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符号矢量图:潼关事件:真相或有出入,违法已无可疑(南方都市报 200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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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事件:真相或有出入,违法已无可疑   2006-05-30 11:34:1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社论
  
  “潼关事件”自河南媒体披露以来,日渐升温。不仅有国务院三部门联合组成的督办组进驻陕西展开调查,各路媒体也使出浑身解数聚集潼关,并试图多角度还原事件真相。最新的报道来自于《中国青年报》,指出围绕事件真相的争议存在三大焦点,即拦查车辆是否运假、自杀是否与罚款有关、工商执法是否违规。

  此前,陕西某媒体报道了该省工商局就“潼关事件”的“深入调查”,并称“目前事实真相渐渐浮出水面”。而其所谓“真相”就是,“潼关县工商局查处假冒电线一案有法可依,只是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

  稍一对比即可发现,陕西省工商局所通报的“真相”与之前河南媒体披露的“潼关事件”有颇多出入。当然我们首先应当承认,有回应总比不回应好。哪怕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回应。陕西省工商局的回应的确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信息的公开,在客观上未必会成为我们接近真相的阻碍。

  不过,由于省工商局与其管辖之下的县工商局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同一系统的调查再怎么“深入”也是内部调查,这样的“真相”在程序上就难逃“部门保护”的嫌疑。即便我们假定这些单方披露的“真相”是可信的——此处仅指事实部分,但其“有法可依”的判断与定论仍难成立。

  其一,工商局高速路查车是否有法律依据。省工商局认为是有规可循,通报指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所谓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要自觉维护公路畅通。对走私贩私案件确有证据和举报线索的,应通知始发地、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或请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予以协助”。然而《通知》其实非常清晰地指出工商人员上路拦车检查“一律不准”。“但书”条款中的“请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予以协助”也有着明确的限定,即“走私贩私案件确有证据和举报线索的”。难道潼关县工商局还真的掌握了河南巩义市这些运销电线的商贩,在走私和贩私上的证据和举报线索了不成?

  另一规定据称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工商局等11个厅局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其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在查处案件之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这份《规定》同样难以成为“上路拦车检查”的“法”。《规定》的主导者是检察机关,之所以要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其目标正在于试图以检察监督遏制“执罚经济”,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潼关事件”中,依陕西省工商局的“深入调查”,潼关县工商局查处的货值达50余万元。从案值来看,已属重大。然而潼关县工商局似乎并未遵循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制造、运输和销售假冒电线电缆案。依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陕西省工商局在认定了“个别执法人员出现了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再接再厉,继续“深入调查”这“个别执法人员”的涉嫌刑事责任问题?当然,从职能管辖上,还是应移送给检察机关为宜。

  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潼关事件”进行调查,相信更多的真相不久便会大白于天下,但不管结果如何,都无法改变潼关县工商局上路查车违法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