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发生性行为的果报: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4:15:06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分析

我要评论分享到: 来源:中国外汇网作者:资金管理网2008-05-22 18:21:25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按照性质不同分两类。一类涉及到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主要是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副司长孙鲁军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按照性质不同分两类。一类涉及到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主要是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一类涉及到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主要是跨国公司内部资金的运营以及我们目前所称的外汇资金的集中。我今天主要是介绍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第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政策实施情况; 第三,进一步改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 

  涉及到资本项目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有三个方面的政策。 2004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004 年 104 号文件,实际上它是奠定了目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一个基本法律关键。后来我们在 2005 年,针对上海浦东新区提出的外汇改革试点情况,对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改革试点有一个批复文件,里面也涉及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内容,以及去年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试点的有关情况的内容。 

  目前外汇管理所涉及到的跨国公司的定义是在境内外同时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是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要注意一下,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才能称其为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的方式和外汇资金集中的管理方式,在104 号文里确定的委托放款的基本框架下主要是包含以下三个:第一种方式是指境内的成员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资金拆放;第二种方式是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放款业务;第三种方式是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的直接放款业务。我们可以看出 104 号文的法律框架里确定了委托放款业务是针对境内成员公司一家公司与另一家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委托放款业务或者一家境内成员公司和另外一家境外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境内放款业务。 在104 号文法律框架基础上,银行和企业进行了创新。突破了一对一的模式,实行了多个对一个的模式,就是目前所称的外汇业务的现金池业务,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要进行境内放款所需要的门槛有两个,一是委托放款人、借款人均是依法注册成立,而且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二是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进行了上一笔的委托放款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收回本金和利息。主要是第一个条件,都是依法注册成立的,而且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这是境内外汇放款的条件。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要进行境外放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都是依法注册成立的,而且注册资本金是足额到位的。对于中资跨国公司来说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 3 家,第二中资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 500 万,且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的。对于外资跨国公司来说,除了具备第一个条件以外,外资跨国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 3 家;第二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00 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 20% 。对于已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这个门槛相对比较高,无论是对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门槛都比较高。  

  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的一些特点和原则。内部运营管理主要涉及到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首先是外汇资金的来源问题。对于跨国公司实现内部资金运营管理的外汇资金来源,在 104 号文里规定得很清楚:只能用跨国公司自有外汇进行。但是我们在浦东和滨海新区的改革试点中做了一些突破,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在外汇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内外汇资金的运营,这是一个突破,目前仅限于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第二是境外放款实行限额管理,是出于控制外汇资金安全和外汇资金风险来考虑。对于中资企业来说,中资跨国公司、境外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 20% 。对于外资跨国公司这样规定,外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之和。第三是全收全支,不得抵扣。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事会资金内部运营,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也不能自行轧差结算。  

  实行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对于境内委托放款来说,委托放款人、借款人和委托银行签订了委托放款协议以后,受托银行可以为借款人开立委托放款专用账户,用来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对于境外放款来说,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开立一个境外放款的专用账户。而且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外汇收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收入仅限于从放款人、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性项目外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这是一项。第二项是从海外收回的放款资金的本息,最后一项是境外的控股公司要履约保证金,这是境外放款的外汇收入的放款。范围主要是两项:第一项经批准从放款,第二项收回本息以后,划回原来划入的资本金账户,设为经常项目。对于专用账户里面的结汇管理是这样规定的,委托放款专户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也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对于金融委托放款专用账户做了明确规定,账户里面的资金不得结汇,如果要结汇,只能划回到经常项目里面,委托放款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银行在办理境内成员公司委托放款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资金和借款人外汇账户资金的划转的时候,无需经过外汇管理,可以自行办理。就是说委托放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之后,无须进行委托放款,可以自行办理。  

  境外放款资金可以一次或多次汇出。在外汇资金放款之后,核定了一个额度以后,六个月内,境内公司可以一次或多次将资金汇出境外。你可以根据境外成员公司的实际需要,实际资金的安排情况,第一次或分次汇出去。另外一个境外放款的期限。严格上讲不超过两年,可以体现放款。对于需要短期的,要提前在到款率前的一个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核准以后可以转期,转期是两年。另外,可以提前还款。还有境外放款过程中,或者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会计报表,集中核算。同时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的报表变化情况。  

