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5x介绍视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并履行职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47:07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民国37年(1948年)12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全国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决定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务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全国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重任。

中国人民银行初期的组织机构,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划,实行总、区、分、支行4级建制。总行设在北京,区行设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50年代初,按大行政区划先后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设立区行。省级分行设于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为省(市)内管辖行,受区行直接领导,并受省(市)人民政府指导。

1949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同时成立。华东区行是行政管理机构,领导华东区内各分行,办理区内金融行政管理事务。上海分行是业务机构,办理上海市银行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建立后,根据总行“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迅速建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并在稳定物价、整顿金融秩序,支持工农业生产地恢复和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在沪外商银行特权。上海解放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关于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按照“依照系统,原封不动,从上到下,整套接收”的接管方针,对四类官僚资本金融机构进行接管;一是国民政府办的所谓国家银行,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等;二是官僚资本的省市银行,有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台湾省银行等;三是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成员办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如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亚东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等;四是官商合办的银行,如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中国国货银行等。除此以外,接管的其他官僚资本金融机构还有联合征信所、票据交换所和6家钞票印刷工厂、19家保险公司等。上海解放时,共有外资银行15家,其中英国4家(汇丰、麦加利、有利、沙逊);美国5家(花旗、大通、友邦、美国商业、美国运通);法国2家(东方汇理、中法工商);荷兰2家(荷兰、安达);比利时1家(华比);俄国1家(莫斯科国民银行,侨英的原俄国商人开办)。这些银行解放前依持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在中国发行货币、垄断国际汇兑、操纵金银外汇行市,形成业务经营上的垄断地位。解放后,人民政府取消了它们的一切特权,允许其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业务。由于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他们过去因特权而产生的巨额利润消失,因而多数外资银行相继申请歇业,到1954年,在上海继续经营的外资银行只剩下汇丰和麦加利2家。

(2)建立各级分支机构,形成上海分行的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建立各级分支机构。建行之初,分行只设业务、公库两个部,秘书、人事、会计3个室,至11月底,又增设合作储蓄部、信托部和公用事业部等3个部。在基层组织体系方面,至1949年底,市区设有22个办事处、127个服务处和44个收款处,办事处最初以数字顺序命名,1951年11月起改为以街道名称命名(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36个)。1952年“三反”运动以后,全市办事处由改按当时行政区设置,全市共有20个区办事处,作为分行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内多项银行业务,其下还设有48个分理处。

(3)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上海解放时,由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及国内外敌人的肆意破坏和捣乱,投机猖獗,金银外币仍然计价流通,市场物价极不稳定。面对这种情况,人民银行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稳定金融物价,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用人民币占领市场,严禁金银外币计价流通,严厉打击金融投机,开办折实储蓄,很快稳定了金融物价。二是贯彻执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实施现金管理,大力开展储蓄,全面开展国内汇兑,迅速建立金库,很快实现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中心工作目标。三是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1952年上海当地银行放款总额比1949年底增加34.1倍,其中对公放款占全部放款的79.25%,在对公放款中国营贸易放款占69.30%,支持了国营商业掌握粮食、纱布等主要物资以保证人民基本生活品的供应。1952年底,上海对私营企业的各项贷款包括阜际押汇6652万元,比1949年底增加11.8倍,这些贷款促使国家掌握了市场需要的商品,也有利于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市郊的农业贷款已增至1949年的61倍,有力地支持了市郊的恢复农业生产和爱国丰产运动。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1953-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主要工作是整顿改造私营金融业,建立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

整顿改造私营金融业。上海是旧中国私营金融业最为集中地地方。解放时上海有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200余家。上海解放时,许多大行庄已将资金抽逃海外,中小行庄则大多设立暗帐,隐藏资产或进行私分。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私营金融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采取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的办法进行整顿,淘汰了一批违法和资金实力薄弱的私营行庄,在此基础上有步骤地进行改组和改造。

