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恩药业火灾:有问必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41:52
【问题】

  1、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2、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3、问:我公司2009年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账面存有一笔2008年以前按照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请问,注销时尚未冲减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4、问:我单位购买一辆汽车,当时为了方便,用老板的身份证登记,而实际是单位使用。请问是否应代扣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单位将汽车登记在老板名下,虽然给单位使用,也应依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下属单位之间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业务往来,请问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6、问:我公司为完成上级的利润指标,将部分应付利息转出,打算在次年列支,请问是否允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发生了款项的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商住一体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发一小区,小区中有临街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用房,总有21层的商住一体房屋一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把本属于一体的单位工程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分开如何确定非普通住宅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 上述单位工程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规定,竣工结算只能为整栋房屋,不能将本单位工程中的商业和住宅分开结算工程造价,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栋房屋作为独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清算?有何政策依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尽管立项时是一个项目,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分为两个项目进行清算,收入及相应税金完全可以分开计算,至于相关成本如何扣除,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8、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