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爱梨南之岛后编:十条理由说明美国不再是自由之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37:41

十条理由说明美国不再是自由之邦

作者:Jonathan Turley,《华盛顿邮报》,2012年1月14日;meihelen译

每一年,美国国务院都发表关于其它国家的人权报告,监视世界各国通过的限制性法律法规。例如,报告批评伊朗拒绝公正公开审判及限制隐私权,非难俄罗斯破坏正当法律程序,并谴责其它一些国家使用秘密证据及酷刑。

美国人一方面断定它国缺乏自由,同时仍然充满信心地认为,无论怎么定义,“自由国家”必然包括我们自己这个自由之国。然而,美国的法律和实践应该动摇这个自信了。自2001年9.11事件以来的十年中,我们国家已经在加强安全状况的名义下全面削弱了公民自由。最近的事例是2011年12月31日获得总统签署的《国防授权法案》,它允许对公民的无限期羁押。美国个人权利究竟要减少到何时,才会改变我们对自己国家的定性呢?

尽管华盛顿政府所掌握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每一项新权力在制定时都有过争议,但这些讨论往往是就一项项权力内容孤立进行的。事实上,这些权力并非孤立运作,它们构成一幅权力拼图,在这幅拼图下美国可以被看作——至少部分被看作——独裁主义。美国人经常向全世界标榜自己的国家是自由的象征,而将古巴和中国这样的国家轻易划归“绝对不自由”之列。然而,客观地看,我们可能只说对了一半。那些国家的确缺少例如正当法律程序这样的个人权利,使它们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为“自由”国家,但是美国现在与那些政权的共同点比任何人愿意承认的都要多得多。

那些国家同样拥有旨在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宪法,但是它们的政府享有剥夺个人权利的广泛的酌处权,而且鲜有公民挑战政府的真正渠道——这也恰恰是美国新法律的问题所在。

美国政府自 9.11事件以来获取的一系列权力已使我们置身于麻烦国家的行列之中。

暗杀美国公民

奥巴马总统像他的前任总统乔治·W·布什一样,声称有权下令杀死任何被认为是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教唆者的美国公民。去年,他以所谓总统固有权威的名义批准了对美国公民安瓦尔·奥拉基【注1】和另一个公民的射杀。上个月,政府官员又确认了这个权力,声言总统有权下令击毙他认为是与恐怖主义者结盟的公民。(美国经常批评如尼日利亚、伊朗和叙利亚这样的国家在司法程序之外杀死“国家的敌人”。)

无限期羁押

根据上个月签署的法律,恐怖主义嫌疑人会被军方拘留,总统也有权无限期羁押涉嫌恐怖主义的公民。虽然政府声称这条规定只不过是将现有的法律编纂起来,专家们却普遍质疑这个观点,而政府则反对人们试图通过联邦法院挑战政府的权力。政府仍然坚称有权基于其单独酌处权,剥夺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反,中国最近通过了对于拘留公民更具限制性的立法。美国挑出像柬埔寨这样的国家作为“允许长期羁押”的批评对象。)

任意的司法制度

现在总统能决定一个人应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军事法庭受审,这个制度由于缺乏正当程序保护而在全世界受到嘲笑。布什在2001年主张这个权力,奥巴马也继续此做法。(美国指责埃及和中国利用独立的军事司法制度对付包括平民在内的某些被告。)

无证搜查

现在总统可以下令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监视,包括一项新的权能,即迫使公司和组织机构交出有关公民的财务、通讯和社交方面的情报。布什在2001年《爱国者法案》的名义下获得了这一广泛权力,奥巴马在2011年又将其扩大,搜查范围包罗万象,从商业文件直到图书馆借书记录。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安全函”,无需说明理由便有权要求商业机构交出公民的资料,并且命令它们不得将提交资料的情况透露给有关人士。(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的法律允许政府实施大规模的任意监视活动。)

秘密证据

政府现在经常依赖秘密证据羁押个人,并在联邦法院和军事法庭中采用秘密证据。政府还强迫法院驳回针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只需提交一份声明,说此案会迫使政府披露机密情报从而危害国家安全就行了。这种声明已在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诉讼中使用,大多被联邦法官毫无疑问地接受了。布什当政和奥巴马当政时都有法律意见书作为政府行为的依据,但即便是这些法律意见书也被盖上了保密大印。这使政府得以依赖秘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持采用秘密证据的秘密诉讼程序。除此之外,有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庭。联邦法庭通常以一个狭义的起诉权为根据,拒绝受理对于政府的政策和计划提出的违宪挑战。

战争罪行

全世界曾大声疾呼对那些在布什时代用水刑【注2】逼供恐怖主义疑犯的责任人提起公诉,但是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说,不允许因此行为对中央情报局雇员进行调查或起诉。这不仅违反了美国的条约义务,而且是对国际法中纽伦堡原则【注3】的无情破坏。当有些国家的法院(例如西班牙的法院)开始调查布什政府官员的战争罪行时,据说奥巴马当局敦促外国官员不要让这种案件往下进行,尽管美国长期以来都主张对它国的战争罪犯享有相同权力。(有不少国家抗拒对被控犯有战争罪和施行酷刑的官员进行调查。有些国家,例如塞尔维亚和智利,最终服从了国际法;拒绝独立调查的国家包括伊朗、叙利亚和中国。)

