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电影有victory:刘瑞复教授谈法学方法和方法论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8:08:29
刘瑞复先生是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多年来,一直关注法学教育中关于方法和方法论的研究。近日,刘瑞复先生接受了本报的独家采访,从三个方面对方法本身进行释明,进而在引申出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从法学研究的角度阐述了法学方法论的自身规定性以及目前在认识上的误区,最后在分析传统法学方法的同时提出了新的研究模式。我们相信,正确解决方法和方法论问题并进行有益的尝试和变革必将对法学理论的深化和理论体系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正因此具有中国特点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一定能够尽快建立起来。
记者:我选的这张照片好像适合采访您的主题。您已年过花甲,还能在双杠上笑谈风声。双杠体育充满了方法和方法论。体育健身是方法论,弹跳上杠、两臂支撑是方法。
孔子说斯人也斯病也,时人说性格决定命运,刘老师乐观豪爽,不会得心脏病之类的“心病”吧。
刘瑞复:照片是女儿拍摄的。当时带外孙女到小区操场,她上不去双杠,我教她,女儿执意不让我上,怕一下子把身骨弄坏了,我说试一下,就上去了,女儿高兴极了,立即拍下了这一镜头。心脏病同“心病”不是一回事,“心病”是社会关系“病”。治病也要讲方法。打针的好方法是什么呢?“二快一慢”方法。就是扎针要快,推药要慢,拔针要快。如果反过来,搞二慢一快,患者就受不了了,有意见了,护士不但评不上先进工作者,还会挨批评。
记者:在法学方法和方法论领域,您界定了两者的自身规定性;揭示了两者相互关系的性质;引入了法学新方法。人们有理由认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法学方法和方法论的成熟程度上。
在我国法学通向科学的道路上,正确解决方法和方法论问题,对法学理论的深化和理论体系的形成,具有关键意义。进一步说,它将引发传统立法向着充分反映时代条件的立法的变革。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刘瑞复:方法,是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手段、方式、步骤和程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认识方法自身:一是方法具有工具性特征。
方法是达到人的某种目的的工具,工具和目的是紧密联系的。二是方法适合对象的规定性。方法是主观过程,离开了对象客体的规定性,方法便无从谈起。如杀鸡的方法是用刀,用什么样的刀,要适合于鸡的规定性,“杀鸡焉用宰牛刀”讲的正是这个道理。列宁在《哲学笔记》里讲,方法“是从它的对象自身中取得规定的东西,因为这个方法本身就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由此而论,方法是不能硬加到对象上去的,作为主观过程的方法与客观对象的要求应当一致。三是方法属于认识论范畴,也属于实践论范畴。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统一性,认识论和实践论的统一性,决定了认识方法与实践方法不可能孤立存在。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体系的理论,是关于方法的观念的总概括。方法论具有理念形态特征。方法论实际上是关于方法体系的理念和理论立场。具体地说,方法论是关于理论和实践中方法的总原则和方法工具体系的理论、主体活动结构的理论、逻辑组织的理论、主体主观过程的结果和方式的理论。
记者:很显然,方法和方法论不是同一东西,也不是同一东西的两个方面,两者不能相混淆。那么,法学方法又有怎样的自身规定性呢?
