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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纪发[2008]29号索引号:JC207D01002008009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28日信息来源:监察局 | 2008年06月30日 | 访问次数:932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实效,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丰市监察局

2008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督纪律,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热点领域、热点岗位、热点项目为重点,不断强化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有效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和依靠社会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内容

(一)重大事项监督:包括镇、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特殊事项等。

重大事项监督的主要环节:

1、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在落实过程中是否走样。

2、领导交办的时效性强的重点工作是否按时序完成。

3、事关全局的突发性事件处理是否及时。

(二)招标、采购监督: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交通建设工程等。

招标采购监督的主要环节:

1、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有无批准手续。

2、公告是否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媒介发布。

3、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实行“廉政准入”,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是否存在为少数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

4、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和结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具备条件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5、开标、评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采购单位代表有无影响评委独立打分的行为。

(三)资金使用监督:包括预算外资金、资产变现资金、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村有镇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资金使用监督的主要环节:

1、资金是否专户储存和专户管理,是否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资金是否按预算执行;

3、支付对象、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建立健全防止虚报冒领的核查制度;

5、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克扣以及乱发奖金和福利问题,同时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是否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

(四)人事工作监督: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录用人员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监督的人事事项。

人事工作监督的主要环节:

1、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有歧视性、倾向性,时间、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资格审核是否严谨。

3、出卷、面试专家是否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有无影响专家独立工作的行为。

4、体检与政审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5、结果公示是否规范。

6、新提拔干部是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五)按规定需要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监督的其他事项和纪检监察组织认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

加强对监督事项中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廉洁自律情况等的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需实施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实行分级监督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参与监督的事项,严格按文件执行;

市委、市政府重要事项,根据领导要求,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参与监督。镇、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由所在镇和部门的纪监组织负责监督,并实行备案报告制度(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监督工作备案表》,并在一周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2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5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后,经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市纪委、监察局相关科室负责监督或由监督事项实施单位纪监组织负责监督。限额以下的事项均由所在镇和部门的纪监组织负责监督,并实行备案报告制度。

资金使用监督实行扎口管理,市纪委、监察局按领导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

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及人事工作的事项,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应全程参与监督。干部提拔、公务员招录、退伍转业军人积分选岗(安置)、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教师进城选拔考试等人事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参与监督。其余事项均由所在镇和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并实行备案报告制度。

第七条  属于上述范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向相应的监督机构申报监督,实行一事一报,具体内容包括如实填写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制作的《监督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监督机关,一份由事项实施单位留存),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附事项实施相关资料(包括实施意见、方案、公告等),于监督事项实施前(招标采购发布公告前)一周送达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

第八条  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对监督事项实施的程序、环节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监督事项实施前,了解有关准备情况是否规范合法;事中监督,即参与事项主要环节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事项结束后进行回头看,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九条  凡是实施的每一监督事项,纪检监察组织都应收集相关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专门档案。

凡是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的监督事项,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市纪委办公室。

第十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问题的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事项实施过程中,参与监督的人员对监督事项的准备情况、实施程序、具体环节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督事项的组织者纠正,组织者拒不纠正的,参与监督的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并建议中止监督事项的实施。

(二)对监督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及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各类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1、不愿意接受监督,应申报不申报违规操作,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伪造资料台帐,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情况,有意规避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2、在监督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随意变通,程序和手续不规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社会后果的;

3、在监督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的。

(四)对监督事项组织实施方面的存在问题或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各纪检监察组织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应当深刻剖析,总结教训,必要时在面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纪律和责任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各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分级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纪律的机构或人员,应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参与监督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被监督单位、被监督人员和社会舆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与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有利害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要严格自律,事后要如实填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表》,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如对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而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的,则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各镇及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全力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工作,事后如实填写《监督情况反馈表》,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凡是列入监督的事项,其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申报程序,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丰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1、监督事项申请表

    2、监督工作情况报告表

    3、监督情况反馈表

    4、监督工作备案表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