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历软件是培训吗: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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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去年200位企业家黯然离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 16:52  《法人》 法人杂志封面文章。

  200位企业家黯然离场

  面对200多位落马企业家,没有人不渴望一个法治市场瞬间降临。然而,法治市场从来就不是答案,它是过程,它的结局由成千上万的企业家和最广泛的消费者共同书写

  文 本刊记者 阮加文

  很少有人能想到,中国商界一系列最悲情的兔年故事竟然以吴英的死刑判决作为句点。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这一牵动数万人目光的司法判决,让此前三天《法人》杂志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得更加沉重——在这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有200多位企业高管和公司领导人幡然落马,吴英只是其中最令人心碎的代表。以一年一度“报告”的形式同这些黯然离场的企业家们道别是容易的,但他们的遭遇给所在企业和社会形成的影响不会在一夕之间消除。

  同身陷囹圄的吴英再也不能回到她苦心打造的本色集团一样,这些落马企业家也因为与法律的龃龉不得不离开曾经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名声的岗位。在《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重点关注的199例案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高达88例,初步查明或者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例中,人均贪腐金额达3000多万元,而且相比2009年、2010年的报告数据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这组令人触目惊心的贪腐数字再次证明了中国经济的传统优势——大型垄断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在维持增长的竞争中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致命要害。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国有垄断企业大都具有不受国家、社会控制和监督的“自行分配”机制。尽管其中的很多家企业早已跻身全球市值最高的巨无霸行列,而它们的盈利和繁荣似乎与大多数中国百姓的收入毫不相干。它们一定意义上固然保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国家产业战略的方向,但相伴而生的一个令人不快的副产品就是同时创造了强大的利益群体——那些国企高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好处不惜阻挠改革,甚至践踏法律,而从来不会顾及这会让市场和社会为此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试图依靠内部条例和道德自律来约束国企高管手中的权力,在过去没有奏效,今后也不会奏效。要使这些人的决策权以某种负责任的方式得到行使,就必须建立一种透明的国企运作机制和公众监管制度,让国企的全民所有性质实至名归。

  显而易见,在落马的企业家中,无论是国企高管,还是私营公司的领导人,追求短期利益几乎是他们共同信奉的金科玉律。在一个市场机制远未成熟的经济体内,由于政府控制着庞大的资源,一个与政界绝缘的私营公司想要快速获得高额利润是不能想象的。土地、贷款、电力乃至各种政府背景的浩大项目,无一不在政府官员的掌控之中,于是或明或暗的各种官商勾结开始渐渐呈现,许多落马企业家往往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也正是政商纠结的一个折射。这种权力寻租过程中的巨大利益诱惑一方面让少数官员深陷泥潭难以自拔,另一方面把很多渴望一夜暴富的民企老板推向歧途。

  民营企业家与政府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两位著名浙商的经验之谈或许具有某些正面价值,一位是鲁冠球,一位是马云(微博)。被称为商界“常青树”的鲁冠球坦率地承认,他从来不会与政府争夺利益,政府做的他坚决不做;而马云的秘诀在于:与政府走得很近,但不会与特定的官员走得很近。马云和鲁冠球已然成为中国商界的标杆人物,他们的经历无异于告诉那些急功近利的商业同行,几乎不必诉诸权钱交易也能获得持久的成功。

  出于贪欲和自私恶念而犯下罪行的商人,当然不在我们的重点关注之列。但是,对法律界限不清和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企业家落马现象足以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譬如诸多涉税罪名,就极易模糊人们的视线——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系统,即使是顶级专业的税务专家,要让他说清楚其条条框框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一些本来就存在避税冲动的企业管理人员误入歧途就多少有些必然。长期存在的政策不确定性,亦使那些企图从政策的空当中谋求不恰当利益的商业活动变得十分危险。

  面对数量众多的落马企业家,没有人不渴望一个法治市场瞬间降临。然而,法治市场从来就不是答案,它是过程,它的结局由成千上万的企业家和最广泛的消费者共同书写。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撰稿人 王荣利:

  198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同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曾分别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担任综合事务部副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有《揭开律师神秘的面纱——教你如何聘请合适的律师》、《总裁的十大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0个提示》、《找个好律师:你必须了解的43个问题》、《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20年来中国惩治腐败犯罪情况及反思》等著作。

  2011年,企业家涉嫌犯罪问题是由以下事件作为终结的:曾经的亿万富豪、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终于被加拿大警方押送遣返中国,结束了逃亡加拿大12年漫长的、生活处处受限制的诉讼岁月,又将面临着国内的司法审判。同时,浙江温州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出现了危机,企业主们又频频“跑路”或者“跳楼”。至10月底至少已经有80名老板因无力偿还高息贷款而跑路躲债,至少两名中小企业老板自杀。

  2011年,东航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因涉嫌贪污受贿被韩方拘留。而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原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等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决入狱26年,其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元财产,已有近3000余万元收缴至国内。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跟踪收集了2011年度媒体关注并报道的220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状况予以总结和归纳,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度作出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报告。

  1  国企管理人员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 较往年显著增加

  2011年本人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该220例案例,完全来自2011年度媒体的报道,除个别案例使用化名或者未指出真名外,绝大多数为真名报道,基本上反映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情况。

  在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总案例数的39.7%,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266位,平均每案16.03人。这些案例都只收录首犯1位代表该案,其余人员不再收录。

  在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下同)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

  初步查明年龄的49位国企企业家于2011年总年龄2577岁,平均年龄52.59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健力宝创始人李经纬今年72岁,最小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许春茂,2011年37岁。

  在76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触犯122个罪名,每例平均1.61个罪名。其中受贿罪 45例;贪污罪 24例;挪用公款罪 11例;行贿罪 7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例;职务侵占罪 5例;挪用资金罪 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 2例;内幕交易罪 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妨害作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各1例。

  在59例初步查明或者判决确认的存在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贪腐案例中,这些罪名下的贪腐总额达19.9468亿多元,每案平均贪腐高达3380.82万多元。这里面仅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案就达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其他案例总额达12.0468亿多元,每案平均贪腐高达2077万余元。其中,已形成判决的42例案件,每案平均3384.27万元,去掉冯永明一案,每案平均也达1539.98万元。

  在13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中,共挪用11亿多元,平均每例案件挪用8473.46万元;在7例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共计行贿1753万元,每例平均行贿250.428万余元;在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共非法获利12209万元。

  在查明已经做出一审或二审判决的56案例中,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14人,判决无期徒刑的有6人,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有7人,判决有期徒刑10以上(包括10年)不足15年的有13人。有期徒刑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的11人,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5人。

  在88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至少有20位企业家获得过党和国家给予的很高的政治地位或荣誉。其中包括曾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冯永明;曾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中国移动(微博)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沈长富;原河北省港口集团原董事长,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建华等;曾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曾任省人大代表的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华;皖能电力(5.17,0.06,1.17%)监事会主席、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长顺;任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的中国石油(10.18,-0.03,-0.29%)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王贤泸;曾获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获得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党组成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施万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侯行知;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洪霞……

  2 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和“涉黑”案格外突出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民营企业家占111例,其中至少有一半是资产或者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富豪级企业家或者民营老板。

  在确定年龄的66位民营企业家中,2011年年龄总和3014岁,平均年龄为45.67岁。其中年龄最大的64岁,为香港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前主席及中国环保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前董事陈达志;年龄最小的24岁,为京城知名夜总会“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孙立霞。

  在初步确定或者判决已确定犯罪罪名的109例案例中,其中“涉黑”案件占17例至少115个(次)罪名,其他案件92例约128个(次)罪名,合计至少243个(次)罪名,人均约2.23个罪名。在92例案件中,其中各类诈骗罪共41例:合同诈骗罪11例、集资诈骗罪13例、贷款诈骗罪5例、信用证诈骗罪1例、诈骗罪11例;违反经营管理类22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例、非法经营罪4例、虚报注册资本罪3例、抽逃出资罪3例、虚假出资罪1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例;各类行贿罪共18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单位行贿罪7例、行贿罪9例;暴力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共15例;故意杀人罪5例、故意伤害罪5例、非法拘禁罪1例、寻衅滋事罪2例、敲诈勒索罪1例、非法持有枪支罪1例;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共11例:组织传销罪1例、走私罪1例、侵犯著作权罪1例、职务侵占罪6例、挪用资金罪2例;妨碍司法等活动的共7例:偷越国(边)境罪2例、窝藏罪1例、包庇罪1例、脱逃罪1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1例、恶意欠薪罪1例;有关妇女类的犯罪5例:强奸罪2例、组织卖淫罪1例、介绍卖淫罪1例、重婚罪1例;有关证券市场的犯罪4例:操纵证券市场罪2例、内幕交易罪1例、欺诈发行股票罪1例;涉及腐败类犯罪4例:贪污罪1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例、受贿罪1例、洗钱罪1例;其他两例:重大责任事故罪1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例。

  在已经做出一审或二审判决的56例案件中,“涉黑”的共11例,共触犯78个(次)罪名,平均每案7.09个罪名,涉案人员243人,平均每案22.09人。涉及各类诈骗罪案件15例,诈骗金额总计88.578亿元,平均每案5.905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例,共吸收3.4746亿元;平均每案1.7373亿元;各类行贿罪7例,共行贿5948万元,平均每案849.71万元。