刘瑞复:可以认为,法学方法是揭示法学研究对象、认知法律科学、获取并解释法的客观事实的方法。
这里,“揭示法学研究对象”的方法,就是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认知法律科学”的方法,就是掌握法的存在的方法,即掌握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方法;“获取并解释法的客观事实”的方法,就是认识、适用法律并得出科学结论的方法,或者说是司法、执法、守法的方法。
在理解和界定法学方法时,有两个问题应当考虑:一是法学方法是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的统一。研究方法是对具体对象进行辩证思维活动所采用的方法,叙述方法是把经过思维抽象而成的具体结果表述出来的方法。法学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的内在联系,在这项工作完成以后,再把研究的结果观念地叙述出来。
二是法学方法是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的统一。人们的认识过程,是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
理论方法,是把思想内容同客观实际加以联系和比较,从而概括地总结实际和正确把握实际的方法。实践方法,是在有目的的实际活动中,对已有的经验性认识进行验证,以区别理论正确与否的方法。法的领域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可统称为法方法。法方法是包括法律研究方法和法学教学方法、立法方法、司法方法和诉讼方法、执法方法的总概括。只是为了表述上的便利,我们用法学方法来替代法方法术语。
记者: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学学科特征意义上被概括出来的。囿于对学科特征理解的局限性,仅仅研究法律规范的“规范法学”,对法现象作经验叙述的“应用法学”,对法的价值作逻辑分析和语义学解释的“解释法学”,作形而上学研究的“法哲学”、“法经济学”等,都不能全面反映法学学科基本特征,因而不能成为法学方法论。法学理论研究要回答“是什么”,但更重要的是回答“为什么”。
刘瑞复:要回答“为什么”,必须从学科特征出发,把法意识、法规范、法关系综合于一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分别研究,是法学方法论形成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首先要研究法学学科的方法论原则和认识论原则。法学方法论的学科性,决定了在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指导下,法学应有自己的方法论。用唯物辩证法解释法律,概括成“法律辩证法”,似乎得当些。
记者:“法律辩证法”作为法学方法论,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法律观,坚持法实践观、法联系观、法矛盾观、法发展观。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方法论同法律观的关系问题。
刘瑞复:法律观是关于法的总观念,表现为法学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观点的体系,而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方法的总观念,是关于法学方法工具体系的理论。由此说来,法学方法论应当是法律观的方法论表现。法律辩证法贯穿于法学理论的所有领域,依靠法律辩证法,能够揭示法律、法律关系及法学学科的本质。
记者:我们应当对法学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作总结了。
刘瑞复:法学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关系,而是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即法学方法总观念决定具体法学方法工具。法学方法论是法律辩证法,法学方法是注释方法、实证方法、比较方法等。
这样,作为“方法工具”的法学方法与作为“方法总观念”的法学方法论就区别开了。方法论为指导,方法为基础,是法学方法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特征。
记者:目前,在认识法学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上主要误区在哪里?
刘瑞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认识上将法学方法等同于方法论,将两者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二是,具体法学方法本身变成方法论,从而把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譬如,注释方法变为注释主义方法论,形成“无注释即无法学”的局面。实证方法变为实证主义方法论,这种法学方法论是“事实证明事实”的典型表现。任何事物都不能“自身”证明“自身”。以经验事实为对象,或者把法律作为事实,用“法律证明法律”(如凯尔森的规范逻辑的法实证主义),都是孤立地进行一时一地的个别事实的研究并得出结论,不能揭示法现象的本质联系。比较方法变为比较主义方法论,采用比较主义建立法学学科,便改变了本学科的固有本性,而仅以西方法学和西方立法为标准进行比较,则失去了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的立足点。
记者:法学方法,有其他各学科都必须采用的共同的研究方法,即一般科学方法,也有反映法学学科特征的研究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在法学学科的地位如何?
刘瑞复:各学科通用的一般科学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其中目前对法学学科特别重要的,是科学抽象方法。科学抽象方法,是关于辩证思维活动规律的方法,包括具体—抽象—具体方法、逻辑方法、归纳和演绎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
这些方法是永远管用的。譬如怎样下定义。概念、范畴、名词术语,是法学学科理论之网上的“网结”,因而都是需要下定义或作定义性说明的。逻辑方法能够告诉我们下定义的规则,要求揭示被定义项的本质属性和被定义对象与其他对象相区别。应当说,下定义在解决“这一个”是什么上,我们做得很不够。
记者:这里有一个问题。运用或强调逻辑方法,能否导致法学的“教义学性”或“概念法学”、“机械法学”?
