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莎品牌文化: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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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印花税税目税表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