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顿号 雪风号:中国历史上的“官本位”:官员不是地主阶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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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官本位”:官员不是地主阶级代表

2011年05月09日 08:56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赵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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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魏光奇“有法与无法”的视角下,清代州县制度的特征可以一言以蔽之,叫作“官府本位”。州县官府不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而是一个自己代表自己、自己给自己谋利益的宗法性“自利集团”。

本文摘自:《中华读书报》2011年02月23日10版,作者:赵春水,原题:《中国地方制度的“官府本位”》

魏光奇的新作《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是一部扎实而有见解的学术专著。这部著作有“考据”,有“义理”,利用包括历史档案、地方史志、官方典制、私人著述在内的大量史料,从现代政治学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实况,并使人对于作者的“经世意识”恻然有所感。

早在宋代,苏轼就用“(有)法”与“无法”来概括汉文化与北方游牧民族的社会政治差异。近代思想家严复出于改革、救亡的热忱,又借用这对范畴来进行中西社会政治制度的对比,认为西方国家“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严复的意思是说,西方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自由平等”,各个社会成员、社会阶层“联若一体”,有“无法”色彩;另一方面,其各项行政、法律制度又十分健全,十分明确,运作规范,处于“有法”状态。中国则与此相反,其社会政治制度“有法”,各个社会成员、社会阶层无自由、不平等,尊卑判然;其行政、法律方面却处于“无法”状态,各种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名实不符,运作随意。严复的这一观点,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但遗憾的是,严复的这一观点始终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魏著《有法与无法》以严复的这一观点作为分析框架,不仅厘清了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实况,而且“以小见大”,使读者透过这一窗口看清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特征。

在魏光奇“有法与无法”的视角下,清代州县制度的特征可以一言以蔽之,叫作“官府本位”。州县官府不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而是一个自己代表自己、自己给自己谋利益的宗法性“自利集团”。在这个集团内部,充满着上级对下级的“役使、勒索与荫庇”;而它作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权力集团,对于社会、民众的关系则是“盘剥、统治与镇压”。这部著作从各种史料中收集了大量生动有趣的事例,生动地揭示了清代州县政治的实相,既黑暗又令人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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