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级前无畏战列舰: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33:29
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
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主要是指强奸、猥亵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案件。犯罪分子为何将"黑手"频频伸向这些年幼的"花朵"?社会和家庭又如何保护未成年少女健康成长?本报特邀英德法院主办法官,对该院近些年审理的13件侵犯幼女性权利案件分类调研,研究其特点、原因,同时制定相应的司法对策。
  早恋法盲型
  以案说法
  女方未满14周岁,双方自愿也属"强奸"
  英德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强奸案:被侵害者是未满14岁的女孩,受到性侵害之后,她不仅为侵害人求情,甚至还说出"我等你"之类情意绵绵的话语,让家长和法官都唏嘘不已。
  这名被侵害的女孩子在一所体校读书,身高1米6,看上去很"成年人"。某天早上,女孩的母亲外出上班,突然想起还有东西忘记拿,便返回家中去取,却发现家里突然多了一个男人。女孩的母亲以为是小偷,奋力把他抓住,后来一问才知道,原来这名男子是未成年女儿带回家的"男朋友",两人还在女孩家里发生了性关系。女孩母亲大为震惊,遂将这名男子告上法庭,而这名男子已经年满16周岁,应受到法律制裁。
  令法官们没有料想到的是,开庭的时候,受侵害的未成年女子心理上还觉得非常对不起男子,还对那名男子说了一句:"我等你出来。"就像情人之间才说的亲密的话。
  无独有偶,英德法院还审理过另外一起类似案件。被害人是13岁,看上去也非常成熟,被告人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子。双方属于早恋的性质,发生性关系后,导致女方大出血,两人又不知道采取止血措施,仅是用卫生纸堵住伤口,后来女孩的母亲发现异常,把女儿送到医院,两人"早恋"的事情才被发现。
  以上两起案件均属于早恋型幼女性侵害案。类似这样的案件,近几年英德法院审理了多起。
  如何界定这类"自愿"侵害的案件呢?相关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愿意不愿意,都应认定为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相关法律时,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出发。因为未成年人身体没有完全发育成熟,防范意识又比较低,所以不管是自愿还是不自愿,都应算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酌情考虑其中的自愿性情节,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弱,可适当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应依法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们发现,凡是这类犯罪的当事人,一是对法律的无知,另一方面,是自我防范意识非常薄弱,家庭教育特别是性教育方面缺乏。
  很多被告人甚至不认为自己是一种犯罪,在法庭上也一直在强调,双方是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种心态,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认为双方自愿就不应属于"强奸"。不仅如此,很多被害人也不懂法律,还像是在追求爱情一样来对待被告人。
  法官估计,类似这样的早恋型侵害案件,在社会上还会存在一些,一些家长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私下调解,没有向司法机关举报,因司法机关没有掌握情况,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让侵害人逍遥法外。
  原因分析
  被侵害人缺乏基本的生理和性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幼女的性知识极其贫乏,很多幼女因不懂得性侵害的危害性,被侵害还浑然不知。
  很多受害人家长是反对这种早恋的。很多情况下,家长并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的情况,没有家长纵容孩子去早恋。这类案件,一般是因为家长进行报案后,公安机关才会介入调查。
  但也有一些家长因封建思想作祟,认为女儿被侵害是见不得人的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在案件发生后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无形中放纵了犯罪,降低了犯罪成本,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多发。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较大,比如爱看黄色录像,有许多不良嗜好等。而受侵害人,也往往因学习成绩不好,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较多,通过所谓的朋友介绍,或通过社会上的青年介绍,过早地结交"男朋友"。
  专家建议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基层,不仅要注重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更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基层人口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教育,特别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父母要适当地跟孩子进行沟通,不要刻意避谈,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方面的知识,要她们知道性知识是一种常识,树立"自己身体神圣不可侵犯"的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同时了解一些自我防范的常识。
  加强对受侵犯幼女的后续心理治疗。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危害可能会累及一生,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后期干预,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老年幻想型
  以案说法
  文盲老人以为性侵害只是"欺负"
  在英德法院审理的幼女案件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为86岁,而类似这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该院还审理了多起。
  这一类老人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已不能完成一次性行为的过程,犯罪的老人为寻找某些心理上的性幻想,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但对被侵害人而言,其危害性极大。
  主办法官讲述,86岁的那名被告人,身体状况已经极差,不能坐车,一上车就头晕,还拄着拐杖。为审理相关案件,法官们深入到被告人的家中进行审理,整个审理过程中还有医生在场。这样的老人在性侵害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猥亵,以满足性幻想或者心理满足。
