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娘反击:执行联动缘何“动不起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6:57:29
执行联动缘何“动不起来”□ 张绍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为1月1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孟大庆 摄

  

  在执行工作中,法官有大半的精力用在了到处去查找财产,但现实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实践证明,执行工作仅靠法院单打独斗不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成为破解执行困局的必然选择。

  然而,想象中很美的制度在实践中也并不完美,问题颇多。

  协助请求 配合打折

  请求协助执行就好像请人帮忙,被拒绝是常有的事。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张永春介绍:“实际上,联动单位的配合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折扣。”

  “很多时候,公安局仅向我们提供最简单的身份信息。并且,有熟人才能打印,否则只能动手抄。”张永春表示。

  “执行联动效果往往受个人关系好坏影响。熟人熟事,协作效果就好。不认识人,就可能吃闭门羹。”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周涛裕也有同感。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卫华讲了一次执行经历:“我到省内某国土局查询房屋土地情况。去了后,工作人员让找法规科。到了法规科,又说要找档案室。去了档案室,档案室却说归法规科。推来推去,最后请示了领导才办理。”

  “唉!本来20分钟能办的,拖了整个下午才办完。”张卫华叹了口气。

  张卫华接着说:“一次,我们去北京某区的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到了一看,办事窗口排着长队,等候区也坐满了人。我们找到值班领导,问能否先行办理。他们回答说法官也要一视同仁,且上午的号也已发完。没办法,只好中午就去排队,直到快天黑了才办完。”

  相对于行政机关,商业银行地位要“弱势”些,但也会有“软钉子”。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陈春阳表示,到银行进门取号,排队等候查询已成了他的习惯。

  “刚开始我们还争取一下,找到经理想先办,并表示排号等候期间存款可能被转移,但基本上是一厢情愿。”陈春阳说,银行员工彬彬有礼,就是不给通融先行办理。

  此外,据了解,目前执行联动多以各县市的文件下发,参与联动单位仅限于本地区,无法跨地域联动。如果到外地办案,遇到的阻力比在当地大得多,地方保护主义会给执行工作设置种种“软障碍”。

  贻误良机 程序繁琐

  2011年12月,张卫华去河南省巩义市某银行办理冻结存款。

  法官出示了证件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柜员点开账号,显示有12000多元。

  法官立刻要求冻结,但该员工说要领导签字,然后就拿着协助通知书离开。

  10分钟后,该员工办完签字手续准备冻结时,账面却神奇地只剩几十元了。

  银行方面的解释是,可能当事人刚好用钱,用电子支付把款转走了。

  自始至终,银行员工的服务态度都无可挑剔。

  那么,到底是银行通风报信,还是碰巧当事人刚好转走,法官无法查实。

  “其实,真正难度大的是跨行跨网点的查询。”陈春阳感慨地说。

  陈春阳表示,目前各家银行的网点城乡分散,有的银行虽可跨网点查询,但冻结、扣划仍要到开户行才能办理。

  “无形之中,不仅大大增加了法官的时间成本,耗时耗力,且这个时间段也扩大了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风险。”陈春阳说。

  据介绍,有些协助查询程序过于繁琐。

  例如,查询某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先要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再转到省人民银行,再到要查询的商业银行,之后按原路返回。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个月,等结果反馈回来,账上的钱可能早被转走了。

  因此,没有集中查询机构,没有集中查询平台,逐案查询的传统模式就一直无法突破。执行法官不仅疲于奔波,常常还会失去最佳执行时机。

  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陈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借款做生意,后到期不归还被告上法庭。

  2010年5月,日照中院判陈某归还借款179万元,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张卫华到某县房管局去查询房屋抵押情况。

  “在交易大厅,我拿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输入陈某姓名后,其名下已没有房屋产权信息。真奇怪!通过查询交易记录,了解到在法院判决的第二天,其房屋产权就过户到他人名下。”张卫华说。

  张卫华介绍说:“我们马上问房管局不是执行联动协作单位吗,怎么允许他把房卖了?该工作人员一脸茫然,表示什么也不知道。我们又打法规科电话,答复说,法院判决书又不发给房管局,执行联动信息只有法院自己才关心,法院电脑与他们又不联网,没事谁还去网上查谁的案子是输是赢。”

  这番说辞让执行法官无可奈何。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王龙章认为,主要还是制度不完善,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的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比如说,车辆扣押专项机制就没有。通常,交警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交通事故时,只对车辆发生的具体状况作记录,至于车辆是否属于被法院查封的对象却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这就从制度上造成执行“不联动”。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张清华介绍说:“一次,我去房管局查询某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工作人员查后说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房产。于是,我们要求房管局给个书面材料,但遭到拒绝。”

  “虽然我们反复解释,但他们又说系统出了问题,有3万多条信息没有输入系统,如果想查就到这些原始卷宗里去慢慢翻吧。”张清华说。

  罚与不罚

  法院都为难

  那么,对于联动单位的不予协助行为,法律有无处罚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赵光强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接到法院的协助调查、执行手续后拒不协助的,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了依据,执行法官是否就有了的底气?

  张清华表示:“很少罚款,更不要说拘留了,往往通过协调关系将事情办完就不错了。”

  不过,少数时候法院也会小试一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叶露介绍说,在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后,被执行人曹某把轿车私下用于“黑车”经营,之后被某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查获。

  之后,该院法官多次奔波协调,向运管所解释相关法律。但是,运管所就是拒绝协助交出该车。无奈之下,法官依法作出处罚。马上,运管所感到了压力,迅速交出了轿车,该案才得以执行。

  “银行不积极协助执行,坚持按‘规定’办,没办法确定是否为故意拖延?难以定性也就无法追责。”陈春阳表示。

  陈春阳说:“对于银行来说,被执行人是他们的客户。存款额又是银行对员工考核的重要指标,他们存在着抵触情绪。所以,各有各的难处,能协调把事办了,就不再追究责任。”

  赵光强也认为:“处罚只是手段,实施起来现实操作性较差。本来就是让其他部门配合,若是动不动就罚款、拘留,以后的工作就更加难以开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