  在已经判决的56例案件中,除去执行死刑的2案外,判处死刑有5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4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有11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有9人,判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有7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的6人;判决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12案。

  2011年执行死刑的企业家,两位都是民营企业家。一位是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哈尔滨市人大代表的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襄,2011年9月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将自己的生命定格在了51周岁上;另一位是在重庆“打黑”中落马的、曾经在自己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场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形成“黑社会”的“黑老大”王紫绮,2011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紫绮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死刑,执行时年仅26周岁。

  111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至少25人曾获得极高的政治地位,或者曾获得过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或者有着这样那样的“头衔”。其中至少有15人获得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如原全国人大代表、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思宜;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克强;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代、湖南众一集团董事长李湘铭;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广东创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梁创齐;鞍山市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后来被称为茂名“黑老大”的李振刚;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史泰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卫国;山西省政协委员丁书苗;东莞市政协常委、ST方源(5.31,0.25,4.94%)前董事长麦校勋……还有获得“中国地产十大企业家”的北京豪宅项目棕榈泉开发商曾某;获得“中国地产十大经纪公司”、“中国地产经纪金牌企业”的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益良;获得“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称号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获得“十大诚信企业家新闻人物”的河南华夏银企经济信息有限公司、香港华夏国际银企经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薪薪;获得“优秀民营企业家”、“东莞市十八杰出青年”称号的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获得“2010年度中国扶贫杰出人物奖”、“中国十大公益成就奖”的云南鸿如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3 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七大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在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总案例数的39%,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266位,平均每案16余人。这其中尚不包括许多人与其他案件有牵连,只不过单独做“另案处理”了的。

  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0年度统计“涉黑”案件23例,2011年度有17例;2010度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另外,涉及证券市场的案例明显增加,有关案例达4例。

  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近十多年来,几乎每一年都有大名鼎鼎、如雷贯耳的企业家落马,如胡志标、杨斌、孙大午、袁宝璟、顾雏军、唐万新、赵新先、王效金、田文华、黄光裕、周小弟、张家岭、宋山木……而2011年虽然也有名声非常显赫的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等在列,但是2011年落马的著名企业家却少见。

  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缓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去年国企企业家被判死缓的有7人,今年有14人。

  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在199例案件中,大约只有41例是在2011年度发案的,其余都是在2010年年底以前发案的。在已经作出一审或者二审判决的110例案件中,大约只有10例是2011年发案并作出判决的,如河南“瘦肉精”案。

  六是有数位企业家在公安部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落马。如2011年10月27日,沈阳警方抓获一名身家过亿的逃犯。此人诈骗沈阳一国企千万元巨款后失踪,逼得国企老总自杀。逃亡期间,把全家三口的身份全部“漂白”,又东山再起竟暴富成亿万富翁;福建一位开了十几家美容美发店、一家美容美发培训学校和一家车行,深圳还拥有三四家美发店,身家近亿的富豪王某权,16年是一位杀人在逃犯,曾经被推荐为政协委员,他怕曝光太多,被人认出来,被拒绝了。20011年12月,王某权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抓获;211年12月11日凌晨,正和家人在海南三亚某度假别墅中酣睡的张某,被追踪千里而至的南京江宁民警逮个正着。他现在叫李建高,在北京拥有一家市值数千万的公司,其实此人的真实身份是14年前骗取贷款250万的诈骗嫌犯,因为儿子在网上炫富而露出了破绽。

  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首先是追逃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取得了重大成果,外逃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还有外逃到加拿大的曾汉林已被遣返回国;在重庆“打黑”中涉案的王婉宁被从菲律宾引渡回国;其次,外逃贪官虽未被引渡回国却可以在外国受到法律追究,如外逃到澳大利亚的原南海市置业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李继祥被澳大利亚以洗钱罪和利用犯罪收益罪判决入狱26年;第三,外逃犯罪嫌疑人回来后被依法审判,如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被抓获,被以贷款诈骗罪等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在外国涉嫌犯罪的亦难逃法网,如东方航空(4.00,-0.07,-1.72%)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在韩国涉嫌贪污、受贿被韩国方面拘留。

  企业家屡遭举报、通缉、失踪、自焚、遇害、绑架等事件

  2011年,在上述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外,有21位企业家亦受到媒体的关注:

  1. 有3位企业家被通缉。一位是内地知名地产商曾某,2010年10月7日因涉嫌行贿和洗钱被香港廉政公署逮捕;2010年12月,曾某以家庭原因申请离开香港返回内地,法官批准他以80万港元保释外出;2011年7月4日,曾某涉嫌行贿一案,移至高于裁判法院的区域法院审讯,但曾某未出席。香港区域法院遂发出通缉令;另一位是西安市福德森公司董事长黄云英,因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黄云英有侵占公司资产的不法行为,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侦查,2011年4月开始通缉;再一位是西安商贸旅游学院院长、曾任西安东亚饭店和解放饭店总经理的王勇,2011年10月底有媒体在西安商贸旅游学院家属院门口看到了这张通缉令。

  2. 被举报涉嫌犯罪的有3人。一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翁振杰,2011年1月被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张明渝实名举报;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广西“梦之岛”连锁店董事长刘礼宁,10月份被广西“梦之岛”连锁店总经理钟群举报;三是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三联商社(5.45,-0.10,-1.80%)2011年12月13日公告称,公司拟对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3. 自焚者2人。一是包头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2011年4月13日自焚在汽车里,随后包头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随之浮出水面,2011年7月,包头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有11名包括企业高管在内涉案人员被警方刑拘或逮捕,2011年12月开庭审理;二是东莞冠顺皮具厂老板廖发球,2011年12月14日被人发现自焚在办公室内。

  4. 遇害者3人。一是东莞身家过亿的女老板,2010年9月26日晚开奥迪名车出门被盯上,持枪歹徒伺机上车将其控制,并令其一路开到广州。尽管被劫持者一路配合倾尽全身财物,更主动告知有300多万元存款的银行卡密码,仍在最后被凶残悍匪用皮带勒死。2011年5月该案开庭时才揭开内幕;二是宝鸡房地产商章某。43岁的章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做房地产生意,因为长期和妻子分居两地,与洗脚城的女服务员朱某有固定性伴侣关系,章某包养了朱某。2011年6月2日,两个男人遇到了一起,发生扭打。段某拿起屋中的水果刀狠刺章某,又用棍子猛打,章某丧命。三是广东省人大代表、高州市云潭镇源兴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利源,2011年12月23日下午在阳春市八甲镇八甲火锅城与人吃火锅时出现中毒症状,经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疑被投毒致死,警方尚在破案中。

  5. 失踪3人。一是浙江“唐鹰服饰”胡绪儿欠银行贷款超过1亿元,民间借贷约2000万元,2011年8月底失踪;二是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福林,2011年9月称由于企业投资太大,涉及面太广,资金链已断掉,破产了,于是便“失踪”了;三是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丁国财,2011年12月失踪。

  6. 其他7人。包括南京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遭遇艳门照;江苏省无锡某福建从事珠宝生意的商人的儿子传赌博输光家产举家失踪;江苏泰兴一家机械加工设备企业负责人的儿子遭遇绑架;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网传家中遭劫,劫匪抢劫5000万元而其妻报案称300万,白培中遭免职;而2010年传说遭通缉的山西首富、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2011年初又说报道不实;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多次减刑后2011年初悄然出狱;曾有“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之称的原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家龙,原被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1年8月3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人龚家龙无罪。

  2011年,企业家的遭遇五花八门。这么多的前车之鉴,能否成为后事之师呢?

  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本人2011年收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件199例中,大约有41名企业家是2011年度落马的。可能有的地方发生大案要案尚未公开报道,笔者仅根据自己个人收录的媒体报道的公开案例,评出2011年度十大落马国企企业家和2011年度十大落马民营企业家。

  2011年十大落马国企企业家有下列:

  1. 黄建华,男,55岁(2011年年龄,下同),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28日立案侦查,2月12日被捕,8月18日、19日开庭审理,11月3日依法判决,法院认定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23万元、美元1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黄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侯行知,男,61岁,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曾获重庆市“国企贡献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11年12月13日开庭,12月19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1996年至2011年4月,侯行知在担任原四川省重庆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侯彧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25万余元,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黄舒生,男,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2011年4月底,有记者东航方面证实,东航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因涉嫌贪污受贿被韩方拘留,并称具体情况韩国有关当局正在调查中。有媒体报道称,黄舒生涉嫌以将韩国某公司选为中国货运运输方为交换,从该公司收取46多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783万元)。2007年到2011年年初,黄舒生共受贿60多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630万元)。检方还掌握到,黄舒生贪污公款44多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662万元)。

  4. 李长轩,男,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2011年12月9日上午,李长轩被中纪委“双规”。据称,李长轩本次被中纪委“双规”与近两年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粮库频繁发生的贪污腐败案件有关。

  5. 张长顺,男,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安徽省十一届人大代表。2011年1月5日,安徽省纪委决定对张长顺采取“双规”措施;3月25日,张长顺提出辞去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4月27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张长顺辞职的请求,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5月4日向公司监事会递交书面辞呈,辞去公司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5月5日,皖能电力发布《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6. 杜厚智,男,54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杜厚智于2011年6月底被免职,接受有关方面的调查。免职原因,可能与哈大线基建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方面的经济问题有关。