首先,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4家原“官商合办”银行接管、改组后成立首批公私合营银行,并于1951年5月实行集中管理,组成联合总管理处,为私营金融业的集中经营树立了榜样。其次,全国性大银行相继合营并进行集中管理,进过国家银行增加公股投资和充分协商,浙江兴业、聚兴诚、国华、和成、浙江第一、源源长等6家银行先后加入联合总管理处;金城、中南、大陆、盐业、联合等5家银行在国家银行增加公股投资后宣布公私合营并组成“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上海银行在北京与久安信托公司也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正式宣告公私合营。同时,地方性中、小行庄在人民银行的领导和帮助下,组成两个联营总管理处,业基本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最后,经过“三反”、“五反”运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财委指示,决定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上海除对华侨、东亚、集友三家侨资银行仍予保留、继续营业外,对原已合并的5个系统(原5家联合总管理处)的60家行庄于1952年12月1日组成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金融业的改造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经验。

建立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中建立起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于此相适应,银行业也建立起集中统一的银行体制,逐步形成由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银行业务,人民银行成为全国的现金出纳中心、信贷中心和转账结算中心。华东区行的上海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移交上海分行。同年7月1日上海分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53年8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划归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外仍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牌子,对内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外业务部。1953年2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部合并,对外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部”及“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两块牌子。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与全国其他区行一起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管理各省市分行,形成人民银行垂直管理的体制。1958年3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完全并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在1956年对私改造高潮中,全市典当业也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各区成立公私合营小额质押贷款处,归口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小额质押贷款处管理。至1958年,各区公私合营小额质押贷款处撤销,成立中心营业所,1959年初,上海市小额质押贷款处并入储蓄处。

支持国营经济发展。1953年起,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得资金需求大幅度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增设储蓄机构,调整营业时间等许多措施,大力开展储蓄。1953-1957年,储蓄存款平均余额4.2亿元,占全国储蓄余额的22.54%。与此同时,大力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至1957年,上海各项贷款比1952年增长4.57倍,其中国营工业贷款增加2.77亿元,增长4.24倍;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贷款增加15.7亿元,增长5.45倍,为壮大国营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农业贷款和组织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活动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为支持贫下中农参加合作社,特举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至1956年该项贷款余额496万元,帮助2.8万户贫下中农解决入社交股金的困难,约占当时郊区农户总数的1/3。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上海郊区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参加信用社的农户达7.7万户,占总农户的85%,至1956年,上海全郊区农村信用社有40个乡社、307个分社。至1957年底,存款余额376万元,贷款余额261.6万元。在对手工业改造方面,人民银行通过重点支持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发放贷款并进行必要的监督,从而发挥了银行信贷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促进作用。在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人民银行实行不同时期对不同对象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对私营大批发商一律停止贷款,并停办代收外阜贷款及外阜票据;对自产自销的企业则予以限制;对接受加工订货的企业则给予重点支持,这样既配合国营经济掌握货源,保证了市场供应,又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盲目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的浪潮。3月,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五省市分行汇报会,8月份又在上海召开现场会议,两次会议的中心都是“鼓干劲、破陈规”,使银行工作卷入了“大跃进”浪潮。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当时提出:银行跟工矿企业一样,必须大搞群众运动,而且不论在政治工作和业务上都应该大搞群众运动,于是,信贷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被否定了,虽然破除了一些繁琐的规章制度,但把许多必不可少而且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当作阻碍群众运动,阻碍大跃进的束缚而被废除了,如把自备资金与借入资金严格区分和管帐与管钱必须分工等当作陈规破除,实行“存放两户合一”、“记帐付款一手清”、“各种业务一柜清”、“帐户下放”等措施,结果造成银行工作制度上的混乱,银行与企业间纠纷增多,银行信誉受到很大损害。同时,由于把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等手续一概免除,信贷员下厂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当场决定贷款,并实行“送贷上门”等措施,资金敞开供应,助长了大跃进中经济盲目发展的势头,支持了过大的基本建设投资,导致信贷投放失控,贷款发放过多,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失调。1958年全市工业贷款达9.02亿元,比1957年增加4.4亿元内外贸易贷款达22.80亿元,比1957年增加了4.86亿元。上海对地方工业贷款也从1957年底的0.67亿元增至1958年的4亿元,1959年又增至13.65亿元,为1957年底的19.32倍。