  这类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侵害对象,往往是年龄很小、没什么反抗能力的小孩,年龄大概六七岁左右。其手段也非常简单,往往是给小孩子买几块糖吃,以引诱幼童进行猥亵。
几年前,英德法院还一连审理了三起类似的案件,被告人都是七十岁左右的老年人,其中一名是78岁,一名76岁,还有一名是69岁。这说明我们对小孩的家庭管理存在极大漏洞,同时全社会也应加强对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关心。
  原因分析
  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农村处于高发状态,被侵害者多为农村儿童。在英德法院审理的13宗案件中,17位被害人中,有12人是生活在农村的儿童,年龄最小者为7岁。
  侵害人的职业以农民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普遍偏大。在这13宗案件中,13位侵害人中有11位是农民,且多为文盲、小学或者初中毕业。13位侵害人中40岁至50岁之间为3人,50岁至60岁之间为2人,60岁以上老人为2人,其中年龄最大者为86岁。
  由于历年来一直把普法重点放在青少年身上,而忽视了中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村的老年人不仅是文盲更是法盲,有的认为强奸只不过是所谓的"欺负"罢了,并不知道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平常又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越发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诱发犯罪。
  被侵害人年龄较小,对身边的熟人往往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辨别性和自我防范意识,她们对侵害人缺乏防范心理,容易轻信侵害人,在侵害人小恩小惠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对象。
  专家建议
  应该加强对小孩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比如,从小就教育小孩"不要与陌生人说话",虽然这种女孩没有反抗能力,但可以跑,也可以呼救,不要让小女孩单独地与异性近距离接触。
  父母应加强对儿童的监管与保护。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幼女要严加监管,尽量避免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轻易接受别人的财物或者东西,以免上当。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随时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以及身体、生理、心理的变化。
  链接
  影响幼女性侵害
  案件量刑的因素
  对侵害幼女案件进行量刑时,法官们主要从社会危害角度进行衡量,如侵害的手段、情节、后果等。按照刑法规定,触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幼女案,则应从重处罚。
  如果被告人本身也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时,会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罚。法官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后果是否很严重,比如造成怀孕、大出血等情况,如果是暴力犯罪就会从重处罚,但像早恋型中属于"自愿"性情节,则会相应从轻量刑。
  如果因强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甚至导致被侵害人死亡,这一类处罚是最重的,可判处死刑。对老年人犯罪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判处相应的刑期,但在执行的时候,由于部分老年罪犯身体虚弱等原因,不适宜收监,司法部门会考虑对他们采取监外执行。
  法外思考
  道德教育应始终摆在首位
  专访英德市人民法院院长黄勇军
  透过法律来看社会道德问题,英德市人民法院黄勇军院长颇有些担忧。他表示,近年来幼女遭性侵犯案件呈上升趋势,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
  《南方日报·清远观察》:据统计,在农村中发生的幼女性侵犯案件有上升趋势,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黄勇军:还是一个重视不够的问题,我觉得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群体,而不仅仅是与法有关的部门,还应该包括教育、学校、乡村等各个方面,加强社会责任心,形成管理机制。
  近年来的统计得出,农村案发率确实要高于城市,这说明在城市中的家长更关注小孩的身心成长。这也提醒广大农村的家长,不要放松对小孩的管理和关心,应教育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加,正确引导他们如何与异性交往,以合适的方式对他们进行一些性教育也有必要。
  《南方日报·清远观察》:在英德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两宗是教师犯罪,如何看待这种职业性侵犯?
  黄勇军:一般而言,教师这个职业是受到过良好教育、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既然出现了这样的个案,可能还是与犯罪分子的差异性有关。有些教师将在工作和生活上受到的打击,发泄在学生身上,这是很可怕的。
  我认为,还是应回归到加强道德教育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上来,但社会各方面可能重视不够。一些部门领导,乃至整个社会,对道德的教育都有一些偏离。江泽民同志曾提出要以德治国,我们平时用人的时候,都讲究德才兼备,首先应该把"德"放在第一位,我想在追求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方面的建设。
  《南方日报·清远观察》:曾有一种说法,认为金钱社会的道德存在普遍下滑的趋势,你怎么看?
  黄勇军:我不赞成存在道德普遍下滑趋势的说法,但在一些地方,对"德"这方面的重视程度确实不够了。但我们整个社会大环境,还是在强调"德"。如对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中,我们都讲究德才兼备,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首先排除在外,这说明我们还是非常重视"德"。只是我认为应在原来的基础上,要更加重视边远的乡村和关键部门的道德教育。如学校这一块,要更加重视师德和学生良好品德的培养。
  《南方日报·清远观察》:幼女遭性侵害案件中,不管侵害人还是被侵害人,有许多与"问题少年"有关,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黄勇军:以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严师出高徒",现在,任何一个学校和教师,都不敢体罚学生。当然,我们不赞成体罚这种方式。但对于小孩子所犯的错误,给一点小小的惩罚,也是应该的。对孩子的教育,不应该是放任自流,也不应溺爱,而是培养他们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培养孩子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