  7. 陈金明,男,47岁,江苏省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2月,中共南通市纪委对陈金明予以立案调查;4月1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对陈金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经中共南通市委批准,南通市纪委对陈金明做出先期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8. 叶秀楠,男,54岁,浙江省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2011年3月,瑞安市纪委有关领导向媒体证实,由于经济问题,叶秀楠已于上个月被“双规”。案件涉及金额等具体细节还在调查。

  9. 戴伟中,男,48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纪委对戴伟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11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戴伟中受贿案,检方指控戴伟中受贿818万余元。

  10. 白培中,男,48岁,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1年12月中旬,媒体刊登了国企老总家中遭小区保安洗劫损失5000万,其妻却报案谎称被抢300万,太原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向办案民警下达封口令,要求绝对保密。12月22日,中共山西省委决定,免去白培中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目前纪检机关正在对白培中家中财产被劫案所涉及的白培中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调查。

  2011年十大落马民营企业家有下列:

  1. 张克强,男,51岁,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2010年胡润百富榜以55亿元财富名列国内第227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06年当选广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常委,2006年被评为“广东民办教育十大风云人物”,2002年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十杰人物”。2011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罢免张克强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1年12月30日,张克强等8人涉嫌诈骗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暂未宣判。

  2.丁书苗(后更名丁羽心),女,56岁,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上旬,这位山西晋城女企业家被调查的消息在山西和北京传开,主要涉及铁路方面投资,其关系网极其复杂,相关调查仍在进一步深入,并牵动铁路主管部门的敏感神经。

  3. 何学葵,女,42岁,云南绿大地(11.72,-0.10,-0.85%)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媒体称为“云南女首富”。2011年3月17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时,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11年9月6日,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月3日,*ST大地(002200)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何学葵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4. 蔡达标,男,40岁,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获“优秀民营企业家”、“东莞市十八杰出青年”。2011年3月17日广州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蔡达标一直潜逃,4月22日被抓捕归案;4月22日执行逮捕。

  5. 金卫国,男,史泰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2011年6月27日上海市政协常委会议决定,撤销金卫国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的资格。据通报,金卫国作为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先后骗取多家企业的巨额钱款,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6. 梁创齐,男,广东创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化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茂名“十大优秀人大代表”。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公安机关对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梁创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公安部通报,广东创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梁创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触犯刑法。

  7. 苏叶女,女,40岁,名下有鄂尔多斯(12.62,-0.32,-2.47%)市俏姿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俏姿美容院、东胜区俏姿男士养生馆、鄂尔多斯市万海物流有限公司、东胜区顺鑫亿高老九火锅城、东胜区顺鑫亿祥叶农家乐餐厅等。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向公安机关自首。苏叶女涉嫌非法集资,初步统计,该案直接损失为4亿多元(本金),加上利滚利再借贷的部分合计10多亿元。

  8. 潘锴红,男,43岁,南京市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2010年度“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2011年1月11日,公司被南京市慈善总会评为“先进单位”。201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月份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

  9. 幸殿辉,男,49岁,湖北省利川市福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3日枪击26岁同居女友;8月4日到公安局投案;8月17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利川市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幸殿辉依法执行了逮捕。

  10. 刘襄,男,生产“瘦肉精”的商户。3月15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某家食品企业把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加工成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随后刘襄等人被抓获。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判决刘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件

  2011年,至少有110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有了结果,这其中包括56例国企企业家和54例民营企业家案例。个别案件其实发生很久,如冯永明、李经纬案,但是在2011年才有了结果,所以包括在2011年十大企业家案仲之列。

  十大企业犯罪案件的选择,根据企业家的影响、犯罪罪名、涉案金额、量刑情况,并适当地兼顾不同地方、不同行业和不同犯罪的情况,综合得出。

  在56例判决的国企企业家案例中,2011年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如下:

  1. 冯永明,男,58岁,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曾以5亿元的身家位列胡润中国富豪榜第351位。2008年9月被刑拘;2008年11月1日被正式批准逮捕;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冯永明、冯开明、冯志明三兄弟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冯永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 李经纬,男,72岁,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李经纬因脑溢血突发住院;2002年10月13日,李经纬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并被监视居住;2009年9月3日,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嫌贪污一案开庭审理,李经纬因病缺席审判;2011年8月佛山中院决定对其恢复审理;2011年8月月29日,佛山中院在广州珠江医院审理该案;2011年11月3日,佛山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15年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3. 张春江,男,53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2010年9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2日开庭审理,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春江受贿746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沈长富,男,60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重庆市第二届政协常委,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0年10月,沈长富被带走调查;2011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长富受贿3616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李晓枫,男,59岁,重庆市广播电视集团原(总台)党委副书记、总裁(总台长),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0年10月10日被带走调查;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终止李晓枫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2011年9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晓枫受贿4909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吴建文,男,42岁,上海医药(11.39,0.10,0.89%)(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浦东新区人大代表。2010年8月传出正在接受调查,担任的职务已经被免除,包括其浦东新区人大代表资格;2011年1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吴建文受贿1187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挪用公款335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贪污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隐瞒境外存款110万港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 肖时庆,男,47岁,银河证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裁。2009年被捕;2011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时庆受贿约1546万元,内幕交易获利约1亿元,构成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 王观超,男,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08年5月开始被调查;2010年11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观超贪污2629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7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9. 李华,男,52岁,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代表。2010年9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李华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8月,四川攀枝花市中级法院对李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华受贿1647万多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0. 董跃进,男,53岁,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2010年7月28日,董跃进被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11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董跃进挪用公款5.8亿、受贿9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54例判决的民营企业家案例中,2011年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如下:

  1. 吴尚澧,男,40岁,安徽亳州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曾获得“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称号,本人曾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等称号。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08年12月案发;2011年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被判处死刑,另有3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2. 朱思宜,男,54岁,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代表、韶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广东省劳动模范等。2008年10月28日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2011年9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宜达公司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人民币16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朱思宜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定并代表公司行贿,又安排同案人杨仲生(在逃)代表公司行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思宜又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又构成行贿罪,判决被告人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2011年12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包崇华,男,52岁,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09年9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崇华等45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4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刑事判决。

  4. 彭治民,男,48岁,重庆市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主要负责人,重庆市人大代表。2010年6月18日,重庆警方决定对彭治民等人实施抓捕;2011年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治民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5. 何志军,男,49岁,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曾是由100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2006年7月偷越国境,潜逃境外;2010年1月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2011年3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5月27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何志军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判决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李湘铭,男,37岁,湖南众一集团董事长,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所在企业曾获“湘潭市青年文明号”、“湖南省诚信单位”、“湖南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等称号。2010年5月29日,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许可,李湘铭被拘留;2010年7月3日被逮捕;2011年5月29日开庭审理;2011年7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

  7. 杨庆荣,男,39岁,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31日昆明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侦查;2010年8月2日被抓获;2010年10月份被执行逮捕;2011年3月23日开庭审理;2011年10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判处杨庆荣、苏涌无期徒刑,另外8名被告被判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2人免予刑事处罚。

  8. 王能,男,49岁,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朝天门市场联托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人大代表。2009年7月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后,王能转移资金上亿元并出逃;2010年2月3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许可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0年6月,潜逃异地的王能被警方抓捕归案;2011年5月24日开庭审理;2011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王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9. 李振刚,男,47岁,拥有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海诚塑胶化工厂有限公司等公司,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2009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被逮捕;2011年5月16日开庭审理;2011年12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7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零30万元。

  10. 苏越,男,55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2010年3月被北京警方刑拘;2011年6月21日开庭审理;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越因合同诈骗5700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企业家涉嫌犯罪问题是由以下事件作为终结的:曾经的亿万富豪、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终于被加拿大警方押送遣返中国,结束了逃亡加拿大12年漫长的、生活处处受限制的诉讼岁月,又将面临着国内的司法审判。同时,浙江温州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出现了危机,企业主们又频频“跑路”或者“跳楼”。至10月底至少已经有80名老板因无力偿还高息贷款而跑路躲债,至少两名中小企业老板自杀。

  2011年,东航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因涉嫌贪污受贿被韩方拘留。而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原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等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决入狱26年,其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元财产,已有近3000余万元收缴至国内。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跟踪收集了2011年度媒体关注并报道的220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状况予以总结和归纳,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度作出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报告。

  国企管理人员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 较往年显著增加

  2011年本人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该220例案例,完全来自2011年度媒体的报道,除个别案例使用化名或者未指出真名外,绝大多数为真名报道,基本上反映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情况。

  在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总案例数的39.7%,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266位,平均每案16.03人。这些案例都只收录首犯1位代表该案,其余人员不再收录。

  在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下同)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

  初步查明年龄的49位国企企业家于2011年总年龄2577岁,平均年龄52.59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健力宝创始人李经纬今年72岁,最小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许春茂,2011年37岁。

  在76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触犯122个罪名,每例平均1.61个罪名。其中受贿罪 45例;贪污罪 24例;挪用公款罪 11例;行贿罪 7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例;职务侵占罪 5例;挪用资金罪 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 2例;内幕交易罪 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妨害作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各1例。

