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星雨f4演员表:南京官方称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赔偿1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54:53

南京官方称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赔偿1万腾讯网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 王骏勇 )

 

 

热门帖子

帖子加载中....腾讯福州市网友 飞翔的鱼 2小时前

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说明是徐寿兰撞了彭宇,而不是彭宇撞了那死老太婆!!!

回复反对[0]支持[2450]腾讯山西省网友 peter 27分钟前

道德滑坡在现在的社会是事实,这样的文章无非想扭转人们的认识,但是很多事一旦有了开头,结果就不是你所能控制的了

回复反对[0]支持[1527]腾讯网友 ZZZ高达 2小时前

现在才说太晚了,已经没人相信了,这么多年早干什么去了?

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个法官不合格!用推理来解释案情,宣布雷锋精神已死才是道德滑落的主因啊!!!!

回复反对[0]支持[1411]腾讯武汉市网友 悠悠(Sunny) 1小时前

我呸! 如果那老太不是有个当警察的儿子, 第一次录的口供就不会那么\"神奇\"的丢失了! 法官王浩不是也调街道办了吗? 其实你们自己内部也是不耻这个事情的, 丫就是嘴硬死不承认官方有错!

回复反对[0]支持[1320]腾讯上海市网友 ごほう 2小时前

既然是公安局丢失了相关证据,那就更不应该判罚彭宇,行政机关工作失误,还是算在了百姓的头上。而且时隔这么就出来的回应,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晚了?

回复反对[0]支持[1190]腾讯舟山市网友 寒江钓雪 1小时前

哥关注的不是事件本身,也不是今后要不要做好事的这个道德问题,哥只是感兴趣的是这段话: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以及这个问题。-----那个法官现在还TM活着吗???

回复反对[0]支持[928]腾讯抚州市网友 正雨 28分钟前

事实怎样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官们处理这件事的方式方法!“越抹越黑”这个词还不知道吗?

回复反对[0]支持[814]腾讯上海市网友 牵ぶ伱の佐手 1小时前

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发现一个很有意义的现象,一些案件中的笔录啊,或者现场的摄像头记录啊,总是“不慎丢失”或者正在维修,这是为什么呢?

回复反对[0]支持[740]腾讯上海市网友 冰凌 1小时前

彭宇下车时并没看到那老太,是那老太突然闯过来的,他并没什么过失!还有看病医疗费为啥如此贵呢?不要命的病动则就要十几万。。。老百姓真是伤不起啊!!!

回复反对[0]支持[395]腾讯网友 □指点江山□ 1小时前 上海市 ごほう 1

既然是公安局丢失了相关证据,那就更不应该判罚彭宇,行政机关工作失误,还是算在了百姓的头上。而且时隔这么就出来的回应,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晚了?

你分析的非常正确,我挺!!!!!!

回复反对[0]支持[365]最新帖子 帖子加载中....腾讯上海市网友 你好 21分钟前

我记得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做好事不符合社会常理.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上海市网友 ▄︻┻═┳一 21分钟前

真相到底是怎样的,谁也不知道。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唐山市网友 奇星 21分钟前

坚持固有原则,该不去管的闲事就不管。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成都市网友 yl 22分钟前 福州市 飞翔的鱼 1

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说明是徐寿兰撞了彭宇,而不是彭宇撞了那死老太婆!!!

“先下后上”是乘坐公交车最基本规范,徐寿兰不遵守公交车乘坐基本秩序在先,在与彭宇相撞中应负主要责任~~~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湖北省网友 海哥 22分钟前

老兄啊伤不起啊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杭州市网友 Demon Hunter 22分钟前

这种事情么想也不用想官方肯定给彭宇又是做思想工作又是施压,内幕有谁知道,但我想一般这种事跟官方说法反着来应该就是真相!!!至于那个笔记丢失,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网友 Mr、淺笑 22分钟前

我绝对不相信这口供是\"丢失\"的,有这么巧?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平顶山市网友 红卫兵 22分钟前

社会道德滑坡谁之过?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深圳市网友 迦楼罗 22分钟前

旧事重提,民愤犹在。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临汾市网友 黑人才出众 23分钟前 沉默的溫柔 1

如果是真的,南京官方为什么5年后才想到来给自己洗白啊

不论怎么描也是越描越黑的黑人才出众,反正我是不再扶什么“老太太”了,不要说4万8,就是1万也没有啊。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西安市网友 竹隼 23分钟前

我不知道南京的法官司法考试是怎么通过的?疑罪从无这么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吗?既然最原始的询问笔录丢失了,那么原告方就应该提供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把责任一分为二这么简单草率的处理了事!

