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武2从30升到50:“舆论审判”泛滥的反思:对正义渴望容易情绪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30:50
   北京市二中院对王天成诉周叶中抄袭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判王天成败诉。该判决结果在网络媒体上招来广泛的批评,因为它与几乎所有人事前的预想相反,而且,法官做出判决的一些主要论断,在大多数人看来,似乎经不起理性的推敲。

    看起来又是一起“舆论审判”。这种舆论审判近些年来已经成为对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当年的刘涌案,舆论对那些为刘涌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专家进行了一番审判;在黄静案中,法官、检察院、法医、被告都遭到过舆论的审判。在所有这些舆论审判中,舆论充满了激情,尤其在网络论坛上,被审判对象完全成了道德上的坏人。

    这种情形引起很多有识之士的警惕。确实,高度情绪化的舆论审判将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来极大精神压力,从而影响其做出公平的判断。舆论审判也将富人与穷人、权贵与平民等冲突表面化并予以放大,激化了社会对立。有识之士呼吁,人们在评论案件的时候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理性发言。

    这种呼吁当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大众的理性从何而来呢?

    应当说,司法是社会活动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人们对于正义也有一种永恒的渴望。因而,在任何国家,总会有一些案件时不时引起公众、媒体的关注,人们也总是急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网络时代,这种意见表达更便利了。而大众的意见当然不可能十分理性。大众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肯定不大可能完全依照司法理性来对案件进行思考。

    但这并不意味着,大众只相信自己的常识和情感,拒绝承认理性的说服力。民众也许不能对复杂的案件做出理性的判断,但却应该有能力接受法官的理性判断。假如法官讲出了道理,民众就会接受这种道理,并让这种道理支配自己的情感。他们难以成为理性的代言人,但可以成为理性的倾听者。

    当然,法官也有自己的情感、偏见、价值观。但法官要成为好法官,就必须尽可能地克制自己的情感、偏见、价值观,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依据理性做出判决,并且详尽地给出自己的推理过程。若真能如此,则大众即使出于自己的情感、偏见、价值观,不喜欢法官的判决,也会予以接受,并相信法官在做出判断的时候并无偏私。

    在这样的理想状态下,法官和大众互相约束,让理性同时主宰司法的专业活动与大众舆论。更准确地说,理性的、追求正义的法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教化大众,使之信仰法律,服从理性。而大众的情感一旦被纳入理性的支配之下,其在舆论中的表达,还会发挥重要的司法功能:透过这种表达,法官将能探知社会的主流倾向,并据此了解社会的变化,从而调整法律,让法律适应社会治理的真实需求。

    但是,假如法官放纵自己的情感、偏见、价值观,而根本不讲道理,则法官的判断就很难被大众所接受。因为,这样的法官冒犯了人们的正义感。如果法官的判断完全蔑视常识,甚至会引起大众的愤怒。

    长此以往,人们就不再指望从法官那里找到正义,而是自行判断。一个社会总需要对于各种行为做出判断,以抑恶扬善。若法官不能有效承担起这样的责任,舆论审判就会填补空白。泛滥的舆论审判,就是社会机制自我调节的一个结果。人们在对法官丧失信任之后,会用非专业的舆论审判替代专业的司法审判。

    法官们不喜欢舆论审判,学者也担心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但是,面对舆论审判泛滥及严重情绪化,首先应当反省的,也许是法律人共同体。法官的理性的匮乏,可能是因为学理不足,但经常是因为法官缺乏独立性,不能摆脱外部因素的干扰,不是仅依靠法律和法理进行判断。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民众自然地就会对法官群体、甚至对整个法律人群体——除了法官之外,也包括律师、法律学者——产生一种不信任,认为他们不是在从事正义的事业,而是滥用法律学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为了个人利益会轻易地出售正义。

    在急剧变动的时代,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容易让人情绪化。而法律人共同体本来应当充当这个时代的精神治疗医生,用理性来教化、慰藉大众。而要让理性支配司法活动,惟有依赖法官的独立性及法律人共同体的自治。唯此,法官才会有动力去把握司法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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