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教育翟墨: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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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发展问题研究

我要评论分享到: 来源:《新理财》作者:赵葳2011-12-01 12:00:44结算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模式之一,其优势已被国内外许多企业成功的证明。但随着企业财务管理的不断发展进步,结算中心也应该丰富完善自身的功能。笔者认为结算中心可以在传统的结算和对外借贷功能外,增加内部资金借贷业务,提高企业集团对资金时间价值和成本的认识.

  一、传统意义的结算中心

  现代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都设立结算中心,办理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在我国,成立结算中心比较早的有:1987年,蛇口工业在深圳特区设立的特区第一家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较为知名的有:大庆油田结算中心。它们的主要职能可以简单归结为:一是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现金结算;二是代表企业集团统一对外借贷。

  利用结算中心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跨地区、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的企业集团来说,在保证成员单位有较大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的前提下,结算中心将整个集团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等决策过程集中化,达到了监控资金流向的目标。但是,结算中心也存在缺点,例如:忽视对资金成本的认识。举例来说,当一个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资金足以发展内部借贷时,却代表企业集团向外部银行寻求贷款,这肯定是不经济的。

  笔者简单总结了一下,传统意义的结算中心优点主要有:一是集中财权,这主要是通过所有成员单位对外支付和内部核算均通过结算中心完成来体现的;二是控制了企业集团内资金体外循环和资产流失,成员单位减少甚至可以不在外部银行开户,改变了多行开户结算的混乱局面;三是提高资金结算效率,这主要表现为一般结算中心的财务设施软件网络是企业集团内最好的,通过与银行联网结算,可以大大减少人工成本。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结算中心其资金集中管理只是简单的将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集中起来统一收付,统一结算,没有体现出管理的含义。而且,多数企业集团结算中心都会面临这样的困惑:难道结算中心只是成员单位的出纳员吗?

  二、增加内部资金借贷功能的结算中心

  笔者认为,要全面发挥结算中心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必须赋予它内部借贷的权限。这是因为传统的结算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其重点在于结算,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成本。如果将长期闲置的内部资金以有偿使用的借贷形式,投入到需要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中去,一方面可以盘活资金,调配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有项目但缺乏资金,又不方便贷款的中小企业成员单位。

  增加结算中心内部资金借贷功能在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政策法规方面都是可行的。

  (一)业务流程可行

  首先,结算中心必须科学制订在外部银行存款的固定数额,估算准确的成员单位日常资金结算需要数额,扣除这两部分资金的余额就是结算中心可以发展内部借贷业务的资金量。

  第二,设定专人负责结算中心内部贷款审核。比如,可以由结算中心组织专门人员分析举贷成员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再按“结算中心信贷员”、“结算中心主任”、“企业集团财务负责人”的顺序逐一审批。

  第三,内部成员单位内部贷款审核通过后,该成员单位内部存款和内部贷款同时增加,并可以随时使用内部存款。

  (二)账务处理可行

  结算中心和贷款的内部成员单位应增设内部贷款科目。

内部贷款拨付时,结算中心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贷款——××厂

贷:内部存款——××厂

成员单位财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

贷:内部贷款

内部贷款归还时,可做相反分录。

内部贷款产生利息时,结算中心同时向没有贷款的成员单位分配内部贷款利息。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厂

贷:内部应收利息——××厂

借:内部应付利息

贷:内部存款——××厂

贷款的成员单位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存款

贷:财务费用

没有贷款的成员单位做相反处理。

  (三)政策可行

  有人提出疑问,认为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开展内部借贷业务与国家政策法规冲突,成员单位借贷资金应该委托外部贷款机构或中资金融机构处理。他们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但是,笔者认为上两部法规规范主体明确指出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一般企业集团不具有约束力。而且1997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②中指出:“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因此,结算中心利用内部资金向成员单位开展非盈利资金借贷业务,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支付利息,并不与国家政策法规冲突。

  另外,也有的人提出如果结算中心开展借贷业务产生的存贷款利息差额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纳税呢?笔者认为结算中心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非盈利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结算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企业集团总公司,如果真存在存贷款利息差额可以通过总公司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③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结算中心如果按不高于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是不征营业税的,否则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增加了借贷功能的结算中心实际上是与另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综合的新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它和成员单位间建立了一种银企关系,模拟银行运作,强调了内部资金的使用价值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结算中心模式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内部贷款管理风险和内部资金数额不稳定。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内部贷款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建议

  可以模仿银行贷款的信用审查、项目审查等,建立一整套对借款单位和项目的审查制度。并且将责任落实到人,一旦该借款出现问题,可以追查到底。一般内部贷款多为流动资金贷款,如果是大型项目投资,结算中心应该积极为成员单位申请银行贷款。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彻底调查贷款成员单位的动机,随时了解其资金使用情况。

  (二)针对内部资金数额不稳定的建议

  结算中心必须估算出有多少资金是闲置资金,否则不宜开展内部借贷业务。另外,有时可能会出现成员单位只贷不存的现象,这样做也会造成结算中心资金枯竭。因此,笔者认为结算中心要严格把住内部资金的源头,即成员单位的经营收入。还要详细了解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什么时候花钱?为什么花钱?甚至,结算中心的管理可以与企业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内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使内部资金回流稳定。

  四、结束语

  结算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模式之一,它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应用广泛,发挥巨大作用。并且,由于结算中心自身的一些优点,使之成为大多数发展中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当前,结算中心还停留在对现有资金和即得收入的结算与监管上,未来的结算中心也许可以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取得更多的收入”的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得到启示,将资金集中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注释:

  ①袁琳.资金集中控制与结算中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1:56-99.

  ②财政部.财工字346号-1997年.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2000年.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