为了纠正“大跃进”及“反右倾”的“左”作物,尽快扭转货币信贷失控、物资严重短缺和隐性通货膨胀的局面,中共中央在1961年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对国家经济进行全面调整。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重新恢复对银行业务完全彻底的垂直领导体制,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工作的计划性;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许把银行贷款用做财政支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加强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等措施,来配合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认真地贯彻这一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控制货币投放,严格信贷管理的措施:如上海分行作出坚决贯彻“银行工作六条”,加强信贷监督,管严管实贷款;银行信贷管理要坚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银行贷款要坚持按计划贷款,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以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综合平衡、分口管理等规定;贯彻调查、审查、检查的“三查”制度,加强经济活动分析,了解贷款使用的经济效果。同时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加强现金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对企业积压物资和拖欠资金帮助进行清理,并通过严格结算纪律,防止新的拖欠发生。上海分行根据“银行六条”精神,重新制订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放款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市信贷投放,1962年比1961年减少14.3亿元,减幅为22.1%;1963年又比1962年减少12亿元,降幅为23.8%,使信贷收支规模趋于正常。

在全国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发展走上正常轨道时,“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始于196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受“左”的影响,在经济领域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否定商品、货币的作用,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造成了金融业务停滞萎缩、金融管理分散混乱的局面。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也任意合并,银行体系失去了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成为财政和计划工作的“记帐、出纳部门”。到1976年,经过拨乱反正,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之后,银行的独立体系和基本职能才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给上海银行工作造成严重破坏。首先,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名存实亡,1971年3月,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并入上海财政局,对外虽仍挂两块牌子,内部已成为一个机构,办理银行业务的只有一个“银行业务组”,工作人员只剩下10余人,分行其他干部全部下放到“财贸五七干校”劳动、学习。其次,在极“左”思潮冲击下,银行规章制度被认为是“修正主义的管、卡、压”,“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的银行贷款又一次失控,企业资金占用大量增加,银行贷款大幅度上升,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大下降,成为建国以来产值资金率最高的时期。整个“文化大革命”时期,上海共增加贷款84.2亿元,存贷借差达74.3亿元,给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增加了困难。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共产党在1978年12月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揭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序幕。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在中共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提出,银行要抓经济,银行要成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由此起步,1979-1984年,改革首先在银行管理体制和信贷管理体制方面取得突破:

(1)建立国家专业又好制度和中央银行制度。金融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打破长期实行的“大一统”的国家银行制度,恢复和建立了一批国家专业银行开始的。在上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79年6月恢复,人民银行原来在市郊各县支行的机构全部划归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同时,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也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分社出来。1982年4月成立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以后也纳入上海的金融体系。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能。

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对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比保持货币稳定。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把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转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与1984年1月1日对外挂牌,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承担了市区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市区的全部营业机构业同时移交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始在辖区正式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领导和管理上海的金融事业。

(2)初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展开,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7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提出,银行工作要实现两个改变,即改变单纯行政方法办事的情况,改变全国银行“一口大锅吃饭”的状况。经过两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传统的“统收统支”信贷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基本内容:①按国家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若干差额,分别包给人民银行各省分行和各专业银行使用;②明确包干的各级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责任和权限;③吸收存款与发放信贷挂钩,多吸收存款可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存则必须少贷;④对核定的“存差”计划必须完成。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严格按照总行规定,一方面重视储蓄工作,努力吸收存款,增加可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各级机构通过加强储蓄宣传,增加储蓄品种,提高服务质量,调整储蓄利率等多种手段,使储蓄存款有较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这几个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上海市范围内建立起银行行长会议制度,凡是涉及金融政策和比较大的金融活动,都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统一思想,作出决策,使联席会议起到了协调和指导全市银行工作地作用。

1985年,上海对原有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以1983年存贷差额为基础,吸收存款留给地方,加强与计划、经济、财政、物资等部门的联系和计划衔接,做好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灵活调剂。

