根据殖民时期的英国法律,一伙个人一般是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单位进行活动的,不能拥有财产,不能上诉或被起诉,成员死后它们也不能存在下去。除非政府授与它们以特权,否则它们不能作为一个“法人”进行活动。法学界的泰斗科克勋爵宣布了一条正统的英国准则:“除国王之外,任何人无权组织或创建法人。”这是从法律理论上讲的,也有少数例外的情况(根据“时效”或“习惯法”创建的法人,以及达勒姆主教在他“领地”范围内创建法人的权力),但是,创建法人的权力一直是政府控制最严密的一项特权,许多法人的存在,取决于国王或国会是否乐意发给一纸法人特许状——人造的不朽证明。

 

然则,在殖民时期的美国,谁如果真有这种人的话——拥有创建法人的权力呢?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答案。因为实际上有好几种类型的殖民地——“特许的”,“皇家的”和“专有的”。这几种殖民地在法律上的性质各不相同。专有特许状(诸如缅因州)一般都包含“达勒姆主教条款”,该条款使英国主教对这些殖民地领主拥有钦授的特有权力。但是,实际上很少发现有明文规定授权殖民地机构以创建法人,因此,这个领域成了法律玄学家们争相逐鹿的场所,除此之外,殖民地总督同殖民地议会之间,以及所有殖民地政府同伦敦之间,在有关法律权力问题上,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正是在这一谁都管不着的法律领域里,产生了大量杂乱无章的、前后矛盾的和不可预测的体制。

 

美国第一所学院就是在典型的美国法律迷雾中诞生的。现在一般都认为“哈佛”是一六三六年成立的,当时的马萨诸塞议会拨款四百英磅,旨在建立“一所学校或学院”,但有关该校的法律结构和权限的规定写得非常含糊不清。“哈佛”实际上开始颁授学位是在一六四二年,虽然直到那个时候,谁也没有授予它颁授学位的法律权力,它甚至还没有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为法人。当该学院于一六五O年终于获得马萨诸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时,在特许状中仍然没有提及颁授学位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议会本身也不敢肯定它是否有权批准颁授学位权。“哈佛”的第一任校长是精力充沛的亨利·邓斯特(一六四O至一六五四年担任此职),他最果敢的行动就是不顾一切擅自颁授了学位。正如塞缨尔·埃利奥特·莫里森所说,这一行动“无异是向查理国王宣告独立”。但是,即使是一六五O年的议会特许状在法律上也显得很不保险,所以在一六八八年革命以后,当英克里斯·马瑟在英国的时候,他曾试图获得一纸英王的特许状,但未获成功。“哈佛”的法律基础:它有权颁授学位的渊源;以及它是否算是,或在何种法律意义上(如果有的话)算是一所地地道道的“学院”或者“大学”,所有这一切直到二十世纪,仍是不明确的和没有解决的问题。从一开始,“哈佛”的校长教授们就利用这种不明确的形势,充分地行使了他们的权力。

 

耶鲁”成立的时候,正是“哈佛”的法律基础最为动摇不定的时候。但那时,“哈佛”的实际情况却是十分兴旺发达,颁授学位已有整整六十年之久。当然,“哈佛”法律地位的这种特殊问题是由于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颁发的特许状本身的不可靠性引起的,很明显,从一个本身可能就不合法的殖民地政府那里,是不可能获得可靠的法律权利的。又有谁能指望既遵守古老的英国法律形式,又适当顾及当时殖民地的情况,同时还要满足殖民地议会、总督和不断更替的英国历届政府的要求呢?这里还存在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即当一个殖民地超越它的法律权限——譬如说,在它不拥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去创建一所法人形式的学院或大学,这难道不是违反其本身的特许状的规定吗,这样一种违反行为很可能招致不友好的英国政客们的攻击,从而危及整个殖民地的合法存在。而在那些年月里,无论是马萨诸塞也好,还是康涅狄格也好,在英国本土都不乏这样的政敌,这些政敌都巴不得有这种把柄可抓。一七O一年,萨穆埃尔·休厄尔和艾萨克·阿丁顿两位法官在谈到他们起草创建“耶鲁”的法案时曾解释道,“由于害怕做得过头而不知所措……我们有意尽可能使该校的名称不很显眼,这样它才能经受风雨,我们不敢在法律上正式使之注册为法人,担心这样做可能会被抓注把柄,成为追究权利根据的诉讼手续传令状。”出于谨慎的谦虚和暧昧,他们决定称呼该校为“一所高等程度的学校”。直到经过将近半个世纪(一七四五年),在“耶鲁”已经颁授了几十个学位之后,该校才正式在法律上注册为法人。

 

殖民地创建高等学府的历史是法律实践战胜法律理论的最杰出例子之一,也是社会实际需要战胜职业律师深奥的条条框框的最光辉典范之一。到独立革命爆发的时候,至少已有九所殖民地高等学府(这些学府都一直办到二十世纪)已在颁授学位。而在那个时候的英国,全国还一共只有两所能够颁授学位的大学——“牛津”和“剑桥”,它们历史悠久的垄断地位仍然得到律师们精心策划的法律条文的保护。美国历史最悠久的高等学府——“哈佛”、“威廉玛丽”和“耶鲁”——今天在探索它们颁授学位的法律权力的渊源时,都必须运用律师们称之为“时效”的概念,即它们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都早已在颁授学位而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挑战。如果英国那套经过正式注册成为法人、拥有颁授学位“垄断”权力的“大学”和所有其它类型的学校之间的明显区别被成功地移植到了美国,如果当初为全美殖民地创办了一所单一的皇家大学,或者如果明确而直截了当地禁止所有殖民地颁授学位的话,那么,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很可能还有美国文化的许多其它领域〕将会出现绝对不同的面貌。