  在59例初步查明或者判决确认的存在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贪腐案例中,这些罪名下的贪腐总额达19.9468亿多元,每案平均贪腐高达3380.82万多元。这里面仅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案就达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其他案例总额达12.0468亿多元,每案平均贪腐高达2077万余元。其中,已形成判决的42例案件,每案平均3384.27万元,去掉冯永明一案,每案平均也达1539.98万元。

  在13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中,共挪用11亿多元,平均每例案件挪用8473.46万元;在7例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共计行贿1753万元,每例平均行贿250.428万余元;在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共非法获利12209万元。

  在查明已经做出一审或二审判决的56案例中,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14人,判决无期徒刑的有6人,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有7人,判决有期徒刑10以上(包括10年)不足15年的有13人。有期徒刑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的11人,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5人。

  在88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至少有20位企业家获得过党和国家给予的很高的政治地位或荣誉。其中包括曾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冯永明;曾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重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沈长富;原河北省港口集团原董事长,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建华等;曾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曾任省人大代表的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华;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长顺;任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王贤泸;曾获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获得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党组成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施万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侯行知;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洪霞……

  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和“涉黑”案格外突出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民营企业家占111例,其中至少有一半是资产或者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富豪级企业家或者民营老板。

  在确定年龄的66位民营企业家中,2011年年龄总和3014岁,平均年龄为45.67岁。其中年龄最大的64岁,为香港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前主席及中国环保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前董事陈达志;年龄最小的24岁,为京城知名夜总会“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孙立霞。

  在初步确定或者判决已确定犯罪罪名的109例案例中,其中“涉黑”案件占17例至少115个(次)罪名,其他案件92例约128个(次)罪名,合计至少243个(次)罪名,人均约2.23个罪名。在92例案件中,其中各类诈骗罪共41例:合同诈骗罪11例、集资诈骗罪13例、贷款诈骗罪5例、信用证诈骗罪1例、诈骗罪11例;违反经营管理类22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例、非法经营罪4例、虚报注册资本罪3例、抽逃出资罪3例、虚假出资罪1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例;各类行贿罪共18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单位行贿罪7例、行贿罪9例;暴力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共15例;故意杀人罪5例、故意伤害罪5例、非法拘禁罪1例、寻衅滋事罪2例、敲诈勒索罪1例、非法持有枪支罪1例;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共11例:组织传销罪1例、走私罪1例、侵犯著作权罪1例、职务侵占罪6例、挪用资金罪2例;妨碍司法等活动的共7例:偷越国(边)境罪2例、窝藏罪1例、包庇罪1例、脱逃罪1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1例、恶意欠薪罪1例;有关妇女类的犯罪5例:强奸罪2例、组织卖淫罪1例、介绍卖淫罪1例、重婚罪1例;有关证券市场的犯罪4例:操纵证券市场罪2例、内幕交易罪1例、欺诈发行股票罪1例;涉及腐败类犯罪4例:贪污罪1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例、受贿罪1例、洗钱罪1例;其他两例:重大责任事故罪1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例。

  在已经做出一审或二审判决的56例案件中,“涉黑”的共11例,共触犯78个(次)罪名,平均每案7.09个罪名,涉案人员243人,平均每案22.09人。涉及各类诈骗罪案件15例,诈骗金额总计88.578亿元,平均每案5.905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例,共吸收3.4746亿元;平均每案1.7373亿元;各类行贿罪7例,共行贿5948万元,平均每案849.71万元。

  在已经判决的56例案件中,除去执行死刑的2案外,判处死刑有5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4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有11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有9人,判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有7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的6人;判决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12案。

  2011年执行死刑的企业家,两位都是民营企业家。一位是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哈尔滨市人大代表的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襄,2011年9月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将自己的生命定格在了51周岁上;另一位是在重庆“打黑”中落马的、曾经在自己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场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形成“黑社会”的“黑老大”王紫绮,2011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紫绮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死刑,执行时年仅26周岁。

  111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至少25人曾获得极高的政治地位,或者曾获得过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或者有着这样那样的“头衔”。其中至少有15人获得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如原全国人大代表、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思宜;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克强;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代、湖南众一集团董事长李湘铭;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广东创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梁创齐;鞍山市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后来被称为茂名“黑老大”的李振刚;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史泰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卫国;山西省政协委员丁书苗;东莞市政协常委、ST方源前董事长麦校勋……还有获得“中国地产十大企业家”的北京豪宅项目棕榈泉开发商曾某;获得“中国地产十大经纪公司”、“中国地产经纪金牌企业”的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益良;获得“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称号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获得“十大诚信企业家新闻人物”的河南华夏银企经济信息有限公司、香港华夏国际银企经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薪薪;获得“优秀民营企业家”、“东莞市十八杰出青年”称号的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获得“2010年度中国扶贫杰出人物奖”、“中国十大公益成就奖”的云南鸿如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七大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在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总案例数的39%,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266位,平均每案16余人。这其中尚不包括许多人与其他案件有牵连,只不过单独做“另案处理”了的。

  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0年度统计“涉黑”案件23例,2011年度有17例;2010度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另外,涉及证券市场的案例明显增加,有关案例达4例。

  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近十多年来,几乎每一年都有大名鼎鼎、如雷贯耳的企业家落马,如胡志标、杨斌、孙大午、袁宝璟、顾雏军、唐万新、赵新先、王效金、田文华、黄光裕、周小弟、张家岭、宋山木……而2011年虽然也有名声非常显赫的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广东健力宝集团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等在列,但是2011年落马的著名企业家却少见。

  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缓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去年国企企业家被判死缓的有7人,今年有14人。

  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在199例案件中,大约只有41例是在2011年度发案的,其余都是在2010年年底以前发案的。在已经作出一审或者二审判决的110例案件中,大约只有10例是2011年发案并作出判决的,如河南“瘦肉精”案。

  六是有数位企业家在公安部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落马。如2011年10月27日,沈阳警方抓获一名身家过亿的逃犯。此人诈骗沈阳一国企千万元巨款后失踪,逼得国企老总自杀。逃亡期间,把全家三口的身份全部“漂白”,又东山再起竟暴富成亿万富翁;福建一位开了十几家美容美发店、一家美容美发培训学校和一家车行,深圳还拥有三四家美发店,身家近亿的富豪王某权,16年是一位杀人在逃犯,曾经被推荐为政协委员,他怕曝光太多,被人认出来,被拒绝了。20011年12月,王某权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抓获;211年12月11日凌晨,正和家人在海南三亚某度假别墅中酣睡的张某,被追踪千里而至的南京江宁民警逮个正着。他现在叫李建高,在北京拥有一家市值数千万的公司,其实此人的真实身份是14年前骗取贷款250万的诈骗嫌犯,因为儿子在网上炫富而露出了破绽。

  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首先是追逃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取得了重大成果,外逃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还有外逃到加拿大的曾汉林已被遣返回国;在重庆“打黑”中涉案的王婉宁被从菲律宾引渡回国;其次,外逃贪官虽未被引渡回国却可以在外国受到法律追究,如外逃到澳大利亚的原南海市置业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李继祥被澳大利亚以洗钱罪和利用犯罪收益罪判决入狱26年;第三,外逃犯罪嫌疑人回来后被依法审判,如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被抓获,被以贷款诈骗罪等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在外国涉嫌犯罪的亦难逃法网,如东方航空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在韩国涉嫌贪污、受贿被韩国方面拘留。

  企业家屡遭举报、通缉、失踪、自焚、遇害、绑架等事件

  2011年,在上述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外,有21位企业家亦受到媒体的关注:

  1. 有3位企业家被通缉。一位是内地知名地产商曾某,2010年10月7日因涉嫌行贿和洗钱被香港廉政 公署逮捕;2010年12月,曾某以家庭原因申请离开香港返回内地,法官批准他以80万港元保释外出;2011年7月4日,曾某涉嫌行贿一案,移至高于裁判法院的区域法院审讯,但曾某未出席。香港区域法院遂发出通缉令;另一位是西安市福德森公司董事长黄云英,因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黄云英有侵占公司资产的不法行为,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侦查,2011年4月开始通缉;再一位是西安商贸旅游学院院长、曾任西安东亚饭店和解放饭店总经理的王勇,2011年10月底有媒体在西安商贸旅游学院家属院门口看到了这张通缉令。

  2. 被举报涉嫌犯罪的有3人。一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翁振杰,2011年1月被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张明渝实名举报;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广西“梦之岛”连锁店董事长刘礼宁,10月份被广西“梦之岛”连锁店总经理钟群举报;三是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三联商社2011年12月13日公告称,公司拟对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3. 自焚者2人。一是包头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2011年4月13日自焚在汽车里,随后包头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随之浮出水面,2011年7月,包头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有11名包括企业高管在内涉案人员被警方刑拘或逮捕,2011年12月开庭审理;二是东莞冠顺皮具厂老板廖发球,2011年12月14日被人发现自焚在办公室内。

