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rt是什么意思啊:再谈“凭票付款”或“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性质<孟祥刚 范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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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凭票付款”或“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性质<孟祥刚 范伟红>

时间:2006-07-31 00:00来源: 作者:孟祥刚 范伟红 点击: 349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再谈“凭票付款”或“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性质
——兼与石建国、薛峰商榷

孟祥刚  范伟红

 


    《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8日B4版发表石建国同志的文章《“凭票付款”条款的性质》,基本案情是:                             

    2003年3月,某毛衫厂与某工贸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毛衫厂为工贸公司织制扎染衣3万件,单价为每件20元;密度、克重、尺寸达到指定要求;工贸公司先付定金6万元,余款出口后50天凭增值税发票一次结清。签约后,毛衫厂组织加工并向工贸公司交付了扎染衣,总计价款60万元。工贸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6万元,加工价款30万元,余款24万元未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毛衫厂未开票。同年12月,毛衫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工贸公司给付加工价款2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00元。工贸公司则辩称,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先付定金6万元,余款出口后50天凭增值税发票一次性结清,现毛衫厂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工贸公司有权提出抗辩。

    文章认为,根据双方“凭票付款”的约定,应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工贸公司给付毛衫厂加工价款24万元,毛衫厂开具总价款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毛衫厂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则予以驳回。理由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