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怎么最快的点劵: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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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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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6月,江泽民总书记在福建省惠安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释义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因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大约占耕地减少面积的40%左右(其他的减少原因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我们必须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目前耕地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占用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调整划定基本农田面积1.08亿公顷,到2000年底,保护率达到84%左右,基本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得到控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省份达到29个,比1998年增加12个。1995-2000年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全国累计补充耕地200万公顷。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什么要保护耕地

  (一)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夏粮总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1999年—2001年,我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02年仍是产不足需。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耕地严重不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人口依然占全国人口的70%,然而我国的人   

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有日趋减少的趋势。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逐年递减。无论是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解决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供给问题,必须主要立足于国内,这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从来没有动摇过。为了切实贯彻这一方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耕地减少过快的势头。正是出于这样的战略考虑,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把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首要的奋斗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到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2950万亩,全国耕地面积减少要求控制在966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应控制在19.2亿亩。根据预测,我国人口即将达到13亿,到2010年,人口将达到14亿。届时,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即使耕地面积保持不减,人均耕地还将减少。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耕地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我国耕地本不富余,但很多地方不能很好处理城镇化进程与粮食生产的矛盾,挤占了不少耕地。近年随着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 一是征地规模过大。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二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甚至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违法违规征地时有发生。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方面的缺陷。 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保护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一要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要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把用地规模限制在规划数量、范围之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用途一旦划定,就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作他用。 二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要把为公益性项目而进行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分开,缩小征地范围。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主要用于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一般不能用于商业开发,更不应变成企业行为。要慎用征地权力,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工商企业需要用地,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 三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可征可不征的尽量不征,可用可不用的尽量不用,必须征和必须用的尽量少征少用。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也要节省用地,减少征地。城镇建设要尽量盘活存量土地,控制城区过分扩张。企业用地多少,应当和产业特点,投资规模挂钩,防止投不多的钱,办不大的厂,占很多的地。 四要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造成耕地占用多的重要因素。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确定补偿安置最低标准,给被征地农民以及时、合理的补偿,并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办法。农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李海鸥>

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   

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