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城东中学高中部:玻璃门无标识撞折鼻骨 法院终审判令药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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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无标识撞折鼻骨 法院终审判令药店赔偿

时间:2011-11-25 10:23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贾晋璇 刘传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赵先生去药店买药,因为天黑误认为一扇没有标识的玻璃门是开着的,结果头部撞在门上,造成鼻骨骨折。药店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将药店诉至法院。  

  中国消费网哈尔滨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赵先生去药店买药,因为天黑误认为一扇没有标识的玻璃门是开着的,结果头部撞在门上,造成鼻骨骨折。药店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将药店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药店没有尽到警示、提醒义务,判令其赔偿赵先生医药费等各种费用1.5万余元。

  今年年初,赵先生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家药店买药,当时天已经黑下来了,药店的两扇玻璃门都处于关闭状态,右侧玻璃门中间有明显标识,左侧玻璃门上却没有标识。赵先生走到左侧玻璃门前,误以为该门是打开的,结果头部重重地撞到了玻璃门上。当时,赵先生跌坐在地上,面部疼痛不已。

  第二天,赵先生到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出院后,赵先生认为自己受伤,药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左侧玻璃门上有标识,自己不可能看不到,也不可能受伤。他找到药店索赔。药店认为,赵先生受伤是因为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没有理由让药店负责。

  今年1月,赵先生将药店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药店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所,其左侧玻璃门没有标识,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未尽谨慎的警示、提醒义务,造成赵先生受伤,药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药店赔偿赵先生医药费等各种费用1.5万元。药店对此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院。今年9月,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