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彩本子作者有哪些: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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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21 18:34 信息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访问次数: 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厅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经费是指厅机关公用经费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
第三条  机关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定额包干经费由厅办公室统一规划,各处室(局)分别使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项目

第五条  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厅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差旅费、电话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费;
(三)登记在厅机关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四)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宴请接待费;
(五)难以分割的水、电、邮寄(仅指厅发文)、市话、办公大楼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燃料、网络维护、 绿化和垃圾清运等费用等;
(六)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处室(局)工作人员差旅费;
(二)处室(局)的长途电话费;
(三)处室(局)以厅名义或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费;
(四)处室(局)文印费,处发文邮寄费;
(五)处室(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六)处室(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
(七)登记在处室(局)或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单位且由处室(局)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八)副厅级以下客人的接待费;
(九)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七条  每年初由厅办公室参照上一年经费收支和当年业务工作计划,按照各处室(局)编制人数确定定额包干指标以及定额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超支。本年度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在下一年度定额包干经费中全额抵扣。本年度定额包干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使用情况由厅办公室按季度公布。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处室(局)按年度计划掌握使用,厅办公室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在厅文印室打印、复印、翻印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制定费用价格,并登记使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在其他单位打印、复印、翻印、装订文件资料的费用,可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低值易耗品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各处室(局)向办公室领取,并根据领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购置,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且列入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第九条  公用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厅长同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意,其中重要开支应及时向厅长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厅办公室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定额包干经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到厅办公室报销;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到厅办公室报销。
各处室(局)负责定额包干经费使用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应向厅办公室备案。因干部变动确需调整审核人的,有关处室(局)应在发生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


第十一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到外省出差的,须持会议通知,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到外省出差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的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的,应事先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未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办公室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随意绕道或借机处理私事,否则费用自理。
赴各地参加各类会议,会务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特殊客人,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接待,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由各对口处室(局)负责接待。省内市、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接待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伙食按每人每天100元(副部级领导12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住宿费可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一般由厅领导宴请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
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客人原则上由厅主要领导陪餐,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客人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或有关对口处室(局)领导陪餐。
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有关处室(局)给予协助;副厅级以下客人,原则上由有关对口处室(局)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含随行人员)的宴请接待,从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列支;副厅级以下客人由厅机关各对口处室(局)接待,接待经费从对口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厅机关网络视频系统召开。
全 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经费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安排;其他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组织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经费,从有关处室(局)定额包干费中列支;以机关处室(局)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班等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各处室(局)长途电话费由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局)工作和上年度长途电话费使用情况,核定当年度包干使用额度。费用从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当年结余的长途电话费,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当年长途电话使用额度的,经厅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往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