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摇尾巴是什么意思:6旬翁找"少妻"赔上房子车子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7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6:50:05

  

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东江时报》记者黄俊书 通讯员梁祖培

  今年63岁的魏某在老伴去世后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曾某。二人见面后一拍即合,但前提是魏某必须给曾某买房和车,并且都过户到曾某的名下,曾某将照顾魏某的老年生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魏某给曾某买了房和车,二人还住在了一起。然而好景不长,魏某认为曾某的照顾变了样,最终将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曾某返还房子和车子的钱共计37万多元,而曾某则认为房子和车都是魏某赠与的,他无权要回。

  惠城区人民法院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受理了此案,并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魏某存在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考虑到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并且约定所附的义务不具体,现实中也存在举证较难的情况,最终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应返还魏某部分赠与财产共计17万多元。

  案例回放

  老翁找4旬女为伴闹纠纷

  为表诚意赠送她房子和车子

  今年63岁的魏某,老伴2010年去世,子女又不在身边,自己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为此,魏某想到了再找个人陪伴和照顾自己。

  经人介绍,在2010年11月15日魏某与小自己23岁的曾某见面,介绍人说曾某很会照顾老人,人也本分,这样的人很难找。鉴于此,魏某表示可以请曾某照顾自己。第二天双方再次见面,并在谈及魏某需要照顾的具体内容和曾某要求的报酬时,曾某表示保证可以将魏某的余生照顾得很好,而且可以经常陪他喝茶、游玩和散心等,但必须以结婚或买房、买车并登记在曾某名下为条件。如买房、买车,房屋可以由魏某居住至老死,汽车则由曾某驾驶以便搭载魏某出外散心。

  魏某为表诚意和让曾某安心,同意在曾某能够照顾其余生的前提下为她买房、买车,魏某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要求每周的周一至周五,曾某必须到他的住处负责其饮食和陪他散步、聊天,曾某对此条件也表示同意。

  双方达成协议后,魏某遂出资25万多元为曾某购买了位于市区河南岸某公寓的一间4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花了1万多元进行了装修。同时魏某还花了10多万元为曾某购买了一辆小车。之后不久,魏某称,曾某又要求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元,同样基于表明自己确有诚意和能让曾某安心照顾自己的考虑,魏某同意了该要求,每月都支付魏某工资2000元。

  他说:满足她的要求却没享受她的照顾

  一切都准备好后,魏某也搬到了该公寓与曾某住在了一起。然而让魏某想不到的是,在刚开始时,曾某还能按时给他做饭,之后却每周只有两三天为其做饭,而且还经常不是在正常的吃饭时间。此外,曾某还有抽烟的习惯。魏某对此很生气并提出意见,二人便吵了起来。魏某表示,曾某甚至以“如果不满意,现在可以退货,反正房产和汽车都是我的名字,没你的份”等语言逼迫他忍气吞声。更为过分的是,之后不久,曾某还将魏某赶出了公寓,并将房屋的门锁换掉,迫使他不得不另租房居住。

  魏某说,虽是他出钱购买的小车,但曾某并没有按当初所作的保证那样,开车带他去玩,甚至一次都没有坐过曾某所开的小车。

  魏某称,他用尽毕生积蓄满足了曾某的所有要求,只为求得她能照顾、陪伴自己的余生,不想竟在垂暮之年遭此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于是,魏某将曾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并要求曾某返还魏某出钱购买房子和车等款项共37万多元。

  她说:不顾反对与他同居并按夫妻关系照顾他

  曾某对此认为,小车和房子都是魏某赠与自己的,魏某无权要求返还。曾某称,二人在经介绍认识后,双方谈好是以同居、结婚为前提条件,魏某赠与她一辆小车和一套住房,在相识的第二天曾某就到魏某处为其做饭、聊天、洗衣服等。

  此后,曾某还不顾世俗偏见和家人反对与63岁的魏某同居,过着夫妻之实的生活。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即使在魏某未支付其伙食费的情况下,她仍然按照夫妻关系一样照顾魏某。

  曾某称,特别是在今年初,魏某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曾某还从哥哥处借了10万元给魏某,魏某也未写下借条,也就是说并没有将魏某当外人看,而是把他当成了自己的丈夫,也就不存在写不写借条和交不交伙食费的问题了。因此,魏某为曾某购买的房子和小车完全是赠与关系。

  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紧张,曾某表示是因她要求魏某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却遭到拒绝,因而时常争吵,最后魏某于今年4月底擅自搬走,并不是她赶走魏某,而且魏某离开时还带走了部分家电和家具。因此,魏某是自愿放弃同居、结婚,并非曾某不履行同居、结婚和照顾魏某的义务,魏某无权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财产。

  曾某还表示,双方经人介绍,同居生活让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居后双方生活幸福美满,从未发生伤害对方感情的事情,提出分居只是魏某的一时冲动,她对此表示谅解。同时也对过去生活中对魏某的照顾不周表示歉意,只要魏某愿意回来结婚,并承担伙食费等家庭正常开支,她仍然愿意与他结婚和照顾他。

  庭审焦点

  受赠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惠城区人民法院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查,魏某所购买的小车已被曾某出卖,法院随后对魏某购买的房子进行了查封。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魏某是赠与人,受赠人是曾某,赠与的财产是位于市区河南岸某公寓的房子及轿车一辆,受赠人曾某的义务为照顾料理魏某晚年的生活,并在以后登记结婚。若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返还财产。

  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受赠人是否履行照顾料理赠与人晚年生活,并在以后登记结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魏某未能举出客观有效证据证明曾某不履行照顾料理其晚年的生活或不与其登记结婚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魏某在搬离公寓时,将房间内的家具、家电搬走,则表明其不与曾某共同生活,无须曾某履行义务。因此,魏某请求判令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曾某返还37万多元缺乏证据。

  法院判决

  房子属女方 其返还男方17万元

  惠城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相识时间短,双方约定所附的义务不够具体明确,且在客观现实的生活中由魏某举出客观有效证据证明曾某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也存在较大困难。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曾某应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对于装修费及购买家具、家电共计3万多元,双方均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是单方支付,故应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酌定曾某应返还魏某部分赠与财产金额共计18万多元,由于公寓已登记在曾某名下,应归其所有。购买家具、家电人民币共1万多元,因家具、家电被魏某搬走,故曾某应返还魏某部分赠与财产共计17万多元。

  魏某称每月支付2000元给曾某作为同居期间的费用开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曾某称魏某向其借款10万元,要求返还,因借款关系与本案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曾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一、被告曾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魏某赠与款人民币17万多元。二、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