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森家具价格:李庄,一只“兔子”的传说-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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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一只“兔子”的传说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2-05 08:46  正义网  毛毅坚 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2-05/20766.html

李庄一案“续集”里的“剧情”挑逗了所有人联想的能力。二审“认罪”的惊天大逆转使许多人产生了诡异的“根源”所在的丰富猜想,甚至有人戏称李庄瞬变的原因将会成为“千古之谜”。其实,李庄只是一只“兔子”,一只过于自信而有点莽撞的法律“杯具”的小“兔子”而已。我试图从两则“兔子”的法律寓言故事来牵强附会解读李庄一案。“寓言”乃文学作品的一种体裁,常带有讽刺或劝戒的性质,用假托的故事或拟人手法说明某个道理或教训,笔者仅希望从以下的寓言故事能带来点滴体悟或反思!

一则古代“兔子”的法律故事:在战国时代,秦国丞相商鞅对弟子深入浅出地讲了一个兔子的法律故事。他如是说:“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因为野兔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的主人是谁?’说不清楚。而卖兔子的人充满集市,盗贼不敢动手,是因为兔子已经有了‘主人’。所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也会像奔马一样追着兔子跑。”商鞅讲的这个故事揭示了法律的实质:“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定”就是制定规则。民国初年,著名学者梁漱溟说过一段话:“法律这东西怎么讲?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划订定明白。比如说: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律。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

“分”,就是给予名分。“这是我的兔子。”理直气壮地表明了我对兔子的所有权,也暗示其他人“请别打我的兔子的主意”。可以说“分”,赋予了“兔子主人”权利和义务。

“止”,就是强力制止。兔子有了“主人”之后,如果有人还要去“追赶”它,还要去“侵犯”它,这时就该官府出面,“大刑”伺候了。这就是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问题。

“争”,就是裁决争端。“兔子的名分”定下来后,还要有个裁决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以防止人人都跳出来说:“这只兔子是我的”。

在这个“兔子”的故事里,中国古人用他们特有的智慧,告诉了我们现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是行为的规则,是非曲直的尺度,定分止争的标准,是人间万象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规矩绳墨。其实,《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早己划分了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各自的权力(利)界线,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 “行为规则”的空间。但是,李庄同志却不知何故认为有了“定”的法律依据,也有了法定“兔子”的“名分”,并高调且自信满满地认为:我的“兔子”,我作主!即认为指导自已的辩护对象应当是合理的!但是,某些机构却不以为然:谁说“兔子”规定是你,就是你的?你还真敢作主?!再说这只本身就是法治“宠物”的“兔子”的脖子上还牢牢系着一条叫“306”链子呢!因此,“争”的结局早已不言而喻了,李庄不幸又成了一只被“306条”链子锁住的“兔子”!

一则现代“兔子”的法律故事:一只兔子作案后,逃入森林。中、港、美三地警方联手追捕。首先行动的是美国,他们花整整半天用于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兔子跑了,任务失败。

然后轮到香港,他们派了一百多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用喇叭喊话:“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半天过去,没动静。飞虎队闯入森林,搜索一遍,没见兔子踪影,任务失败。

最后是中国大陆,只有四人,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持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惨叫。再过一会儿,该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地走出来,后面拖着一只狗熊,狗熊鼻青脸肿,奄奄一息地说:“不要打了,我真的是那只兔子…… ”。

当然,这是一则流传较久的网络老笑话了。

但是,接下来呢?是顺着鼻青脸肿的狗熊,去追查“兔子”的作案过程?还是探究狗熊自称为“兔子”的原因?

这是法律人面对的两个难题。

在多数人对着第一个难题,多方考证、不遗余力的时候。更为关键的是,谁会选择了后者进行仔细研读与反思呢?因为,我觉得李庄在“续集”里出人意外地扮演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兔子”角色是具有标志性的苦痛素材,也许找到避免每个人被成为“怀具”的“兔子”的法治之道比陷于无谓的“猜想”和干嚎的“义愤”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