刘瑞复: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外国学者的所谓“教义学性”,与逻辑方法无关,法官审判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与“教徒以圣经为依据对人‘说教’”,完全是两回事。讲求法学的理论性,讲求概念的致密、推理的严谨、命题的周严、假说的可靠和论证的充足理由等等,与“概念的支配”、“逻辑崇拜”无关。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思维的结构、形式和认识发展的规律、规则的表现方法”,而不是其他。譬如“筷子的使用方法”,是讲人们如何使用筷子,如若由此而及其他,演变成“筷子的支配”、“筷子崇拜”,就太离谱了。   记者:基本法学方法是传统的法学方法,是目前法学研究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法注释方法、法实证方法、法比较方法、法社会调查方法。在当代条件下,传统法学方法是否还有用?有没有改进的必要?   刘瑞复:现实是从历史走来的,现代是传统的直接继续。问题不在于传统法学方法是否过时,而在于要不要改进,要不要有所创新,使之充满时代精神和气息。   让我们看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具体法学方法本身的认识存在偏颇。采用注释方法,以为理论跟着立法跑,复述或加工法律,注释越多越好,不知道西方国家一篇文章、一本书没有几个注释,一些重要著述连一个注释都没有。   在注释与法律文本的关系上,存在是"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的问题。不管怎样,"法律解释的主动性、再创造性",不能替代立法文本本身。实证方法,应当以可以观测到的事实为依据,用严格的逻辑来推导和组织事实资料,并求得事实验证。   保证事实的客观性,必须"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而事实"不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而且,必须坚持事实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比较方法要求确定比较要素和决定性因素,那种表象地、形式上的比较;无限制条件地比较;比较的结论并非是比较内容的逻辑结果的比较,则使比较失去科学意义。法社会调查方法,是根据一定目的,采用必要手段,在预先方案指导下,研究法律的方法和实践活动。而"一定目的"、"预先方案"不合理、不可行,就容易回到"拍脑壳"   立法、"从书本到书本"立法那里去。   二是,法学方法使用不当,简单地套用,同论题脱节,不晓得何种具体法学方法是在成为研究进路或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时必须采用的方法。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著述特别是学位论文,往往列出研究方法,可从全文很难找到所列方法。其实,在方法与论题之间,起码应当明确三点:所采用的"这一个"方法是什么;"这一个"方法与其   载体的适合性;载体如何体现"这一个"方法。   三是,论证环节不符合法学方法要求,阐释内容中未能找到使相关学科材料有机结合的合理方法。相关学科材料在法学理论里"集合"时,必须使之具有法学的目的、功能和机理。目前,在经济学与法学结合上问题较大:简单的数学应用,而且没有得出法学上的结论;将经济分析局限为"成本分析"、"效率分析";填充嵌入式的经   济内容,由此造成了经济与法脱节,形成"两层皮";回避了法的实质和立法动因。   四是,对于新法学方法的引进,采取拒绝或生搬硬套两种态度。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法言法语",固守传统,其实质是拒绝采用新方法,而对新法学方法生吞活剥,罗列名词术语,不分析采用的动因和效果,不研究方法与对象的关系规定性。   五是,混淆语义学"词语"、"话语"与法学范畴的区别,对新词、新话过分偏好,又在语义学意义上而非法学范畴意义上使用。语义学是研究语言符号及其所指对象之间关系的,研究词汇、语法和修辞的意义。法学上的"词语"所具有的概念意义和"语境"在特定语言环境里揭示定义,只能从法学范畴意义方面求解。   记者:我们来谈谈新法学方法。1981年,您提出并采用了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和数学模型方法,分析厂址选择法的立法根据。此后,横断学科方法(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数理分析方法相继引入。1995年又提出"数量法学"概念,将其规定为研究法调整社会数量关系的法学理论。您何以如此注重新法学方法?   刘瑞复:我的那个"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可以称为后来被指称的"法经济分析方法",只是数学成分比后者多些。法经济分析方法,实际上是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和分析工具,来求解法律问题。从经济是法的内容,法是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济分析方法冲破了传统法学方法那种就法论法的局限性,开辟了法学研究方法的新路径。   新法学方法直接或间接涉及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方法引入法学并能直接应用的,有横断学科方法、数理分析方法。   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是横断科学,具有方法论功能。