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sh转换成wav:票据案件理论与实践的几个基本问题(下)<吴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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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理论与实践的几个基本问题(下)<吴庆宝>

时间:2007-03-08 00:00来源: 作者:吴庆宝 点击: 27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票据案件理论与实践的几个基本问题(下)
 
吴庆宝

 


    八、票据质押的问题

  (一)票据质押的性质认定

  1、票据质押性质的不同认识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设定的质权。

  票据质押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将其(或者第三人)持有的票据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权利担保。票据质押不仅仅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还是证券债权质押的一种,即以证券债权为质权标的而设定的质押。

  对于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我国票据法专家对此各持己见,有以下不同观点:

  (1)认为以票据设定质押仅仅是一种普通的债权担保,并非票据行为,此时经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就该票据享有的是质押权,而非票据权利,只是持票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质押背书系权利担保性质,质权人因背书取得的仅是收款的权利,票据权利并未因背书而转移给质权人。票据质押背书,是持票人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以担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而票据行为应当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行为,所以票据质押不是票据行为。

  (3)认为票据质押背书应当理解为票据行为,并认为票据质押背书也具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和连带性等特征。所以,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应当依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来确定。

  2、对票据质押性质的合理界定

  对票据质押的性质认定的差异,是导致实践中对票据质押行为生效要件、实现方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