回复反对[0]支持[5]腾讯南京市网友 石韵 23分钟前

派出所里的东西(证据)随便就丢了,谁信啊?出了这样的事,除非把这个警察给开除。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洛阳市网友 梦里看花梦中 23分钟前 无意苦争春 1

疑问一:既然是双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何法院仍要求双方不得向媒体透露有关案情?法院真的是依法进行的调解吗?如果是,为何害怕当事人向媒体透露细节?疑问二:一审判处彭宇赔偿4.5万元,调节后变成1万元,伤者家属真是问心无愧,为何一下免去彭宇3.5万元赔偿?是良心发现了吗?疑问三:一审在派出所笔录丢失证据链不全的情况下如何做出的判罚。

上海市 信马由缰 2

这个案子应该重审,不是为了给彭宇翻案,是为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秀传统继续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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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现在的说法,就是对这件事盖棺定论,你想吃稀饭啊?

呵呵,2楼!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安徽省网友 常青树 23分钟前 上海市 ごほう 1

既然是公安局丢失了相关证据,那就更不应该判罚彭宇,行政机关工作失误,还是算在了百姓的头上。而且时隔这么就出来的回应,是不是真的?是不是晚了?

十足的“春晚”。当年为什么不公布真相。再一个“不慎丢失”的笔录是真的丢了吗?这个派出所是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吗?南京的这位书记参与此案吗?他说的这些事情确认吗?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河南省网友 我有罪 23分钟前 福州市 飞翔的鱼 1

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说明是徐寿兰撞了彭宇,而不是彭宇撞了那死老太婆!!!

我都奇怪那老太太为什么从后门上公交车?此人素质由此可见一斑,所以做出讹诈人冤枉人的事情也就没什么好奇怪的。

回复反对[0]支持[5]腾讯网友 黎黎 23分钟前

警方丢失了询问笔录。。。。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沈阳市网友 三七开 24分钟前

首先我要向徐寿兰老人在这次事故中发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慰问。其实我们都是受害者。公交车就没有责任吗?这个关键点就没有人提出来呢?这是为什么,是原告、被告不懂,还是有些单位在故意误导、逃避责任?乘客(彭宇)下车是有优先通过权力的,徐寿兰老人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而且是小跑是要负第一责任的,第二责任是公交车,至少它给这件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停车进站肯定不符合规定。法院的本意是好的同情老人、受伤者,可是它丧失了法律最起码的准则——公平,公平的法律是可以引导社会道德的,反之后患无穷。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苏州市网友 生命永不停漂 24分钟前

官员们素质上去了.大家素养也就上去了.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成都市网友 厚道人 24分钟前

越抹越黑!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无锡市网友 月与海 24分钟前

越描越黑!!!

回复反对[0]支持[0]最新帖子 帖子加载中....腾讯珠海市网友 吃吃喝喝 24分钟前

问一下彭宇不就明白了吗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嘉兴市网友 北辰之泪 24分钟前 老A 1

这案本来就是姓彭的有责任,但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撒谎说自己是做好事,其负面影响巨大.其实其人本身就是最大的道德丧失.也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遗责.

贵阳市 张半仙 2

从这个案子发生之后,我就一直认定彭宇肯定与徐老太发生了碰撞,只是这个碰撞主要是徐老太在跑动时没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所导致的,她应该负主要责任。彭宇扶人是正常的,但他在老太家人到场后还送人去医院、付医药费、等检查结果就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了,所以他必定与老太发生了碰撞,他也有一定的责任;他说他是在做好事,是在撒谎!他是想逃避责任。哪些误导民意的网络媒体,都应该受到惩罚。

半仙是算出来了的还是天眼看到的?貌似有句话好人做到底,按你的意思好人就不该做到底,做一半就好了,否则就有问题。你怎么没说那份证据呢?这么重要的东西说没就没,就好像再说陈水扁明天会支持一国两制,半仙你还信了?貌似还有一位证人吧,半仙怎么没算到他啊!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无锡市网友 因我精彩 24分钟前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到底是谁在怕舆论监督?只有假的才会怕舆论监督。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韶关市网友 bigcat 25分钟前

看了这么多的文章,还是石头记好看,有味!记得有这么一句让人记忆犹新,“真作假时假亦真!”,值得品味。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湖北省网友 枯叶のステー 26分钟前

法院被人民逼的没办法 只好请人做工作 威胁 在就是给了彭宇一笔钱 让他把责任担当起来

回复反对[0]支持[0]  原文链接:http://news.qq.com/a/20120116/000691.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