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16_001影音先锋:建国后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45:07

本文原载于《中共党史研究》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同时,逐渐拥有了各种身份:先是全国人民都划定了阶级成分,拥有了家庭出身;然后拥有了自己的户籍身份——农业户口抑或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的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编制则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系列;在干部系列中,有了职务等级之分;在工人系列中,又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这些身份系列中,有的是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先赋性身份,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有的虽是后天形成,但一经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档案编制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形形色色的身份基本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因为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益、待遇、机会均不同。
>>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农村人口都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以及家庭出身。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自此,“‘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
>>在城市中,历经镇压反革命、城市民主改革等运动,对在业人员的阶级成分作了基本界定。如1949年至1953年,“配合几个大的政治运动,在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对所有人进行‘阶级摸底’,重点对旧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家庭出身,1949年以前的职业、经历)”。从1954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定价赎买(称为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的阶级成分定为资本家。
>>中共中央、政务院(国务院)自1953年起数次发布有关规定,开始从粮食供应、就业、户口等方面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首先,粮食供应方面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自此,城镇户口与粮食开始挂钩。
>>1955年3月,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从落户入手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规定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等,允许登记落户,除此之外不得在城市落户.
>>改革开放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这两种身份是由档案身份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在这种档案管理制度下,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而且,这两种身份之间也难于转变,工人身份一旦确立,是很难转入干部身份的,其难度并不亚于从农村户籍身份转变为城市户籍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但“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接班”、“顶替”等规则。
>>干部、工人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意味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即干部与工人在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上均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主要是由1955年至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