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国家哪个好: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46:16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践行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争示范、创特色、树品牌、谋发展”的战略任务,围绕学院的主干专业,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院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二)校企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四)校企互动原则。“以教学为中心,以他方为中心”,以服务换服务,双方共赢。第三条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院系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四条 机构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即学院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处,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该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学院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院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院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院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院系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基地共建协议;(六)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完成院级省级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指导各教学院系做好校内个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立项、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七)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八)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定期形成简报,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院系成立工学结合工作小组,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1—2个实质性工学结合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二)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校企合作处审核,必要时会同校企合作处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三)明确约定校企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四)工学结合项目立项通过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参与该项目的教师和学生数名),及时向校企合作处反馈项目进展情况。(五)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院系校企联谊会专业分会工作以及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合作第五条 合作企业相关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六条合作模式(一)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院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院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二)“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三)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践模式    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更早、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八)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三种合作模式的职工基地,一是企业独立设定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企业或学校);二是不同企业同类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企业或学校);三是特殊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学校)。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审批为推进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工作,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搭建学院与企业、行业深度合作平台,学院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制度,即“立项扶持、专班推进、评估绩效、奖励成效”制度。(一)立项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申请立项手续。(二)审查由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合格可行,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提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档次、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合作项目的内涵,校企合作委员会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的等级(院级、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专业不同档次的配套常规运营经费、扶持经费等。(三)批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经校企合作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第八条 日常管理校企合作处实行每月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同时不定期与各院系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学校每年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合作双方签订协议;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第九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各院系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项目启动时首次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10%);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院系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第十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处。(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第十一条 奖励及惩罚(一)奖励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学院校企合作中,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500—1000元的奖励。校企合作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二)惩罚1、未经校企合作处立项,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院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院纪委处理。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