  4. 遇害者3人。一是东莞身家过亿的女老板,2010年9月26日晚开奥迪名车出门被盯上,持枪歹徒伺机上车将其控制,并令其一路开到广州。尽管被劫持者一路配合倾尽全身财物,更主动告知有300多万元存款的银行卡密码,仍在最后被凶残悍匪用皮带勒死。2011年5月该案开庭时才揭开内幕;二是宝鸡房地产商章某。43岁的章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做房地产生意,因为长期和妻子分居两地,与洗脚城的女服务员朱某有固定性伴侣关系,章某包养了朱某。2011年6月2日,两个男人遇到了一起,发生扭打。段某拿起屋中的水果刀狠刺章某,又用棍子猛打,章某丧命。三是广东省人大代表、高州市云潭镇源兴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利源,2011年12月23日下午在阳春市八甲镇八甲火锅城与人吃火锅时出现中毒症状,经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疑被投毒致死,警方尚在破案中。

  5. 失踪3人。一是浙江“唐鹰服饰”胡绪儿欠银行贷款超过1亿元,民间借贷约2000万元,2011年8月底失踪;二是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福林,2011年9月称由于企业投资太大,涉及面太广,资金链已断掉,破产了,于是便“失踪”了;三是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丁国财,2011年12月失踪。

  6. 其他7人。包括南京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遭遇艳门照;江苏省无锡某福建从事珠宝生意的商人的儿子传赌博输光家产举家失踪;江苏泰兴一家机械加工设备企业负责人的儿子遭遇绑架;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网传家中遭劫,劫匪抢劫5000万元而其妻报案称300万,白培中遭免职;而2010年传说遭通缉的山西首富、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2011年初又说报道不实;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多次减刑后2011年初悄然出狱;曾有“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之称的原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家龙,原被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1年8月3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人龚家龙无罪。

  2011年,企业家的遭遇五花八门。这么多的前车之鉴,能否成为后事之师呢?

  《法人》杂志组文:

  何学葵:从小花店到上市公司的悲情路

  丁书苗:成败铁路

  蔡达标:家族企业内斗牺牲品

  张克强:一位教育投资商的资本腾挪术

  潘锴红:伪慈善家的末路

  李经纬:强人谢幕

  张春江:电信明星的陨落

  沈长富:巨贪的寻租黑幕

  肖时庆:证券大佬的罪与罚

  董跃进:裸官的悲剧人生

  白培中:小偷反腐之经典案例

  黄舒生:在异国贪污受贿的代价

  张长顺:最神秘的受贿国企高管

  黄建华:权大势大胃口大

  戴伟中:拥有8套房子的临港集团副总裁

  苏越:折戟商场的音乐人

  吴尚澧:兴邦神话的诞生与破灭

  彭治民:一个黑老大嚣张时代的终结

  包崇华: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悲剧

  何志军:空手道大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的六个方面

  关于企业家犯罪报告不得不说的话

报告称腐败国企负责人2011年人均贪污33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5日12:23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陈晶晶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冠名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在京举行。以刑诉界泰斗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刑事辩护领域首屈一指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国内唯一一家定位企业家法务参考的《法人》杂志和发布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王荣利律师在此聚首,共同见证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

  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在致辞中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大批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33年来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老百姓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尊敬和关注。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为攫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从而锒铛入狱。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份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引发企业家群体和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识之士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纵深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并引发法学研究者对企业家犯罪这一日趋严峻问题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出现了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甚至是企业家对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罕有问津,学界对此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刊出“201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媒体界第一次做出企业家“另类”排行榜,报告甫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希望从今年开始,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办成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年度盛会。推动中国企业家群体在创富的同时,守法经营,坚守良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说。

  论坛主发布环节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分别就主报告和增补部分做了主题发言;在专家研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等专家就企业家犯罪相关议题做了主题发言。研讨会由《法人》杂志副总编辑廖卫华、《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主持。

  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新鲜出炉

  在主报告发布会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表示,2011年他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包括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等在内,以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52.59岁,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45.67岁。

  “素材来源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体公开报道。”王荣利告诉记者,他十年前就开始搜集企业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开始在《法人》杂志开设企业家犯罪报告专栏,并于2010年在《法人》杂志上发布了被外界称为“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

  王荣利向记者表示,尽管一年来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让他非常吃惊。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这非常令我震惊。”王荣利说,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这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一案受害人就达成百上千个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不是小事,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范对策来。”王荣利表示。

  来自律所的首个企业家犯罪报告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同,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律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京都律所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去年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京都八杰”之一朱勇辉律师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十二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说服力,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

  朱勇辉在报告中表示,经过统计我们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指出,分析上面的数据会发现,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总和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业家无谓“牺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很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讨会上,田文昌做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这四种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确实有罪的话,应当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无意识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经营中左右为难的行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这是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王荣利向记者解释。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要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调查称企业家犯罪越来越多 每年倒下上千老板

2013年01月06日 15:22 中国新闻网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兼任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北京市刑法协会副会长。

  每年“倒下”老板上千

  张远煌教授:企业家犯罪越来越多

  我国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家,因为触犯刑律而“倒下”。在昨日举行的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张远煌教授透露说,目前国内普遍的情况是,企业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相当淡薄,企业家的犯罪越来越多。

  张远煌教授介绍说,从调查来看,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家因为触犯刑律而倒下。企业家的犯罪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国企老总代表国家管理资产,本身都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加之其直接管理的资产庞大,一旦触碰法网,将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去年国企老总18起贪污案为例,其中16起案件判处都在15年以上,这种处罚力度已经跟杀人抢劫犯罪比较接近了。与国企相比,民企生存没有垄断地位,要充分竞争,所面对的刑事风险范围也要宽得多。在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收集的300多起案例经过分析,涉及77个罪名。国企老总涉及罪名最多的是受贿、贪污,民企老总几乎所有都涉及。

  张远煌教授认为,我国企业家犯罪现象与社会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机制不良有关。虽然我国的法治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是法治环境仍有待于提高。法治的要害在于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和遵从。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守法经营利润比违法者获得的少,这种情况就会诱使一些企业家铤而走险,跟法律玩游戏。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在本地GDP贡献比较高,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很多企业家形成一种侥幸,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一些企业家则用钱免灾。这样的种种心理导致我国企业普遍对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重视,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长期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

  张远煌教授指出,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很少看到有企业家聘请专门的刑事法专家提供帮助,往往都是东窗事发之后找最知名的刑事法专家,找最知名的刑事法律师打官司,但这个时候为时已晚。本报讯(记者邱伟)

企业家犯罪案例解读:国企老总触犯最多系受贿罪

2013年01月30日10:11 法治周末

  原题:企业家犯罪与官员犯罪伴生——《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解读

  一些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但是在处理企业刑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统计了245起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让涉案企业家在法律方面的教训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凸显民企融资困境。而在国有企业老总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是第一大罪名

  法治周末记者 孙政华

  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无疑是最具活力与创新的要素。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提供产品服务、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然而他们中的有些人在畸变的谋求与追逐中,践踏法律,上演了一幕幕的自我毁灭悲剧。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以这个悲情故事开头,2012年又有近300位企业家黯然离场。

  而他们的瞬间落马,不代表其产生的影响会在一夕之间消除。现代企业是除去政府之外的最大的“权力”中心。一个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就是一个帝国,很多职工、家庭都与之牵连在一起。

  与普通民众不同,企业的灵魂人物与法律的任何一次对抗和与商业规则的任何一次背离,都会产生巨大的震动。

  近日,在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举办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该机构成立后的首次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对相关问题给予解读。

  民企融资难成罪因

  事实上,理论界对社会中下层的犯罪或“街头犯罪”研究得比较多,而对“白领犯罪”即社会管理阶层的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企业家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犯罪企业家又是白领犯罪群体中的高端人群。

  “在2012年犯罪或涉嫌犯罪的272名企业家中,相当一部分拥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包括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他们的犯罪状况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张远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报告中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而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

  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民营企业很多是从家族式企业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分散、众多,民营企业家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是融资难的问题。而企业家犯罪中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与涉黑犯罪也是异常突出。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一个表现是贷款难。2011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贷款。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人民币贷款占整个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企业债券占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1.6%。这样,留给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就很小。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表现是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高。民营企业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量的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

  在融资类犯罪的定罪处理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定集资诈骗、非法融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012年的吴英案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建立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

  陈奕标,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广东担保业界红极一时。2012年3月13日,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刑事拘留华鼎公司7名高管。官方统计显示,涉及华鼎、创富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有446家,陈奕标截留挪用的资金高达19亿元。陈奕标,这位被媒体称为“玩转政企关系的企业家”,其违规经营时间跨度之大、涉及面之广、违规经营金额之巨,触目惊心。

  人们在看到监管机构的缺位与失效,放贷银行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失灵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受损小企业在融资困局中的无奈与无助。

  民企与国企的罪名差异

  就国企高层而言,是代表国家管理一部分社会的财富,一些垄断行业如电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资源只是由国企掌管,国企高层更是具有官员的身份。当民企试图进入这些领域或是试图与之产生关联,往往就产生了行贿的问题。

  2012年3月15日,有媒体透露,大连实德集团总裁徐明因涉嫌经济案件被相关部门控制。这一变故发生在与徐明关系密切的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因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而遭调查之后的次月。一时间舆论哗然,此前的1992年,徐明创办了大连实德集团,他也曾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排名第八,是民营企业家中的佼佼者。然而,后来徐明行贿的事实被证实并在媒体披露。

  2012年,在国有企业老总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是第一大罪名。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

