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手机怎么卡刷:[社保常识]失业保险费能否缓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32:37

失业保险费不能缓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保险的法治化、严肃性的体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是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没有及时足额的缴纳,就保证不了及时足额发放,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

失业保险费相关问题:

1、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它讲究公平、公正及权利和义务对等,这就决定了在履行参加失业保险义务上,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特殊。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即减免一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而另一部分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方面损害了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攀比思想,使得后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也不愿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另外,一些地方以调动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性的名义向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的作法等于减免了失业保险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2、失业保险费率可以调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率是可以调整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二是国务院可对全国范围内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调整费率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严重入不敷出,省级调剂金已经用完,各级财政也无力补贴,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极大困难,不能满足失业人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报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地区失业保险费率,增加基金收入。二是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过多结余。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原则,不主张过多积累。因此,在基金出现结余较多,而失业人员较少,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也较少情况下,省级政府应该报经国务院批准,调低失业保险费费率。

调整费率不仅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基金的支付能力,影响重大,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是必须上报中央政府。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调整费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这些条件是,一是在失业人员数量大量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二是在失业人员数量明显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