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澳翔建设:套贷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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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时间:2011-12-16 09:33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黄鑫 点击: 270次  分享到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一键群发QQ空间天涯社区MSN套贷合同与售后包租合同不同,是否构成套贷合同,应当从资金流向、合同内容的详尽程度等7个方面加以判断。套贷行为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套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出卖人应当返还银行贷款,名义买受人应当在涤除房屋所有抵押的基础上恢复原产权登记。

 

    [裁判要旨]  套贷,即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贷款,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交易,通过名义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供自己使用。套贷合同与售后包租合同不同,是否构成套贷合同,应当从资金流向、合同内容的详尽程度等7个方面加以判断。套贷行为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套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出卖人应当返还银行贷款,名义买受人应当在涤除房屋所有抵押的基础上恢复原产权登记。

 

    [案情]

 

    原告:陈骢。
    被告:李俊峰。

 

    2005年4月30日,陈骢作为甲方、李俊峰作为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李俊峰购买陈骢所有的位于浦东新区孙桥路的一处房屋,转让价为61万元,乙方于2005年4月30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计183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乙方于银行放贷后3日内付清余款427000元。但合同未对房屋的交付时间及产权登记过户时间作明确约定。2005年5月24日,李俊峰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徐汇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李俊峰向农行徐汇支行借款427000元,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05年5月24日起至2035年5月23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508%,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归还借款本息金额为2426.60元,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