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羯座的卡通人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风险分析报告_光明观察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26:53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风险分析报告 陈伯君 钟怀宇 刊发时间:2008-04-01 13:12:10 [字体:大 中 小]  

 

二、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面临的风险

  1.产权改革过程中偏离产权主体利益的风险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果所有权界定清晰,并且各种类型产权主体能够充分行使其所有权 下的各项权益,产权交易是能够形成既定交易规则下的权益均衡的,也就是说,产权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可能会出现偏离情况。但问题是,在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中,公有企业资产的产权主体很难被确定或找到真正合适的代表,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集体资产,其所有权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概念,特别是以国家所有权形式存在的全民所有制,国家作为全民资产的代表在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上却力不从心,这导致了国家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博弈中的逐步退让。当然,相对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权职能下的企业经营的低效率情况,国家在国有企业产权激励方面的权益让渡是必然的,但是在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事实上被虚置的情况下,有些权利让渡明显过度,国家以及全民的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实际上在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偏离和损害,这就是在以后的理论界所广泛讨论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迄今为止,包括国有和集体在内的公有制产权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其产权交易主体被限定在了国家(或集体)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这在明确有效率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方面是必须的。但另一方面,作为国有(集体)企业的真正主人翁的企业职工却被排除在了产权交易的均衡博弈结构之中,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演变为单纯的人力资源所有者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这种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合理产权交易规则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却未必是公平合理的安排。工人作为国有企业的主人没有议价权利,并且在整个国企改革中成为了改革成本的最大承担者,成为了改革过程中强势力量“暴力潜能”[4]释放的对象。虽然从整个改革结果来看,工人最终会从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获益,但在企业之中并没有形成工人能够同步享受改革成果的利益协调机制。时下热议的全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问题,实际上在国企改革的不完全的产权利益格局中就已经注定了工人的利益问题最终会成为社会问题。

  在对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改革中,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为从根本上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民个人所有制的集合,农民是集体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但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当农民只能以其用益物权与缺位的集体所有权进行产权交易时,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集体所有权在产权交易中完全退让,而农民获得对产权交易的大部分权益要求,这种情况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来看是已经发生了的事实;另一种情况是,集体在捍卫公权力的名义下,以强力行使集体所有权而导致农民权益的被剥夺。只要有公权力的保障,农村集体与国家一样,在制度变迁中就具有“暴力潜能”,产权交易的结果可能会背离农民的利益诉求。这种情况虽然并不是现实情况,但在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因为,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将是与国企改革一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强力集团的强制推进为主要动力的,这就为强力集团的“暴力潜能”的释放提供了条件。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动因来自并无产权交易资格的第三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必然在自己无法参与的产权交易中寻求其利益代理者——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虚化的产权所有者身份为这种代理提供了可能。当地方政府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通过农村集体获得传导机制时,农民在产权改革中成为权益被剥夺的对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如果这种改革的结果是以农民利益被掠夺为代价,我们很难想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否继续推行。因为,归根结底,农民才是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最终决定权。

  2.改革过程中出现两极分化和农村社会阶层对立的风险

  中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副产品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暴富阶层,这些暴富阶层或者是来自于国有企业的原来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来自一部分“下海”的前政府官员,或者来自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民间人士。尽管他们获取国有资产的途径和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共同的是,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不是通过辛勤劳动所获得的积累来等价换取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控制,而是凭借其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在企业中的权势地位、在国企资产重组中的优势地位等,以各种巧取豪夺、瞒天过海、暗渡陈仓等方法,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成就了中国社会一夜暴富的神话。2004年的“郎顾之争”就是这种现象的一个注脚。尽管学术界对“郎顾之争”的认识存在着极为分明的分歧。但国企改革造就致富神话却并不是一个臆想的状况。

  在中国农村,极大地存在着通过低价获取大量农民手中资产化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而暴富的可能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通过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对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等物权的明确,赋予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特性,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土地的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讲,如果产权交易市场健全和完善,产权交易的信息充分、具有足够的博弈空间,交易中一般不会出现一方贱卖资产的情况。问题上,在产权交易初期,在资产价值还未能通过市场的反复交易而明确的情况下,单个的农民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在对资产价值缺乏认识和足够的信心的情况下,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农民急需获得资产变现的情况下,仓促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大量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在农村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甚至来自农村以外的购买者,可能会从这种交易中获得巨大利益而成为农村中的暴富阶层。另一方面,在当今农村,土地不仅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或资产,也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来源,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其生计保障,如果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谋生途径,就有可能造成农民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中的迅速赤贫化。这种情况在前苏联解体不久的休克疗法时期就已经发生了。如果在制度设计上不考虑农村产权交易的真实性反应要求,如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健全跟不上,如果非农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跟不上,农村产权改革重蹈休克疗法的覆辙并不是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