  徐明案无疑是近年来纷纷“落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一个缩影。从2003年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被捕,到2010年中国首富、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锒铛入狱,再到如今身陷囹圄的徐明,众多知名企业家“落马”背后的权贵阴影挥之不去。

  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也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而国企官员利用其合法的对垄断资源的掌控,形成了相对优势。正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

  曾任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运输部部长等职的张润明,从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收受多人贿赂716万元,与其子共同受贿36万元,贪污21万元,另有人民币2723万元、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任七八年,就能积累起三四千万元的不法财产。这固然与资源、能源型国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厚利润有一定关联,但也印证了国企老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还反映了建立国企领导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制度不彰,受损的首先是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

  2012年引发关注的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之一是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件。这一案件不仅涉案官员位高权重,更为重要的是,该案集中展现出特定行业中这种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

  作为“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相对较低者,曾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等职务的罗金宝案折射出当前政商生态的严峻。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以非国有主体为对象不同,罗金宝所收受的4700余万元财物,大部分来源于国企,甚至是同一系统的国企。本案既反映了某些国企老总“不收就破坏了'潜规则’,就难以在官场立足”的心理定势,也反映了在一些社会领域腐败犯罪还比较严重。所以,遏制腐败才是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根本路径。

  2012年8月18日前后,成都市政府最重要的投融资平台——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戴晓明因严重违纪和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双规”。据接近案件调查的人士披露,戴晓明被“双规”的直接原因是经济问题,首当其冲的是由于在中石油彭州项目上的诸多纠葛。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这个项目提供了巨额启动资金和融资担保,戴晓明则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政界关系以及在成都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为该项目的推展做人际“勾兑”。

  在这一过程中,戴晓明、中石油四川方面少数中层以及成都政界和金融界关键节点的某些权力人物实现了“权与利”的结合。据悉,戴晓明在接受调查期间,检举揭发多条贪腐线索,有媒体推测数月后遭调查的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即受到此案牵连。戴晓明案就是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融合的产物。

  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庭上,也经常有许多被告人在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时,往往会痛悔自己文化程度低或者不懂法。

  一些公司老总作为著名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获得了各种荣誉,笼罩着五光十色的华丽光环,但是在处理企业法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即根本不问法理,不论是非,不管有理无理,只问谁能够“摆平此事”,并声称“无论花多少钱都无所谓”。

  2012年7月2日,检方对美籍华人博士梁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指控梁某伟成立公司以投资有高回报为由,从事商铺等物业租赁、买卖的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6354万余元,最终造成数十名被害人损失共计5919万余元。梁某伟和律师则辩称因不懂中国法律才导致其涉嫌犯罪。

  对非专业人士而言,不懂法十分正常,但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则难以成为辩解的理由。透过梁某伟辩称不懂法而犯罪的个案,可以看到的是在企业家群体中,法律意识淡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张远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阶段我国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防范民事、商事法律风险的意识还比较强,都有自己聘请的律师或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利以及合同的订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对于刑事风险的防范意识却相当单薄。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民事、商事与刑事之间的界限并不都是十分清晰的。很多涉案企业家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涉及刑事问题了,才想到去聘请知名律师辩护、找学者咨询,但为时已晚。

  不少企业家有“刑法离我很远”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刑法关联不大。而我国刑法中大量的有关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实际上是从经济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做了连接、上升而来的。刑事与民事和经济违法之间的边界范围,往往取决于涉案的财产数额或情节是否严重,因此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较大的伸缩性,会出现同一行为此时此地是犯罪,而彼时彼地又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对此,如果没有相关防范意识,企业家就会长期游走于刑事风险的边缘。而刑事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企业家很难再有翻身的机会,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也会遭受重创。

  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

  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也是绕不开的一个问题。

  “转型时期经济活动的内容、形式会经常发生变化,刑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客观上就会设置一些开放性的规定用以达到一定的预见性效果。企业家如果缺乏相关防范意识,一旦触犯,其后果就远非一般经济违规那么简单。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张远煌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357人涉案   75%是民营企业家

2014年01月04日 09:08   来源:法人 作者:吕斌

1月3日,法制日报《法人》杂志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推出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报告——《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出炉。

自2009年起,《法人》杂志已连续五年发布中国企业家年度犯罪报告。关注企业与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与成长路径,是《法人》杂志长期以来的重心之一,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新闻事件的深入剖析,希望提供给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借鉴。历年来的《报告》,受到众多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广泛热议,也受到有关部门的持续关注。

2013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法人》杂志首次邀请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拥有国内唯一一家由资深媒体人组成的舆情分析师团队,熟悉新闻媒体及网络传媒运作,能够深度解读、分析、预判舆情事件从萌芽到发生、发展,直至形成全国舆论热点的全过程。其全面、及时、准确的舆情报告,多次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案例,均系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总共357起案例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来源真实、客观。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报告》在深度和广度上再次有了质的提升,除客观反映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对近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进行梳理、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以外,《报告》还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357位涉案企业家

伴随着经济、法制大环境的变革,中国企业家犯罪形式及特征也年年处于变化之中。2013年,是中国的变革之年,前有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举行。“改革”的主旋律贯穿始终。

这一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了一场大规模整顿,IPO一度暂停,与上市、投资相关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呈现上升;这一年,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多部重要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这一年,党和国家掀起反腐的新高潮,一批现任或前任国企管理者落马,而多位省部级高官的落马,也牵涉出一大批国有及民营企业家。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企业及企业家涉案多发地仍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为主,上述四个省市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就占了全部案例的近四成。这表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仅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在全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而对国企企业家涉案原因的统计则显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成为第一大案发因素,涉及案件占全部缘由明确案件的56.06%。其他原因则依次分别为举报、自首、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

在全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安全生产、公司经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招投标、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民企企业家案发最大原因也是相关机构调查,其次为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断裂,其他则分别为举报、媒体揭露、自首以及发生事故。

在罪名方面,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再次成为国有企业家主要罪名。在58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8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6例、贪污罪13例、挪用公款罪11例、诈骗罪7例、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3例、滥用职权罪3例。

而在民企涉案企业家中,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仍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大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在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2年相比,安全生产在案发领域的比重大幅提升。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2例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9.92岁。46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3岁,56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7.25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查处方式、涉嫌罪名结构有关。

此外,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17项指标

我国《刑法》中约1/4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们。近两年来的《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再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有关路径,给中国企业家群体提出警示。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及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今年的《报告》延续了2012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2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

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分别为: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分别为:性别结构、年龄分布、企业职务、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上述17项指标,《报告》对2013年35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逐个进行解析,汇总,并建立了“2013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连续五年来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35:49),到数倍于后者(2013年,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而对国有企业家犯罪来说,腐败一直是第一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在我国目前体制中,国企高管一般具有双重身份,兼官员和企业家而有之,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行政级别或党内职务,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这种缘于中国现存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使国企一把手面对着和官员一样的诱惑,官员面对的制度漏洞,同样会给国企高管提供“方便”。

六大犯罪因素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357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357例案件总数的75.6%。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都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

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1、2010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映出来。

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透视了企业家犯罪的几大根本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利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称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企业家犯罪新趋势

虽然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刑罚的烈度也在随着法律修改、社会宽容度的增大而不断降低。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死刑案例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提升和明确,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可以进行非罪化、轻刑化的处理,近三年涉案企业家被判5年以下轻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从2011年的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结合多年来的研究基础,对于未来3—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做出了研究性预测。

首先是“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

犯罪暗数的存在,导致过去经济发展中企业家的原罪会因大力反腐而逐步曝光。十八大反腐决心更带来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效果,今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15位,随着这些落马高官贪腐事实的曝光,与之千丝万缕的企业家们也难逃法网。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

2013年可谓改革元年,上海自贸区设立、金融改革启动、“营改增”扩至全国等利好政策,加之政府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并进一步推进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能源开发、公用事业、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的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而且动用刑事手段应当更加谨慎。

再次,犯罪类型将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

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大、民众对于自身权利需求的增加,这些危害民众生存、生活基本条件的行为将成为今后打击的重点,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姑息养奸的做法,会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曝光对象,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将从刑事案件的惩处中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四,刑罚规制减少,行政制裁甚至是对企业家的职业禁止、政治生涯的冻结会加大。

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厉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中国首份负面清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力图规避正面清单所带来的政府权力寻租空间。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

以此厘清国企高管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报告称2013年百余落马国企高管人均贪1935万

2014年01月23日02:56  华商网-华商报
企业家犯罪统计

  去年年底,陕籍律师王荣利发布了《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聚焦23名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官员。不到一个月,王荣利再次推出另一份“犯罪报告”,关注落马的企业家。117例国企高管和233例民企老板在2013年度犯事,几乎相当于每天曝出一起大案。

  这分别是他自2009年至今编制的第五份和第六份年度反腐败报告。对比两份报告,会发现许多落马官员与落马企业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耐人寻味。

  被誉为“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第一人”的陕籍律师王荣利,再次推出《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

  与历年来相关报告不同的是,王荣利将其与此前推出的《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本报2013年12月24日报道)对比来看,发现许多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高官,与落马企业家“联系”紧密。

  涉案国企高管人均贪腐1935万

  与往年一样,这份报告的相关信息全部来源于官方及新华社等媒体的公开报道。此外,该报告由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牵头申报,被正式列为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培育项目,项目组别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王荣利被聘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持续一年的跟踪观察与素材积累,王荣利统计的涉嫌企业家刑事犯罪或涉及企业家法律风险的案例资料约120万字,最终分析报告有三万余字。2013年度涉及企业家犯罪案例为350例,其中国企高管涉案117例、民企老板涉案233例。“相当于平均每天发案一起!”

