侏罗纪世界2吉吉影音:[转载]减少上访,百姓还要下跪多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30:43

减少上访,百姓还要下跪多久

(2010-05-24 16:22:07) 转载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减少上访,百姓还要下跪多久作者:盲流诗人

非常态维权:上访者还要跪多久

    近期,“下跪”成了流行词。说“近期”其实是不确切的,对我们这个民族来说,“下跪”其实流行了几千年。只是在皇帝逊位将近100年,共和国建立60余年后,下跪,作为庶民一种维权的武器,被高密度地使用,让人徒然有今夕何夕的感叹。

    最近的一起下跪事件是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梅子坑村民集体在市府面前下跪要求“放人和还田,”起因是该村村民耕种被占水田与邻村起冲突6人遭拘。很显然,这个创意是受到大连庄河市千余村民在市府面前下跪而“跪倒市长”的启示,两件事之间,湖北公安县发生了几百教师跪在县政府门前,要求民办教师补贴。

    大连庄河下跪事件发生后,还有网友就此议论中国北方的老百姓和南方相比,公民意识方面欠缺。可现在中国开放最早、公民权利意识最为强烈的广东村民,还有腹地湖北的教师不照样下跪么?在强悍的权力面前,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该跪还得跪。

    下跪,是一种非常态的维权方式,也符合中国人传统的文化性格。下跪者自甘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承认强者的合法地位,只是通过下跪来让强势一方感觉到道义上的压力。从而希望掌握权力者能开恩,体恤弱者。在中国的戏文里,民妇跪在出巡的老爷轿前鸣冤叫屈,或者百姓不远万里进京师叩阙告御状,就是典型的“下跪维权”。只是那时候草民这样的下跪,在政治逻辑上是讲得通的。对皇帝而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的老百姓都是他的子民,而各级官员是皇帝派出来“牧民”的,即替皇帝看管这些子民,那么子民向天下人共同的大家长或者家长派出来的管事者下跪,盼望圣君或清官做主,当然天经地义。而现在,照说一切公权力都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才是主人,各级官员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主人向仆人下跪哀求,这就显得不可思议了。

    这种靠强势者迫于道义、舆论的压力而良心发现的维权行为,作为非常有限。而且,无论哪一种指望舆论关注的非常态维权,一定会产生耐药性。某种形式刚出来时,因为吸引眼球,舆论予以高度关注,有司和某些官员迫于舆论压力,那么事情可能会得到解决,维权者的目的达到了。可同类事件一多,因丧失新意而使媒体产生疲劳,有关部门和官员就会越来越不在乎了。以十年前就有的“跳楼讨薪”为例,一开始这样做,媒体纷纷予以报道,相关部门表态积极。可这样的事情一多,就被看成“跳楼秀”了,即便真有人跳下去,未必有人关注,也未必能触动官老爷们坚强的神经。再以拆迁事件引发的矛盾为例,《南方都市报》记者谭人玮感叹:“我亲眼见证了拆迁新闻门槛的提高,最近已经发展到自焚才有媒体关注。”再这样下去,恐怕自焚也不会有媒体关注了。

    某种非常态的维权方式一旦产生“耐药性”,那么这类方式将会被更多的人弃用,维权的弱势者会出新的“创意”,追求花样翻新以达到吸引公众注意的目的。长此以往,非常态的维权方式只会越来越悲情,越来越残酷,最终使整个社会充斥着怨怼之气。

    显然,对一个人民共和国来说,公民采取这类非常态的维权方式,是不正常的。那么常态的维权方式是什么?答案很简单,就是政治上实现真正的民主,社会管理上实现真正的法治。如此,主人是真主人,仆人是真仆人,仆人们干坏事或者不干事,主人可以炒仆人的鱿鱼,甚至业主们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将整个老物业公司全部换掉。“公仆”们还敢傲慢吗?

    站起来维权,才是常态,我相信这也是多数中国人的愿景。但我不知,现在希望通过下跪使有权者良心发现而施仁政的庶民,还要跪多久!

    (2010-05-22 来源: 经济观察网 原文标题:非常态维权必产生耐药性:还要跪多久)

上访群众为何能“敲诈”政府

    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多次上访反映村里强占他土地的问题。去年11月,临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继文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显示,2008年底,兔坂镇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与马继文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再上访,兔坂镇政府向马支付6600元。在去年3月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向马支付900元。(《中国青年报》5月6日)

    客观地讲,群众以去上级政府上访为由,有意无意对基层政府构成某种“威胁”,后者向他们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他们息访,若严格以《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条款衡量,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马继文课以刑责,大体上是说得过去的。

 地方法院并没有生造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访群众用上访“威胁”基层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数量的“息访费”,那么,法院就足以认定上访群众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所以,这类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法院该不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访群众的刑责,而在于基层政府为何能够被上访群众“敲诈”?