  我们再主要介绍一下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管理内容和管理原则。所谓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是多个对一个,就在 104 号文的基础上突破了一对一的管理模式,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对银行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实际上就是我对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者主办账户,通过我这个主办单位设定一个总账户,同时规定参加外汇集中管理的境内成员公司分别开立若干个子账户,我的总账户每天归集子账户的所有多余的外汇资金,然后再根据各个成员公司资金需要和安排,分别划转给子账户进行使用。 

  从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出来,主办单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跨国公司以它的地区总部,主要是实行结算中心和财务中心,作为它的主办单位。没有资金结算中心或者财务中心怎么办?这个时候可以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指定以后,主办单位就必须开立一个外汇的专用账户,用来归集各境内公司资本进账的资金。对于子账户来说,参与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各境内成员公司,按照委托放款的协议,可以在所在地开立一个用来划转外汇资本金账户和委托放款账户,实际上是一个总账户和分账户的关系。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 

  (1)外汇资金来源,仅限于参加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成员公司的自由外汇,例如外汇资本金账户的资金和经常项目的资金; 

  (2)使用外汇账户专用账户管理,包括提到的主账户和子账户之间,或者叫总账户和分账户之间,而且对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结汇,需要结汇必须划回原来的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账户,并且有报表报送。实际上,从现在管理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内容主要是两大块,即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管理和现金池业务。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方面,我们已经批准了通用电器、中外运、 TCL 集团,实现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从现在来看,尽管政策实施的时间不长,但是取得的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二是对中外资企业集团来说,都可以进行境外放款,但是实施境外放款的动因和目的不一样,对中资公司来说,他的动因是为了支持它的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资金的需要。中资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由于种种原因,信用度不好,或者信用度不高,在境外融资很困难的情况下,境内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境外放款的方式来解决境外成员公司在后续资金方面的困难。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从现在批的情况看,中资跨国公司境外发展主要是和境外投资公司密切相关的。对外资跨国公司来说,是不一样的。主要通过放款的方式,主要把境内闲置的外汇资金调到境外某公司,或者地区总部里去,进行统一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所以,从境外放款来说,中资公司和外资跨国公司是不一样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中中资子公司和外国子公司,它们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以一家成员公司为核心,实现整个企业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减少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共同点。他们的目的就是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成员公司之间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从提供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银行来看,既有中资银行又有外资银行,既有国有控股银行,又有上市银行。而且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推动力在于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在这方面资金是很高的,做得也可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政策实施情况

  我们再总结一下,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第一,初步建立起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及境内企业对外债权管理制度。因为我们知道境外放款对于种子企业来说不是一种股权投资,是一种债权。我们通过要求企业、银行报送各种报表,初步建立起来一个境内企业对境外债权的管理制度。第二,促进了外资跨国公司投资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吸引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进一步发展。第三,有利于增强中资跨国公司整体竞争优势,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问题,就是后续资金来源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实际上从 2003 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发展。包括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允许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信贷担保,由逐步审核改变为管理等等,取消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主要允许那些有资金、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汇兑成本。实际上实现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以后,不管是中资企业集团还是外资企业集团境内成员公司都减少了频繁结汇和购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减少频繁的结汇,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第四,有助于企业及银行的自主经营和创新。 

  三、进一步改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下一步我们的工作方向是:第一,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和外部资金运营管理的资格条件。中资跨国公司门槛是比较高的,要求投资总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对外资跨国公司门槛同样比较高,要求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20% 以上。进入到门槛以内的企业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的跨国公司。对于一些有实际需求的中型企业集团还是不够的,我们要把门槛降低,让这个政策惠及到符合条件或者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型的跨国公司,推动企业的进步、发展和壮大;第二,允许运作资金来源多样化。从目前看,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自有外汇资金。对于不同的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原料来源不同、生产经营范围不同、销售渠道不同,有一些企业有外汇,有一些企业没有外汇。另外,在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矛盾加剧情况下,中国的外汇资源形势发生了相应变化,从相对短缺的国家变成了相对充足的国家。我们能不能借这个时机进一步扩大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的放款;第三,业务审核方面进一步简化审核的手续;第四,促进企业产品创新和手段创新;第五,放松管理、降低门槛,促进产品创新以后,对外汇局来说,就有加强管理、加强统一监测的问题。外汇局会在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强事后审核和事后监管,尤其是跨境资金的统计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