  在117例国企高管涉案案件中,除了自杀等5例外,其余112例均构成或涉嫌刑事犯罪,分别处于组织调查或立案调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结案。112例案例中,已经明确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67件,占案例的近六成,其中仅4例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行,63例均属于经济犯罪,占到94%。其中,已确定犯罪的罪名多达80个(次);受贿罪最多,30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次之,分别为13例和11例。

  犯罪金额也备受关注。60余起经济案件中,共计涉案金额约109亿元,其中包括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63.95亿元及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涉案28.9亿元。若将这两例案件除外,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约16亿元,每案平均涉案金额达3063万多元。在40余例案件中已查明所涉贪腐总额达8.3亿多元,平均每案贪腐所得约1935万元。

  记者梳理王荣利历年来发布的相关报告对比发现,2010年,该数据(犯事国企高管均贪)“即将突破”千万;2012年,人均贪腐高达3千万。足见“前腐后继”,国企高管经济犯罪的数量及涉案金额,居高不下。

  “中”字头及四川国企落马高管多

  报告显示,相较于往年,2013年度,“中”字头的国企落马高管尤其多。112例案例中,中石油系统至少有9名企业高管被判刑或正“接受组织调查”,包括曾任中石油董事长的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中石油副总王永春,以及中石油的两名副总、总会计师、总地质师,还有其下属长庆油田分公司、印尼公司的老总,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等多人。

  另几个“中”字头的涉案国企也备受关注。中远集团下属的中海集团系统“接受组织调查”的有多人,包括中远集团副总兼中海集团副董事长徐敏杰、中海油运生产运营部副总刘厚平。中国移动系统再次有多名高管落马,除中国移动原副总经理鲁向东被判刑外,中国移动天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权明富、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中国移动广州公司总经理李欣泽均被调查。

  从地域来看,王荣利发现,颇有影响的国企高管涉案中,以四川省为最多:包括成都银行、成都建工集团成都中医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成都市兴蓉集团、成都市高新投资集团等多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十余人涉案。

  非法集资案动辄涉案数十亿元

  比117例国企高管涉案更多的,是233例民企老板涉案,案例多出几近一倍。其中的203例均涉嫌刑事犯罪,有196例涉及经济问题,占犯罪案例的近97%。超过半数的案例属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其中查明人数的106例案件涉及近1800人,平均每案约17人。

  截至2013年底,有115例民企老板犯罪案例明确了犯罪罪名,累计触犯197个(次)罪名,平均每例触犯1.7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同样多,各有15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一样,均为10例。

  而民企老板涉及行贿受贿罪也有15例。其中对单位行贿罪6例、行贿罪6例,还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一例。

  与往年类似,犯事的民企老板涉黑案件依然较多,暴力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有7例。其中故意杀人罪2例,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各一例。此外,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案例也较多,有12个案例涉及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203例涉嫌刑事犯罪案例中,已公开的98例披露了涉案金额,动辄高达数十亿元,累计达3417.942亿元。最大是宁夏鼎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陈立喜特大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1744亿余元。

  这些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25例,其中17例累计近272亿元;集资诈骗案有22例,其中19例累计近285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8例,不仅涉案人员累计多达826人,其中15起案件共涉金额近388亿元。

  而集资诈骗、涉黑、杀人已是如今民企老板走上“不归路”的最主要罪名。2013年,有3案4人被执行死刑。一是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二是山东青岛“黑老大”聂磊,三是“比煤更黑的黑”云南泸西煤矿主王建福及其下属打手王飞云。这三起案件分别涉集资诈骗、“涉黑”、涉杀人、爆炸等罪行,反映出民企老板最严重犯罪的几种情况。

  专家解读

  国企民企应在刑法上平等保护

  “王荣利单枪匹马,付出惊人努力推出'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意义重大。这份报告所依据的材料都是媒体公开报道,大体上可以反映出中国企业家犯罪的一般情况。”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认为,该报告对中国未来预防和减少企业家犯罪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为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对有关企业治理的科学决策和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贾宇说,近年来,企业家犯罪案例不断爆出,报告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深思。第一,民企、国企罪名二元分化,对民营企业家应慎重入刑。报告中有关民营企业家的罪名分布、罪名结构可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等案件占很大比例,与国企企业家贪污、受贿等犯罪明显不同。又如,在一些重要的行业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和民营企业的进入门槛不是一样的;在贷款融资等问题上,政策也是不一样的,在罪名定性上也是不一样的,也反映了背后的一些问题。

  这就表明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机关须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和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线。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刑法立法而言,如何给企业和企业家的活动空间划出高压线,既利于维护基本的市场秩序,又利于保持市场的活力和鼓励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因此,要降低企业家的犯罪率,最根本的是厘清政府与市场之边界,改造市场环境,真正做到职责划分更加明晰,同时,应当对国企和民企在刑法上进行平等保护。当然,企业家也应避免做所谓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切实增强刑事风险意识。

  第二,权威的、全面的、准确的犯罪统计应早日公开。该报告采取实证方法,对媒体报道的350起企业家犯罪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不仅犯罪原因、犯罪规律都清清楚楚显示出来,而且犯罪对策也伸手可及,用事实说话,没有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可行性和实用性都很强,这是其他研究方法很难以达到的。

  但美中不足的是,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来自媒体,如果这些材料能够来自司法机构,那么其准确性会更高,理论和实践的价值也会更强。因此,希望相关犯罪统计能够早日全面公开,以期对中国犯罪学的实践研究会更多、更准、更有效。

  第三,这份研究报告有利于在学界、实务界、媒体和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联系,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企业家犯罪问题,希望刑事法学科有更多的学者、投入更多精力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

  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呈现十大特点

  针对“富二代”犯罪已出现

  1官商结合现象严重

  2011年,刘志军落马,山西富豪丁书苗亦被调查。随着2013年刘志军案尘埃落定,丁书苗也出庭受审。2012年,薄熙来被查,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去向不明。2013年,当薄熙来站在法庭上受审之时,徐明作为证人出现,公众这才知道徐明因向薄熙来家人行贿而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接受组织调查”,而每个高官“接受组织调查”的背后,基本上都会牵扯数名企业家同时“被调查”。比如江苏省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落马,江苏首富朱兴良被抓,江苏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被带走调查。

  2被调查的国企高管明显增加

  2012年,被宣布“立案调查”、“带走调查”或“协助调查”的国企高管大约12人,加上被“双规”、被查处、宣布落马的5人,不过17人。2013年,被宣布“立案调查”、“接受调查”或“协助调查”的国企高管大约有37人,如果包括被宣布“双规”、“双开”的6人在内,总共42人。国企高管被调查的人员越多,预示着国企高管犯罪也越多。

  3同一单位多人落马现象明显

  同一行业或系统甚至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先后多人落马现象明显。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反映腐败现象普遍严重。显示反腐败必须采取“高压”态势,企业家尤其是国企高管应对此有充分认识。

  4重大事故背后都有企业家被追刑责

  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矿发生两次瓦斯爆炸,造成53人遇难身亡,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王升宇等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21人遇难,宝源丰禽业公司董事长贾玉山、总经理张玉申涉案被查。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2人遇难,警方随即控制了中石化相关人员7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人员2人。

  5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加大

  6民企集资诈骗等案例突出

  民营企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案例突出。

  7单位犯罪日渐增多 触犯罪名明显增加

  8企业家犯罪呈现向下级发展趋势

  王荣利此前多年的相关报告中,搜集到的企业家犯罪案例,都是真名实姓。到2010年度报告时,出现第一例企业家犯罪使用化名,2011年则有多例化名,2012年突然扩大到79例出现化名或未指出其真名,2013年有88例类似情况。王荣利分析认为,从任职上看,犯罪嫌疑人不怎么有名或职务较低,要么是案件较小,但有一定典型意义,说明企业家犯罪呈现出向下级发展的趋势。

  9外企、跨国企业并不一定遵纪守法

  2013年,不仅曝出了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四名高管涉嫌行贿的问题,而且微软公司、沃尔玛、赛诺菲等著名跨国公司均被曝涉嫌在华存在行贿丑闻而遭到所在国的调查。

  10“富二代”被不法分子盯上

  2013年度有两例案例是针对“富二代”的。一例为浙江省长兴县一赌场老板设局,让多名“富二代”先染毒沾赌后欠下高利贷,其中一个人欠下700多万高利贷;另一例是福建省闽侯县一“富二代”被绑架遭勒索588万,绑匪是其老同学。

报告称5年千位公司高管落马:因依赖官员权力

2014年01月24日 10:45  《法人》                     

     企业家犯罪报告5年:千位公司高管落马

  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官员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官员权力的依赖。

  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政府官员犯罪和企业家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2014年1月12日,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共同推出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发布。

