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激光眼:职工福利概念与常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7:54:56
职工福利概念与常识 职工福利   --------------------------------------------------------------------------------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能够给人们生活提供某种方便或带来某种实惠的措施、政策或制度。   社会福利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般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低费的服务。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 第二,以某些人员为对象的特别的、专门性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民政部门为残废者、孤儿、生活无依靠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敬老院等。以及由于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由政府拨付的救助款项也属于这一事业。 第三,主要由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所采取的福利性补贴措施。如对寒冷地区冬季取暖补贴,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等。这些福利性补贴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会有所增加、减少或取消。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是指由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方便和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正常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职工福利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点,但又区别于社会福利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职职工;它的任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或特殊需要;它同直接生产过程有密切联系,但主要在职工的生活领域里发生作用;它主要是通过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发生的困难,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来保证职工正常和有效地进行劳动。   职工福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① 前提条件不同。社会保险的享受是以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职工福利的享受是以劳动为前提条件; ② 享受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职工福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获得日常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进而满足职工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中的发展和享受需要; ③ 管理方法上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通过国家立法,具有强制性;职工福利是国家规定一些原则要求,在政策上作些指导;企业职工福利的具体项目设置、享受水平,主要根据企业本身的经济能力,逐步扩大和提高;福利基金一般由企业自行管理与安排使用。 ④享受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享受方式以个人为主,而职工福利一般以集体福利为主,主要采取建立集体福利设施的方式,以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 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的内容是由它的特定的对象、任务和目的决定的。根据职工福利项目的不同形式,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又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和集体文化娱乐设施两个方面。职工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包含有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理发室、浴室等内容;集体文化娱乐设施包含有企业主办的职工文化馆、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职工业余学校等内容;职工个人福利的内容包括有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性补贴。   职工福利的特点 1、职工福利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包括:吃饭、交通、住宿等日常生活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2、职工福利是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帮助职工解决自己无力解决或很难解决的生活问题。 3、职工福利事业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事业为主。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二是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生活困难补助等。 4、职工福利事业不仅为职工的物质生活服务,而且要为改善职工的文化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职工福利的性质 1、职工福利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的,但是,这种按需分配不具有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性质。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物质产品还没达到极大丰富的条件下,有限度地满足劳动者某些方面的生活需要。 2、职工福利不是按劳分配,但是,它是以按劳分配为前提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解决职工在参加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的一种分配形式。   职工福利的分配特点 1、 它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但又不是经常的必需,而是在一定时间条件下才需要的,如对托儿所的需要,对生活困难补助的需要等; 2、 这种消费具有集体性,即必须由多数人来共同消费; 3、 这些生活消费品和劳务的费用,超过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职工福利所提供的消费品和劳务的费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和工资奖金一样分配给劳动者个人支付使用。一方面这有利于保证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和劳动力的再生产。由于个人无力负担大多数福利项目的费用,只有把这笔费用集中起来,当劳动者需要时,由集体根据客观条件来支付,才能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如果把劳动者非经常的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也发给个人,势必形成有的人需要而不足,有的人不需要而闲置。职工福利的分配,必须遵?quot;机会均等、共同享受"的原则。   职工福利的社会作用 1、职工福利事业能协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由于生活富裕程度的不同而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在国家、集体、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各自的物质利益。经济上的差别和不同的物质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任其发展不加以调节,也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职工福利是一种有效的调节手段。通过建立职工福利来调节人们在经济上的差别,缩小由于收入上的差距所引起的不公平感。 2、职工福利对满足职工的精神生活需要,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不少作用。企业通过建立职工俱乐部、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开展文娱、体育及其他业余文化活动,使职工在业余时间能得到文化艺术享受,从而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满足职工精神生活的需要,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多种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立,吸引广大职工在业余时间把自己的精力用在提高文化、科学和技术水平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工福利的经济作用 1、职工福利是保证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原来属于家庭的某些职能必然转为社会职能。劳动者某些生活条件将由家庭供给转为社会供给。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获得解放,大批离开家庭走向社会,对儿童的保育、教育需要,就要求社会和企业建立福利设施来加以支持;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的更新,对劳动力提出了更高的文化技术要求,这就要求社会和企业在职工培训教育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 2、职工福利是有限度地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必需的补充形式。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依靠按劳分配还不能完全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须建立和发展职工福利事业,以便对消费品进行必要的补充分配。这种补充分配不仅是满足劳动者生存需要,更是满足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所不可缺少的。 3、职工福利是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解决职工自己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从而使职工能够积极努力地投入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如,通过举办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浴室等设施,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交通车或交通费补贴,使职工不必为吃、住、行等生活问题发愁;有的职工因遇特殊事件,发生经济困难,通过福利补助给予解决,就能解除他们的生活困难和精神上的负担等等。   职工福利费的构成 1、国家给各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一般都包括了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费用; 2、企业设有职工福利基金; 3、以企业的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福利费用; 4、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 5、职工福利设施本身的收入,例如:职工电影院(场),溜冰场、俱乐部和职工业余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的收费,都可以积累一部分用于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修建职工集体文化福利设施; 6、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作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职工的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资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资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 根据1986年12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 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1987年1月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 2、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驻在地的规定标准提取。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1、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 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7、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是指为帮助一部分上下班路远的职工,减轻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补贴制度。 1978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对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作了统一规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实行的范围是: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个别人口不满50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保障部)同意。补贴的对象为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补贴的标准为,上下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这项补贴费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出。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是指国家为保证一部分寒冷地区的职工在冬季能够正常生活而设立的补贴制度。 1、实行补贴的地区和范围:除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四川(谅山阿孜彝族自治州除外)、云南(中甸、德钦县等除外)、贵州等省,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省的秦岭以南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可以发给冬季取暖补贴。西藏地区,由当地政府酌情决定。 2、补贴标准: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数额一律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计算;补贴规定有最低限额,如北京、天津的最低限额为16元。职工住在装有暖气设备的宿舍,从1977年冬季起,中央各部及部分省市改由国家免费供暖,既不发取暖补贴,也不再收取暖费用。   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的标准,根据1988年6月1日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指出, 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 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的补助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在职职工的补助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由企业其他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收入列支。 对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 1、对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规定,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农村民办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农村年老、病残的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补助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3、凡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4、农村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经费来源:在不增加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9]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