市人民银行针对一些企业单位纷纷用集资的办法扩大资金来源导致社会集资活动出现混乱的情况,先后拟订《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或内部集资须知》、《进一步贯彻关于发行股票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乡镇企业筹集资金若干具体规定》,对审批资金投向和可行性分析等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使集资活动右掌可循。

1987年,上海被列为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市人民银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一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不断完善地方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逐步由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专向行政、经济、法制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二是支持和鼓励专业又好在外贸贷款、外汇业务、储蓄业务、技改贷款和票据贴现等方面形成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度竞争的局面。三是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四是在1987年7月16日成立上海经济区银行行长联席会议资金市场联络网,由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6省市的15个城市的资金市场结成融资网络,进一步开拓和发展资金市场。五是适当发展地方性合作金融机构。六是尝试金融常新,市人民银行制订并逐步扩大到信托投资机构,同年规划司,还开发了长城信用卡,定额飘回、短期融资去昂等多种信用创新工具。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还宣传实施新的《银行结算办法》、《上海同城结算办法》和《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作为整顿经济和金融秩序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银企之间新型的票据信用关系。

1991年,上海在金融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卖出新的步子,一是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当年报经总行批准引进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加上原有4家桥外资银行和1990年底批准的2家中外合资船务公司,上海共有14家桥外资金融机构。二是让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上海的同时,上海海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经市人民银行批准,上海点阵空公司首次成功向境外发行1亿元人民币特种(B种)股票,它是运用股权投资形式吸引外资的新形势,标志着上海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也标志着上海金融改革开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三是在上海试行比例管理,探索银行运行新机制,人民银行批准在浦东新区的国有银行实行比例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批准农业银行浦东分行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今后的银行改革提供了经验,也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出上海金融工作地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在保持货币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金融改革开放分量,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支持浦东新区开发开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上海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要求各银行把金融工作地重点切实转到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上海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集中资金支持重点生产与建设需要。

1993年是上海金融业改革开放取得蓬勃发展的一年。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全国性的大市场,上市证券品种达168个,其中股票123个,上市总额301.5亿元,当年各类证券交易额突破5000亿元。外汇调剂市场交易量继续居全国同类市场之冠,全年累计外汇调剂量52.94亿美元,是该市尝成立以来成交量最大的一年,上海金融开放又上台阶。经人行批准,已有26间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落户申城,1993年底,其总资产达24.14亿美元,贷款余额13.65亿美元,盈利达1455.83万美元。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推动改革开放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从建立规范的监管程序着手,不断提高监管质量,编制《外资银行监管手册》,明确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1994年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胜利实现“1年1变样,三年大变样”奋斗目标的一年,上海金融发展与改革开放取得新的成就的一年。从1994年3月开始,首次出现全市信贷资金总量存款大于贷款的重大历史转折,从而根本改变了上海长期以来银行存款的贷差局面,不仅使上海银行的资金实力大大增强,而且为上海金融业更快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

上海金融市场在前几年发展的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将这个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船长室选址上海,不仅丰富了上海金融市场,而且使上海成立中国人民币市场汇率的生成地。二是上海证券发展迅速,全年各类证券交易超过25000亿元,相当于上年的10倍,其中国债交易占76%。上海证券市场出现债券与股票交易并重的发展势态。三是上海短期资金市场规范运作,在利率、期限等方面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市场容量、交易量扩大,市场服务功能逐步增强,提高了上海资金吞吐能力,加强了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融资往来。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转换职能取得新进展,充实稽核、监管部门的力量,增设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处和调差统计处,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金融监管、调统分析,切实改善清算服务等方面。经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各专业又好推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规模管理。

1995年是立法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相继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中央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坚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来,一方面改革金融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控制信贷总量,加强调查统计分析,坚决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不断完善金融法规,坚持依法监管,依法经营,在上海初步建立起监管,稽核,纪检协同作战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大金融监管体系,为上海金融营造安全运行的环境。

为了更好地位企业服务,同时为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1995年下半年,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退出企业帐户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企业基本账户和现汇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颁布《上海市支票办法》等10个单项结算办法,规范统一了全市票据与结算运作。

为落实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把上海建成“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战略构想,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订了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和《上海金融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1995年6月28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正式迁至浦东陆家嘴路18号,标志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由形态开发转入功能开发,成为浦东金融的“领头羊”。

