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书架下载:“血比汗贵”1956年的工资标准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31:25
50年代的退休金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按本人工资标准的50—80%领取退休金。

企业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其中学徒工14元;1级  28元;2级  35元;3级  42元;4级  51元;5级  63元;6级 76元;7级 89元;8级 104元。

退休金标准,企业工人为本人工资标准的35—70%,比行政事业单位在比例上少10%-15%。

1956年7月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表

级别

月薪(元)

文职

军职

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1 类

地区

11类

地区

 

 

 

 

1

560

728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2

505

656.5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

450

585

 

 

 

 

4

400

520

中央各部部长

 

 

 

5

360

468

省长

大军区司令

 

 

6

320

416

 

 

教授

 

7

280

364

省会城市市长

军长

高级工程师

 

8

250

325

 

 

 

 

9

220

286

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

检察长

 

 

 

10

190

247

地区行署专员、省会城市法院院长、省会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师长

 

 

11

170

221

 

 

副教授

 

12

150

195

地区法院院长、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13

135

175

县长

团长

 

 

14

120

156

 

 

工程师、讲师

 

15

108

140

 

 

 

 

16

96

125

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17

86

112

 

营长

 

 

18

76

99

乡镇长

 

 

8

19

68

89

 

连长

 

 

20

61

80

 

 

 

7

21

54

70

 

排长

助教

 

22

48

63

 

 

 

6

23

43

56

 

 

技术员

 

24

37

49

 

 

 

5

25

32

43

 

 

 

4

26

28

37

 

 

实习技术员

3

27

26

34

 

 

 

2

28

24

31

 

 

 

1

29

22

29

 

 

 

 

30

20

26

 

  30个行政级和11类工资区 1956年的工资“定级”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大、中、小灶

此次“工改”的基本动因,一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分配制度的混乱。

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全国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供给制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分配制度,建国后延用至1952年。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3.津贴费,极少量。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万元(3元)左右。

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据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回忆,她当时有三个孩子,即可雇用两个保姆。

笔者最近在旧书市场偶然发现两张1954年诗人萧三在北京饭店用的饭票,饭票分别是3月3日晚餐,为中灶,3月16日午餐,为小灶;饭票注明:“客人及家属用客饭均须由客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年老或患病者可将饭取至房内食用”。可见作为供给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灶制,并非至1952年戛然而止,在一些地方和工作场合仍在延用。而究竟萧三为什么中餐是小灶,晚餐却是中灶,却不得而知。

最早的“工分”

在笔者访问的一些老同志中,都反映当时大部分部队和老区的干部习惯于供给制生活方式,有一时期在一些老区,规定干部可以自由选择享受供给制或工资制,不少人迟迟不愿选择工资制,认为“生活上的事还是组织上管好,自己操心很麻烦”。一些刚参加革命工作的青年人也以能享受供给制为荣。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民党第七兵团司令裴昌会起义后,到川北行署工作,享受供给制,对国民党高级将领来说,这种生活水平很难适应,为此,时任一野政治部主任的胡耀邦建议,将其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随着新中国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952年 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同志常说的“工分”。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三部分构成,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

工资分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汉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1斤标准米、1斤标准面、1尺龙头细布、1斤煤,比天津略高;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比较通行的折算量为一个工资分约含:2.8斤粮食、0.05斤植物油,0.2尺白布、2斤煤、0.02斤食盐。

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如地方政府,大致为正副县级14~17级, 227~145分;正副科级17~22级, 145~110分;科员、助理员22~26级,110~92分;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当然因地域不同,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30个行政级和11类工资区

时至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向好,新一轮工资改革也应运出台。

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自1955年7月份起,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是当时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这次工改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关于这些费用的数额,许多老同志已经没有概念,笔者访问的一位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印象中只有几角或几分钱。

与此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留了一个供给制的“尾巴”: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品位分类”

在这次定级中,旧吏制中的“品位分类”色彩仍很浓重,注重的是级别而非职务,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只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当时中央局不少11、12级干部,职务只是干事。军队各总部机关和军事院校中,10级、11级、12级的干事、参谋、助理和教员也很常见。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而当时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则是典型的“品位分类”。

定级过后,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绝大多数干部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但也有个别干部因各种原因导致低评而出现思想问题。低评的原因大致有几种:一是资历与职务的矛盾。有的干部资历很老,但评级时的职务不同,级别也往往有区别。如笔者曾访问的3位老同志,都是1934年参加革命的战友,其中一位在1948年解放石家庄时因是工人出身,被抽调到工厂任厂长,后调入北京,仍为厂长,结果定级时,其他2位被评为10级,他却被评为12级。又如作家姚雪垠,原为上海大夏大学教授。后调入河南省文联,只被评为文艺8级(相当于讲师)。再有同样职务,因资格不同,评级也会有差异,一位军队老干部告诉笔者,评级时他是团参谋长,因是1942年以前入伍,被评为副团,14级;同样是团参谋长,1942年以后入伍,即被评为准团,15级。据他回忆,部队授衔,资格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是正师职,如果是红军,即可授少将,不是红军则只能授大校,级别当然也会有相应的差别。访问中老同志还谈到一些意外情况,如因参加革命时年龄小,记不清具体时间,按印象填表,正好晚于评级的几个基准日期(如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2日、1949年9月30日),都可能使评级受到影响。针对这些因评级而出现的思想问题,毛泽东曾在1957年3月18日的济南党员干部会议上批评有人“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评级时”,严厉指出“就是评得不对,你也要吞下去,眼泪不要往外流,要往里流。”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如部队授衔时,许光达拟授大将,许上书中央请求低授,中央未允,许便在评级时再要求低评,最后十大将有9位评为4级,独许光达评为5级。此举深得毛泽东赞赏,曾多次表扬。

级别种种

这次评级,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外人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甚至被高评。最典型的例子是宋庆龄被评为行政1级,工资为579.5元,而毛刘周朱等领袖则评为行政2级,工资404.8元。正部级均在3、4级上下,副部级可评到5级。著名侨领陈家庚即被评为3级。广大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胸怀普遍赞赏,并欣然领受,特别一些本身曾是民族实业家的部长省长,并不看重“俸禄”,而是看重国家给的“品位”。当时的知识界文化界,也都愿意“收名定价”于此次定级,如梅兰芳,被评为文艺1级,甘愿只拿336元。关肃霜评级时,自请评为文艺2级,工资从800元直降到280元。像冰心、张天翼、周立波、艾青等一批作家,都被评为文艺1级。大学教授在此之前其实都有级别,但同样重视此次评级。陈寅恪、梁思成、陈岱孙、翦伯赞、冯友兰、王力、季羡林、林徽因、郭绍虞、钟敬文等被评为1级。全国当时共评出1级教授56名,评审极为严格。季羡林曾解释当时工资的含义,他是1级教授,每月工资345元,加上中科院学部委员的津贴100元,共445元。而吃一次莫斯科餐厅,约为1.5~2元,汤菜俱全,有黄油面包,还有一杯啤酒。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党员比非党员同级要少拿一定比例的工资,这在知识界十分突出,这个比例是,工资200元以上者少拿2%;100~200元者,少拿1%。如6类地区2级教授工资为287.5元,党员教授则拿281.7元;高教8级的讲师为106元,党员则拿104.9元。一位党员老教授对笔者说:“当年那是很光荣的事”。以下行政8~30级工资表即为党员干部标准(18级以下党内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