 

第二,外部控制使学院和社会打成一片。在十七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在英国,大学和它们所属的学院是杰出而高傲的学者们的集中地。中世纪教士的传统使他们成为学术性的自治群体。一直到今天,这仍然是欧洲许多地方高等学府的特点。聚集在大学里的学者们控制着那里的书籍、校舍、捐赠的基金以及挂名的职位,决不愿意丢失他们的权力。对于他们来说,大学几乎就是他们的私产。且不论这一切对于“学术自由”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使大学完全脱离社会,并使大学和社会互相脱节。这一点在英语的对偶词“townandgown”(市民和学者)中,迄今仍可以得到反映。

 

殖民时期美国普遍存在的新教精神对于“世俗”(即非学术界的)人士日益控制大学,自然是抱同情态度的。中世纪的大学是教会属下的机构,它们的“自治”纯粹是效法牧师的自治,宗教改革使世俗人士有权参与管理他们的教会,破除敦士阶级权力的另外一个办法是吸收世俗人士参与大学的治理。一位美国作家在一七五五年写道,“自从对罗马天主教的教义进行改革以来,高等学府和天主教修道院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已经荡然无存……人们的目的并非要毁灭学院和大学,也不是要把缨斯女神掠夺一空,而是把它们从天主动的弊端中解救出来……英国在创建新的大学和学院时,根据天主教时代流行的习俗,可能做得有点华而不实。这些习俗源远流长,他们却甘愿自讨苦吃,一直沿用迄今。但是,新教的巨头们、共和主义者以及北美各州(在它们的领土上过去从没有过什么大学)却根本无视天主教在创建学院和大学方面的任何习惯和惯例,而只是授与学院和大学以正常学校所应该享有的特权和权力,并为之配备各种人员。”在古老的英国,尽管也存在基督新教,大学各个院系却依然盘踞在中世纪围墙的后面。而在美国则根本不存在这种围墙。

 

我们今天回顾这段历史,很容易认识到“世俗人士”控制美国高等学府,决不是出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或远见,而是由于客观的需要和美国高等学院一无所有的实际情况。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欧洲的大学都拥有大量土地、房产、捐款、政府拨款以及各种无形资源,而第一批美国高等学府却正如霍夫施塔特和梅茨格所指出的,完全是崭新的“人工制品”。它们是由社会创建的,由世俗人士组成的校董会协助安排和使用有限的资源,使高等学府和整个社会一开始就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没有社会的支持,根本不可能有什么高等学府。

 

在欧洲,大学在历史上就一直是具有教士学识的人组成的一种行会性质的组织。但在美国,却根本没有可能存在这样的行会组织,理由很简单,这里有学问的人不多。新的高等学府的控制权不可避免地落到了整个社会的代表们手中。领导欧洲大学各个院系的是博学而杰出的学者,或至少是年迈的长者,他们可以貌似有理地取得管理大学的权力,但是在“哈佛”——一六五O年,亨利·邓斯特校长刚刚年满四十,他的财务主管才二十六岁,他的“教职员”(当时大多数是准备当牧师的一批处于过渡阶段的学生)的平均年龄大约是二十四岁。这样一群学院教职员根本不可能赢得周围社会人士的尊重或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美国从殖民时期起,就形成了由外界控制高等学府的体制,这始终是美国高等学府的一个特点。“哈佛”和“威廉玛丽”在早期的管理体制中,曾出现过某种双重控制的迹象。根据这种制度,教职员可以自行进行管理,但外界人士享有否决权。但是,无论是在“哈佛”,还是在“威廉玛丽”,这一制度都没能坚持下来。早在一六五O年,“哈佛”就明显地不是在教授的控制之下,而是在地方长官和牧师的控制之下,以后一直延续至今。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当威廉玛丽学院盛极一时的时候,绅士们的地位明显地是在学者们之上。

 

美国高等学府管理体制的原型,实际上是在“耶鲁”和“普林斯顿”形成的,在那两个学校里,社会代表们组成一个单一的校董会,既是学校的合法主人,又有效地控制着学院。校董并非各个院系的成员,他们是牧师、地方长官、律师、医生或者商人。美国的高等学府并不是学者们的行会自治组织。

 

外界控制附带地产生了一个职务:美国高等学府的校长,在古老的欧洲体制中,学院的教师们或大学的教职员进行自治,由历史悠久的捐赠基金维持,不需要有这样一个职务。但是,美国由外界人士治理高等学府的制度产生了一种新的需要。校董们经常缺席,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对高等学府进行管理。而在校教师们又往往十分年轻,并且流动性很大。为填补这一权力真空,就产生了高等学府校长的职务。他一个人既代表着学校的教职员,又代表了公众,因为他既是常驻校内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又是校董会聘请的专职人员,由于他最熟悉校董们的情况,很自然地就成了他们中的领导者。而且,作为教职员中的主要成员,他又代表教职员说话。学校的声誉,甚至学校能否存在,都有赖于校长的进取精神和能力。他集学术和事务于一身,他把学问运用于日常事务,反过来又在学术领域中作出事务性判断。在旧世界不存在类似他那种职务的人,他是中世纪修道院围墙最后崩溃的活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