1996年1月28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市人民银行召开全市金融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黄菊和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匡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1996年是中国“九五”计划开局之年,上海在贯彻执行难个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取得积极效果,全年金融机构新增存首次超过千亿元,比上年增加1041.23亿元。当年切块银行与非切块银行贷款比例达到54:46,全部控制在人民银行下达的规模和比例之内。

上海金融系统全面开展“四讲一服务”获得难关,它推动金融系统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了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行业风纪大为改善,法律意识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市民对银行规范服务满意率达95%,得到全社会的好评。

改革方面,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后试行“汇入汇款结汇入账证制度”,既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又达到严格资本项目管理的目的。在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中,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操作手册》,经专家鉴定被推广到全国。在促进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方面,分行制订了寿险代理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代理人持证上岗和考试制度,将寿险代理人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上海的同城票据自动清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直接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扩大到843家,大大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当年,人民银行总行还批准美国花旗,英国汇丰,日本东京三菱和兴业银行等4家外资银行上海分行迁至浦东,同意他们开展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

1997年,在市人民银行倡导下,全市各银行积极实施主办银行制度,与47家国有重点企业签订银企协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上海地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对规范兼并破产工作程序,维护银行资产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外汇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中资外资公司和生产企业保留部分外汇,给予开设外汇账户。进一步推动外资银行业试点,已有8家外资银行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运行以后,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上海融资中心停办自营拆借,到10月已在全国第一个完成全部收回拆出资金的任务,没有1笔坏账。上海ATM/POS系统在国内首家通过国家“金卡工程办”组织的国家级验收,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开展1997年“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年”工作中,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建立起了金融监管责任制,做到制度落实,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发挥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稽核检查,监察纪检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优势,完善丰富了以中央银行直接监管为主,中央银行委托监管,同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健全相结合的多方位监管网络体系。

1998年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管理体制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实行全行业的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根据总行指示,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出“宽指标、严管理”的信贷政策措施,充分运用窗口指导方式,切实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入,拉动经济增长。同时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合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账户,降低准备金率及其利率,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资金,扩大贷款投放能力。市人行还与市经委,市国税局等联合制订《上海市“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为培育亏损企业赢利增长点去了很好的政策扶持作用。人民银行还修订完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操作规程,并批准5家商业银行与建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加强中外资银行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银行的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自律管理,市人行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上海市银行(外汇)同业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了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加强了银行业的同业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成立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消原有的31个省、市、自治区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体现了中央银行体系的垂直领导,有利于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避免地方政府对信贷工作的干扰,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管辖上海、浙江、福建两省一市的上海分行于1998年11月18日挂牌,1999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全国第一个成立的大分行。首任行长由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吴晓灵担任。2000年由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蔡锷生担任,2001年起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胡平西担任。大区分行的职能,除原市分行的各项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外,又增加了浙江、福建两省的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责。具体包括:执行货币政策,支持辖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实施外汇管理,促进外汇收支平衡,促进辖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建设信用环境,构建沪浙闽金融安全区;货币发行、国库管理、支付结算等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随着金融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继1992年成立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监管证券行业之后,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管理监督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专门行使监督管理保险行业职责。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管理监督委员会成立,专门行使监督管理银行业职责。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2004年4月1日正式执行,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职责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移交银、证、保“三会”。至此,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80年代曾“一分为六”的基础上,完成“一分为四”的改革任务。

此后,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强,过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防范与化解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亦即金融稳定的职能,同时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的任务。上海分行根据央行这些职能任务,先后建立了相应的或有关的职能部门。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并履行职能

2005年8月10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同时,为了保持现有上海分行所办理业务的连续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牌子将继续保留。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设立,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一次自我完善,是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成立上海总部,主要是围绕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的建设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和服务职能。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组织形式顺从客观规律,围绕金融市场的发展开展各项业务,围绕金融中心的建设改进各种功能,并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总部承担的主要职责主要有: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承担国家部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等。

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现有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直接管理的单位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等。协调管理的单位是中国银联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