  这已是《法人》杂志自2009年起连续五年发布中国企业家年度犯罪报告。《法人》杂志定位于“企业家的法务参考”,关注企业与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与成长路径,是《法人》杂志长期以来的重心之一。

  五年一个节点,在这节点之际,本刊梳理了过去五年来,每一份《报告》诞生背后的故事,以及《报告》所呈现的信息对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或警示或借鉴的意义。当然,也包含不足。

  2009年年初,由《法人》杂志发布的第一份,也是国内首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出炉,此后,这项工作便从未停止。2011年起,《法人》杂志又开辟“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栏目,每期将当月主要的企业家涉案情况进行梳理并刊发相关内容。

  五年来,由《法人》杂志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成为研究企业家犯罪现象、探究刑事风险预防之道的重要样本。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新闻事件的深入剖析,《报告》试图向受众提供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借鉴。数年来的《报告》,受到众多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广泛热议,也受到有关部门的持续关注。

  通过对历年《报告》的梳理,我们欣慰的发现,年度报告越来越专业、权威及有影响力。但与此同时,众多关注《报告》的学者、律师、企业家以及普通公众也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表达了对于年度报告的改进建议,这些建议中肯、客观,我们也在逐步采纳并在历份报告中不断完善。

  如今,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发展理念之一,在此背景下,一些法律漏洞将被逐步填补,一些不合理的规章也在逐步完善,经济环境势必越来越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今后面临的道路都将越来越宽阔。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减少,相反,正是在转型的档口,企业家涉案的情况才更为严重,类型也更为多样,一些模棱两可、游走于罪与非罪边缘的行为尤其如此。此时探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话题,才正当其时。

  《报告》五年作为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全国唯一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法人》杂志自创刊以来,始终重点关注国内外重大财经法律新闻,基于这样的特色与优势,与企业经营者有关的法律事件,也一直是《法人》杂志的主要报道领域。历年来企业及企业家涉案事件报道,一直是《法人》杂志的新闻报道中最有影响力、传播最为广泛的报道领域。

  在每年大量的新闻报道中,我们接触了太多企业及企业家涉及犯罪的案例,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无心之过,亦或机缘巧合,这些刑事风险本可避免,却最终将企业家送进了牢房。

  鉴于中国民营企业特殊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以及普遍的“一言堂”模式,一旦主心骨锒铛入狱,企业还能继续发展壮大者极其罕见。因此对很多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老总的涉案,基本意味着企业将从此陷入泥潭。

  较为典型的是湖南太子奶一案,创始人李途纯尽管最终未被起诉,但其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企业早已数度易手,物是人非。该案还将太子奶的托管人、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送进了监狱。

  2012年9月,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刑满出狱,其坚持自己无罪,并公开举报有关官员。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受理了顾雏军案的重审申诉,该案再审程序或将启动。但不管最终结局如何,顾雏军失去的一切都不大可能重得了。

  在这些鲜活的案例下,《法人》杂志早就酝酿着系统的归纳企业家犯罪现象并对其进行对比研究的想法。因此才有了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而历年来的《报告》均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以及颇为热烈的社会反响。年度《报告》发布后,无一例外的会成为各大媒体、网站头条新闻,其中相关的数据、案例以及对比分析研究结果,被传媒广泛热议。

  舆论一致认为,《报告》对于促进中国企业家法制观念的提高、提升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建立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均有积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也对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保持了持续的关注,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曾专门就报告内容与《法人》杂志进行接触、了解。

  作为财经法律类新闻媒体,《法人》杂志今后将继续从传媒和舆论角度,审视中国企业、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现状,探究真相,归纳问题,并提出警示。

  新形势 新内容

  2013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法人》杂志首次邀请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拥有国内唯一一家由资深媒体人组成的舆情分析师团队,其全面、及时、准确的舆情报告,多次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案例,均系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总共357起案例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主要企业家犯罪案件,来源真实、客观。

  今年《报告》主笔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李斌,李斌有多年检察系统工作经验,对于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法律研究颇有造诣。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报告》在深度和广度上再次有了质的提升,除客观反映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对近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进行梳理、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以外,《报告》还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我们的企业家总是游离在黑与白之间的灰色地带,我们的经济生活恐怕就不能健康的发展,对我们每个人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李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李斌认为,企业家涉及的经济类犯罪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2013年年底《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制已经取消,《刑法》中的抽逃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是否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会弃而不用?

  “所以这也是企业家犯罪研究的一个特征,必须融入当前的经济背景进行考察,才能得出客观、深入的犯罪原因。”李斌表示,研究犯罪现象并不是《报告》的最终目的,看透现象背后的规律——企业家为什么会犯罪,为什么会触犯这些罪名,这才是《报告》的核心。

  而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报告》也没有就案论案,而是试图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所传递的改革创新信号的角度,分析制约、诱发企业家犯罪的是哪些因素,对犯罪原因的分级更加深入,这是今年《报告》的一个重大创新。

  不容乐观的数据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20位;2012年突破245位;2013年,这一数字则达到357位。五年来,《报告》涉及的落马企业家已超过千位。五年来的数据变化显示,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呈大幅增长的势头,这并不令人乐观的变化,牵动着舆论的神经。

  不可否认的是,数据的历年增长,与报告统计方式的完善、司法信息公开改革等因素有关。但与此同时,经济环境的大变革,以及身处其中的部分企业家法制观点单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也成为案例逐年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一些原本游离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过去大多被忽视,而如今则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在大环境整体向好的趋势中,企业及企业家更应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想尽一切办法规避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不以恶小而为之。

  长期以来,企业家群体更多的关注财富积累、企业效益,而轻视合规、漠视法律。企业家犯罪现象逐年增多,也是必然。值得一提的是,之前学界对于此领域的研究几乎一直处于空白。而在《法人》杂志数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之后,一些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专门课题。

  无论如何,舆论的高度关注,学者的专门立项,最终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群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守法经营,坚守良知。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法人》杂志五年来坚持发布年度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的初衷所在。

  历年来,包括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高铭暄教授、王牧教授等在内的众多学者受邀参加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并在会上就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成因、特征、预防之道等核心问题发表了建设性的演讲或点评。专家们对《法人》杂志发布的年度报告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填补了国内法律研究的空白,意义重大。

  陈光中教授在演讲时认为,探讨如何通过打击犯罪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极有价值。关键是如何打击犯罪,打击的正确就是促进,打击的有问题就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应仔细甄别。

  高铭暄教授则认为,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企业家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现象正日益受到关注。而企业家犯罪不仅会导致自身的终局性失败,更关系到他身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考虑到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对于企业家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应该继续强调、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法定位。”高铭暄教授表示,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决不能动用刑事手段。

  王牧教授亦指出,比较而言,事后的惩罚远不如事前防止犯罪发生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好。因此,针对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应成为更为紧迫的目标。

  企业法务的声音

  企业法务人员,长期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合规工作,大量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化解和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法务人员的介入。但我们不得不看到,企业法务人员在企业内的受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一票否决权”并未在所有企业都形成制度。

  通常来说,企业的合规问题多出在业务部门,以追求效益为宗旨的业务团队较易陷入“不正当竞争、行贿”等法律风险之中。而与此同时,对企业采购、招投标、财务、税务等方面有决策权的高管,也较易涉案。此外,民营企业家更易在集资、行贿等方面涉法。

  那么,面对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从内部预防?企业法务部门如何把关?如何将意见清晰、恰当地表达给企业高管?

  在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看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肯定是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重心之一,而如何预防企业高管的犯罪风险,法务人员应格外注意。

  “公司高管可以说是公司最重要的财富,如果高管面临刑事处罚,将是公司最大的损失。”郭俊秀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郭俊秀建议,对于企业高管来说,“普法”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而法务人员则应该敢于坚持原则。郭俊秀以东航集团为例介绍说,每隔一段时间,东航法务部门会把公司过去遇到的一些案例编撰成《案例分析》,其中既包括民商事的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通过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目前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还存在哪些缺陷,从而完善改正。

  而万科集团首席律师颜雪明则认为,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与30年前比已经有长足的进步,但与法治国家相比,与建设商品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极大的改善空间。

  “长期以来,由于不正当的法导致的犯罪,没有被认真研究。”颜雪明告诉《法人》记者,企业经营者规范守法,有如司机规矩行车,越是恶劣的道路或天气条件,越是重要。对于企业而言,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有“富贵险中求”的思想。而对于社会而言,减少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让守法的受到鼓励,违法的受到制裁,才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关键。

  “在商业领域,诸如品牌招商、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是刑事法律风险高发区,而且现在很多犯罪手段确实也很隐蔽,往往跟生产经营结合得很严密。”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对《法人》记者表示。

  王茂松建议,可以考虑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公司管理者及法律顾问的一项考核指标,比如工作中有没有定期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作出提示,作为其一项工作义务,由监管部门牵头,作为一项制度推行下去。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荣誉主席张为安长期在强生、通用电气等世界500强企业法务部门任职,在他看来,要提高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意识,首先要让其知道,“这么做要坐牢”。

  “这里你要抓一个平衡,因为他既是你的老板又是你的客户,又是你监督的对象。”张为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他以自己的亲身经验为例,尽管身为中国区法律顾问,但是他却直接向美国总部汇报,所以他可以清楚地告诉中国区总经理,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

  与很多中国企业相比,这,也许是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