    在现行信访政策下,上访群众、基层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怕”为特征的微妙关系。首先,群众“怕”基层政府,因为群众遇到的问题、遭受的冤屈在基层很难得到解决,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访。其次,基层政府“怕”上级政府,这是由长期以来的政治现实和行政格局所决定的,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再次,上级政府“怕”上访群众,认为群众大量上访会损害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要减少群众上访。

    由于对群众上访问题存在如是认识,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达了严格的信访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或对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相联系。对基层政府而言,这是一把致命的“杀手锏”,他们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控制群众上访,否则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一些上访群众看到了个中“玄机”,认识到自己上访也能让基层政府“害怕”,少数上访群众以此为条件与基层政府谈判,进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访费”。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大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危险,司法机关会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依法”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级政府树立科学的维稳观,改变“怕”群众上访的传统观念,一方面通过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传导手段,敦促基层政府认真解决群众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放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推动地方形成良性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基层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状态。

    同时,上级政府无须向基层政府下达信访控制指标,基层政府也不必以严控群众上访为要务。更关键的是,通过加强基层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够使基层政府反过来“怕”群众。最终,群众的问题应当而且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群众再到上级政府和中央去上访,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作者: 潘洪其 2010-05-07 稿源:东方早报)

减少上访,须给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5月23日《新京报》)

    从某种意义讲,中国老百姓是温顺朴实善良的,“刁民”恐怕不多。但是,最近几年,“上访”、“闹访”事件却屡见不鲜,而且也因此导致了诸多群体性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告状难”,百姓受了委屈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但让法律尴尬、公众失望的是,在有些地方,在很多时候,法律屈从地方“土政策”和权贵,向“告官”的百姓关闭了大门,要么不立案,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行;即使审判,百姓也是败多赢少。

    对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愿接、不敢审的原因不难分析,因为法院受到的制约因素太多、干扰势力太大,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很难进行真正的“独立审判”;“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这种畸形的审判思想颇有市场。更何况,判政府败,法院也承担不起所谓损害政府权威、加剧政府与群众对立的社会后果。老百姓投诉无门、求告无路,要解决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信访。而上访一旦达不到目的,一部分人就采取极端行为,甚至造成恶性事件,消耗更大的社会成本,而且最终还是要政府来埋单。

    百姓为何信访不信法?根源就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缺位和失守,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某些法官成了“稻草人”。

    一些地方动辄以“顾大局”“保稳定”为借口排斥或干扰司法监督,讳疾忌医,积攒和发酵社会矛盾,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最近,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排查“民告官”进京赴省上访案件,有助于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值得期许的。但是,修补官民裂痕,消弭官民矛盾,关键是在今后如何要公众信仰法律,给百姓一个依法“讲理”的地方、“申冤”的渠道。(作者: 惠铭生 2010-05-24 稿源: 新华网)

    新闻回顾:

最高法:全国排查"民告官"进京上访案件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

    新京报5月23日报道据新华社电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此类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记者从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

    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最高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院备案。

    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案

    “专项治理活动将纳入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据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据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进京赴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

    逐案落实责任领导包案到人

    “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江必新说,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江必新要求,要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必须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最高法发文保护“民告官”诉讼权利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民意沟通信箱反映行政诉讼“告状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这个《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不得随意抬高“民告官”诉讼“门槛”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意见》规定,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面对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立案工作机制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将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意见》对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加强立案监督指导,废除违法限制受案“土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2009-11-16 来源: 新华网)

行政强制法草案或明年底通过 民告官有法可依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日前透露,《行政强制法》草案有望在2010年年底前通过。这部法律的通过,将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有望在2010年年底前通过。”9月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透露。

    此前的8月26日,《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专家评论说,这部法律的通过,将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一起,奏响我国行政立法“三部曲”,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

    对行政权力的规范,还有不收费的“民告官”——行政复议。近年来,行政机关每年受理行政复议案约8万件,其中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以及主动改正、和解、调解的,占33.59%,有效化解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受到公众好评。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管理,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把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的历史性转变。

    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长征》一书中,英国剑桥大学法学教授兰戴尔?裴伦堡写道,“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实实在在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新中国对法治的追求,从成立之初便开始推进,但60年间也经历曲折。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此后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在抓紧起草。十年内乱,使我国法治事业遭受巨大破坏,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法治,对一个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对保护一个公民的权利,至关重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中国法治走上了“阳光大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提速:立法步伐持续加快;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加大保障;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立法的大门,也越来越多地向公众打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来自重庆的一名企业一线工人吴志才,这样表达自己的感受:“虽然我不是什么大人物,但我要尽量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2004年3月,国务院的一份文件引起国内外瞩目。这份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文件,庄严向国人承诺,向世界宣告:10年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给政府的审批权划上法治的“边界”,撤销了重重权力“关卡”。此后,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1992项行政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共取消、调整77692项行政审批。

    状告公务员录用存在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为家乡征地批复状告省政府的浙江农民张召良,质疑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河北老太太王淑荣……在法律的平台上,更多的普通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中国走得昂首挺胸,越来越有信心。 (2009-09-27 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