吔屎是什么意思:民国时首都南京“红灯区”史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19:56

 民国时首都南京卖淫业史料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在明代,南京秦淮河两边的夫子庙一带,曾是中国最大的“红灯区”。明末清初人余怀以亲身体会和经历,将艳妓和嫖客们写进了《板桥杂记》,此事至今仍是一桩成人风流美谈。这一带的青楼文化,一直发酵到民国时,国民党败退台湾后才中止。

 


图:南京秦淮河上迷人的夜景


虽然南京曾是中国最大的“红灯区”,但民国时卖淫业最兴旺的地方并不在首都,而是与首都相领的上海。对上海近代卖淫情况,已有多位学者进行了研究,并有相关的作品出版,已为大家知晓。那首都南京的卖淫情况呢?


从官方文献——南京解放初期史料中,可以大概了知道到当年民国首都南京的“卖淫图景”。


为了摸清民国首都的卖淫业情况,解放初期南京曾进行了四次“卖淫业普查”。民国时,南京妓院大多集中在秦淮区夫子庙、石坝街一带,生意最好的四家妓院,都在这里,其中以“四喜堂”妓院最大,生意最好。因为“四喜堂”的妓女多,年龄又小。其次,白下区的钓鱼巷和下关区的惠民桥,妓院分布也较大。

 


图:秦淮名妓李香君故居“媚香楼”


南京是1949年4月23日解放的,两个月后的1949年6月,以刘伯承为首的军管会便对国民首都的卖淫业进行了统计调查。调查时,仍有669家大小妓院,妓主(老鸨)、妓女及其从业人员共1368人。


是次调查,还弄清了南京卖淫业老鸨和妓女的关系。大致上有三种情况——


 一是“断账”,妓女全部收入归老鸨,妓女的行动受监督,几乎没有自由,这部分妓女主要是被拐卖女子或老鸨领养的女子。老鸨往往以“养女”名义收养幼女,长到11岁左右,便让这些女孩子学练吹拉弹唱。15岁左右,便要求他们接客。有的女孩并不情愿,老鸨惯用的手段是用暴力或将其用酒灌醉,迫使“养女”就范。解放后,“四喜堂”老鸨,因蹂躏逼迫过20多名少女卖淫,遭控告后被人民政府枪毙。

 


图:秦淮名妓李香君接客时的闺房香榻


二是“捆账”,是妓女亲属向老鸨借债作定期质押,过期不得赎身,这部分妓女或为人妻,或为人女,多因家贫抵债进来的。


三是“分账”,是由老鸨供应食宿和拉拽嫖客。妓女每接一客,都和老鸨分成,一般是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这部分妓女相对自由一些,其中不少妓女是“临时工”,有的是自愿的。


前两种关系占妓女比例的10%,而更多的是“分帐式”,近70%。顺便说一下,眼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卖淫女,与“夜总会”、“桑那房”、“洗脚屋”老板的关系,也都是“分帐式”。

 


图:高级的妓院一般有这样的客堂,妓女在与嫖客“做事”之前,一般会在这里喝茶、聊天,挑逗情绪。


还有一种是“自做”,这种卖淫方式在民国时比例不大,但在南京解放初期一段时间,则有超过20%的的妓女选择了这种方式。她们脱离了老鸨的控制,在经济上比较独立,有人生自由。


“自做”的妓女,往往并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装作小贩,到娱乐场所或游船上兜售香烟;或装成良家妇女搭讪挑逗,倚门卖笑,伺机卖淫。其中的少数妓女经常搬迁,离开妓女密集地区到其他居民区里,以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

 


图:南京夫子庙前的大牌坊


大多数“自做”的妓女则靠“拉皮条”做生意。“拉皮条”,就是妓媒,说白了就是卖淫中介。虽然是自做,但她们又不便公开拉客,于是“拉皮条”特别地活跃,拉皮条的人数比民国时大大增多。解放后一次调查时,一下子查出了130余名“拉皮条”。

 
“拉皮条”自古就存在,这些“拉皮条”大多住在妓女密集的秦淮河两边,对妓女情况比较熟悉,自己平时兼做一些小买卖,摆个香烟摊什么的,也有替人擦皮鞋的,还有不少是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皮条客和妓女这种关系,又叫“搭伙卖淫”。

 


图:秦淮名妓李香君故居内景


民国时,首都妓女的来源很广,身份也复杂。在解放初期南京第二次妓女大普查中,642名妓女分别来自13个省、市,其中苏北贫困地区的,占75%。除了被卖、被拐、被抵押的女子,还有国民党政府官吏、军官和资本家的姨太太、情妇,从事卖淫。但其中不少妓女并不公开身份,而是以暗娼的形式出现。在国民党溃退台湾后,这些漂亮女人遭遗弃,为生活所逼,更多的人陷进了这一行业,靠脸蛋吃饭。

 

妓女都是吃青春饭的,年龄一大就要“失业”。民国首都妓女的年龄,普遍较小,18岁以下的近七成。她们中大多数人都是穷人家的孩子,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卖身。也有的是遭歹人引诱,沦落风尘。

 

 


图:秦淮名妓李香君塑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一直到1953年,卖淫在南京仍是合法的。这与全国的情况差不多,但卖淫业已被严格限制,“允许关闭,不许发展”。1949年8月、10月,南京市公安局先后公布了《管理妓女(主)暂行规则草案》、《对妓女(主)在未宣布为非法职业之前暂行管理实施办法》。

 

其中规定:妓女、妓主必须进行登记,填写狎客登记簿,不准引诱军政公职人员,不准在街头公开拉客;严禁妓主恶意虐待或过甚剥削妓女,严禁未满18岁及有性病的妓女接客,等。 这一套“特别规定”,这在中国卖淫史上是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