秘密法庭

美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秘密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这个法院已将其签发秘密批准令的范围扩大到被视为正在协助或鼓动有敌意的外国政府及组织的个人头上。在2011年,奥巴马又续展了法院的这些权力,包括允许对并非隶属于特定恐怖组织的个人进行秘密搜查。政府还享有特权,可以无视国会对于此类监视的限制。(巴基斯坦将国家安全监视职能置于不受监管的军事或情报系统之下。)

免于司法审查

与布什政府一样,奥巴马当局成功促使对那些协助政府在无许可令情况下监视公民的公司予以豁免,从而剥夺了公民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公司提出挑战的权利。(与此相似,中国在国内外都维持重大的豁免主张,经常据此阻止对私营公司的诉讼。)

连续监视公民

奥巴马当局成功维护了政府的主张,即有权使用GPS追踪器来监视目标公民的任何移动,且无需得到法庭命令或审查。(沙特阿拉伯安装了大规模的公众监视系统,古巴以积极监视特定公民的行动而著称。)

非常规引渡

政府现在在一个称为“非常规引渡”的名目下,有权把公民和非公民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一制度被指为利用这些国家(例如叙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和巴基斯坦)来施行酷刑。奥巴马当局说已经不再继续布什政府滥用这一权力的行为,但仍坚持政府享有下令转移人员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包括可能转移美国公民的权力。

伴随这些新法律而来的是将钱财投入一个扩大的安全系统,在各州和联邦层面均如此,包括公众监视相机、几万名安全人员,以及大规模扩充追踪恐怖分子的官僚机构。

有些政客耸耸肩膀说,这些新增的权力只不过是对于我们所处时代的回应罢了。因此,参议员林赛·格雷厄姆(Lindsey
Graham,共和党人,南卡罗来纳州)在去年春天的一次采访中宣称:“言论自由是很好的想法,可我们是在战争中啊。”不言而喻,恐怖主义永远不会投降,也永远不会结束这场战争。

另一些政客试图将其合理化,扬言尽管存在这些权力,但真正的问题是如何运用这些权力。自由派人士通常引用这个论调,因为他们不能像攻击布什一样去攻击奥巴马。例如,参议员卡尔·莱文(Carl Levin,民主党人,密歇根州)坚持说,国会不会在无限期羁押问题上做任何决定,“我们把决定权留给该做决定的人,那就是行政部门。”

奥巴马在《国防授权法案》的签署声明中说,他并不打算使用无限期关押公民的最新权力。但是,他仍然以一个勉为其难的独裁者姿态接受了这个权力。

一个独裁主义国家不仅是根据使用独裁权力来定义的,还取决于在什么情况下就能够使用这些权力。如果一位总统凭着他一己的权力就能够剥夺你的自由乃至生命,那么所有的个人权利都比受制于行政意志酌情给予的恩惠好不了多少。

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曾生活在独裁统治下,他们比我们更深切地了解这个危险。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有一句著名的告诫,意思是我们需要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无需依赖统治者的好意或积极态度:“假如人们是天使,就不需要有政府了。”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得更加直截了当。1787年,有一位鲍威尔太太在富兰克林签署宪法后向他发难:“医生呀,我们这个国家算怎么回事,是共和国呢还是君主国?”他的回答有点吓人:“是共和国,夫人,如果您能保住它。”

自从9.11事件以来,我们造就了恰恰是前辈们所害怕的政府:一个大权在握、权力基本不受监管的政府,人们只能希望政府明智地使用这些权力。

《国防授权法案》中关于无限期羁押的条款在许多民权自由派人士看来像是奥巴马的背叛。这位总统曾信誓旦旦,说自己会否决关于无限期羁押的法案。然而,《国防授权法案》的发起人之一莱文在参议院发言时透露,事实上正是白宫认可了删除美国公民不受无限期羁押的规定。

美国人对政客们的不诚实早已司空见惯。真正的问题是:当我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自由之邦【注4】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在欺骗自己呢?

作者Jonathan Turley 是乔治·华盛顿大学的公共利益法教授。

【译者注】

1. 安瓦尔·奥拉基(Anwar al-Awlaqi)是出生在美国的激进伊斯兰教士,2011年9月在美国中央情报局发动的无人机攻击中在也门被击毙。奥拉基是中情局追杀的基地组织成员名单上的首名美国公民。

2. 水刑(waterboarding),又译为“坐水凳”,是9.11事件后中情局批准使用的一种刑讯手段。恐怖主义疑犯被捆绑在斜放的木板上,头低脚高,脸上盖一块布;刑讯人员往布上浇水,使疑犯产生窒息和溺毙的感觉,以此逼其招供。中情局承认在2002至2003年在关塔那摩基地对3名疑犯使用此方式。水刑在2004年被暂停,2009年1月奥巴马下令禁止使用水刑等严刑逼供手段。

3. 纽伦堡原则(Nuremberg principles)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在德国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一些关于战争的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审判和设立在日本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分别审判了德国和日本的二战战犯,清算其“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4. 本文标题及文中几次出现的“land of the free”(自由者的土地、自由之邦)源自美国国歌:“Oh, say does that star-spangled banner yet wave, O’er the land of the free and the home of the brave?”(“你看星条旗不是还高高飘扬,在这自由之邦,勇士的家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