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极选什么武器:“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1:52:21

“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原作者:中华会计网校原文发表:2012-01-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咨询问题】

 

1、“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3、企业对这二个收入,凭什么资料来加以区别?

4、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5、企业如果是执行会计准则,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请专家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专家回复】

 

会员CHENXF63070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回复: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3、企业对这二个收入,凭什么资料来加以区别?

 

回复:政策性搬迁收入,具体运用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2)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取得的搬迁、重建资金不属于(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3)搬迁支出是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而不征税收入不需要提供上述文件。

 

4、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政府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不征税收入

 

5、企业如果是执行会计准则,收到“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是怎么的?

 

回复:不征税收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中处理,而政府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