法学研究采用横断学科方法,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决定的。系统论或系统分析的要点,是通过研究系统中构成要素形成和相互作用的机理,解决系统的整合问题。应用系统论方法,能够解决法学理论的系统化、完善化;法学理论的逻辑结构的建立;引入一般范畴、共有范畴的恰当性问题。而目前法学著述中的"系统分析方法",限于描述法的结构、层次等的分析或者动态、静态分析,仍属于一般认识论范畴。   控制论着眼于对象系统的综合性,是从控制的观点来研究系统的运动、演变的规律。法学理论采用控制论的方法,在把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当作一个系统的基础上,能够解决其组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关系和反馈关系;研究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控制的规律;认识法律调整机制内部各个法规范、法制度相互作用原理。   信息论是从控制论中独立出来的新学科,研究信息流量、信息价值、信息系统及其构成因素,研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给出。法学理论研究采用信息论方法,能够解决立法可行性、适时性的论证;法实施的社会后果的反馈;社会运行系统和执法、司法系统的改进;立法系统研究机构的组织、功能的建立或改造等问题。   法学研究采用数理分析方法,一般是通过定量分析实现的,因而也可称之为定量分析方法。法的定量分析方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技术研究法律法规中的数量表现、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方法。定量分析方法在法的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处理资料,设计立法、改善立法;二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地解决社会活动、法律活动的科学根据问题。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推导中的法学推理和证明,能够实现立法的精确化和科学性,也能够使法学理论焕然一新。美国1973~   1974年能源危机时,面临"涨价"和实行"配给制"两种选择,最后,根据对相关数   量关系的研究结果,发布了实行配给制的法令。   综上所述,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为促进法学学科的发展,应当努力寻找适合于自己学科的研究方法。无论如何,法学理论研究应当注意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相结合;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相结合;分析批判方法与吸收借鉴方法相结合。   记者:法学方法和方法论不是从上述一般方法和方法论意义上而是从法学理论形态意义上加以应用的。法学理论要研究法学对象对方法和方法论的特定要求,研究当代条件下的法学方法和方法论又有些什么样的特点。   刘瑞复: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要求,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构建体系上,要求改变从法部门划分理论出发,依照部门立法的内容和序列,汇集法律法规,在基本上复述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构建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思想,使法学学科进入理论领域。   其二,在理论结构上,要求树立法学理论的结构是逻辑结构而非"板块结构"   的方法论思想,摆脱总论与分论"头重脚轻",彼此孤立的分散的板块状态,摆脱分论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孤立的分散的板块状态。   其三,在范畴和范畴体系上,要求逐步形成法学学科要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的方法论思想,以严格可靠的范畴为依据,形成新概念、新范畴;恰当地引进相邻学科范畴;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在引进其他学科范畴时,必须把握这些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注意引进的条件要求。   其四,在理论系统上,要求具备深入论证属于自己学科的特殊属性,更明确地从其特殊性出发把握理论基本点、理论环节和理论细节的方法论思想,在法的发生论、法的地位论、法的对象论、法的调整论中形成作为一个学科的独立理论。   其五,在学科关系上,要求学科的开放性和普遍联系性,从而将对法的形式的研究转变到对法的规范对象研究的方法论思想,在改变中外法学研究中回避或放弃研究法的规范对象的倾向时,对于具有学科性的法所规定的对象,采取"镶嵌式"、"混合式"的方法论思想,也是要不得的。   其六,在专业水准上,要求确立法学理论必须具备学术品格的方法论思想,扭转用常识替代知识、知识替代理论、一般理论替代学术理论的倾向,摒弃按照把现有法律法规作合理安排,就成为这一法部门的理论体系的主张。
本报记者于宁
2010-3-17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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