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家族有第二部吗: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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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嘉政发〔201160号】(20119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预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并由省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
    
(三)对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经市发改委与省发改委或省直有关部门衔接后,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