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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兵的诞生晚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但早于人民解放军的诞生。1922年1月,香港海员大罢工中产生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1924年8月在广东成立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从此,在党旗引领下,一支支新型群众武装出现在中国大地上,这就是民兵的前身。

 

  红军时期,赤卫队、工农暴动队等民兵组织积极参军、参战,在配合主力红军,保卫红色政权,巩固扩大革命根据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抗战时期,民兵作战29万多次,歼敌10万多人;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人,自卫队1000万人以上。

 

  解放战争时期,民兵达到550万人,自卫队几千万人,“三大战役”以民兵为骨干的支前大军达590万人,为新中国建立发挥了巨大作用。

 

  北京军区动员部副部长雷平介绍,新中国成立后民兵体制发生了多次重大变化,主要的变化有6次:

 

  ——确定民兵制度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

 

  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民兵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为贯彻《共同纲领》的规定,当时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相继作出了一系列关于民兵建设的决定,建立民兵组织的条例等,使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民兵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实施。

 

  ——实行普通民兵制。1951年5月16日,为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民兵制度,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要求把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自愿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改变为按照规定的条件普遍参加民兵的制度。1952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对民兵的性质、参加民兵的条件、民兵的组织编制、各项制度和纪律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龄在18至40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农村中以乡(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队部,下设中队、分队、小队;以县为单位建立民兵基干团,遂行各种应急任务和进行兵员征召,成员年龄为18至25岁。据1953年底统计,全国有23万个乡建立了民兵队部,全国农村的民兵数量达3340多万,其中不脱产的乡队、中队民兵干部234万余人。在1950年至1953年全国4次兵役动员中,共有201万民兵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占参军人数的71%。

 

  ——大办民兵师。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指出:除了必须建设强大的正规军,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把能拿武器的男女公民武装起来,以民兵组织形式实现全民皆兵”。同年9月29日,毛泽东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号召大办民兵师。10月1日,在北京庆祝国庆节的游行队伍中,北京市民兵率先打出了“首都民兵师”的旗帜,对全国产生很大影响。到1958年底,全国组建了5175个民兵师,民兵人数达2.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35%。大办民兵师为准备反对外来侵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哄而起、脱离实际、组织不纯等问题。1959年11月中央军委常委写了《关于民兵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将这个报告批转全国贯彻落实。后来,又制定了《民兵工作条例》,修改了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全国民兵数量减少了几千万。

 

  ——民兵工作“三落实。”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听取了广州军区关于民兵、战备工作的汇报后指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这一指示对民兵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据1964年23个省对80万个生产大队、厂矿、学校等单位的调查,民兵组织落实或基本落实的占80%~90%。

 

  ——组建武装基干民兵。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民兵工作条例》,确定有重点地武装一些基干民兵班、排、连,作为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1969年根据战备需要,武装基干民兵队伍随之扩大。1973年后,各地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普遍建立了武装基干民兵团(营),到1980年各县一般都建有一个武装基干民兵团,公社建有一个武装基干民兵营或连。

 

  ——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和专业分队。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全军重视民兵建设,并对民兵组织调整的原则和具体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调整把原来人民公社、厂矿、机关、学校、街道及其他企事业都要建立民兵组织的规定,改为只在人民公社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修改了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男性公民由16岁至45岁改为18岁至35岁;女民兵按照基干民兵的年龄(18岁至28岁)适当选编;简化了民兵组织层次,保留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取消了武装基干民兵。到1982年底,调整后的民兵数量大为减少,质量显著提高。全国民兵总数保持在1亿人左右,比调整前减少60%,民兵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7%。

 

  在调整民兵数量同时,民兵组织的重点由乡村向城市发展,民兵团营建制向民兵应急分队和专业分队发展,使民兵队伍更加精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加适应现代高科技战争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民兵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调整规模结构,改善武器装备,突出质量建设。优化组织结构,加强支援保障部队作战力量和应急处突力量建设;调整民兵组织布局,工作重心逐步由农村向城镇、交通沿线和重点地区转移;提高科技含量,注重在新兴企业和高科技行业建立民兵组织;加大武器装备建设投入,按照成系统配套、成建制配备的原则,为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配发新型高炮和便携式防空导弹等一批新式民兵防空装备,加强应急维稳装备建设,对部分武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十一五”期间,全国基干民兵规模减少了20%。

 

  2007年5月,总参谋部发布新一代《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新大纲增加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数十个门类、百余种民兵专业训练的内容,标志着传统的单一军种民兵专业训练向诸军兵种民兵专业训练转变。民兵军事训练按照整合资源、聚合优势,分层组训、跨区联训的思路,构建了省军区为骨干、军分区为主体、人武部为基础、基层武装部为补充的四级组训体制。改进训练手段,深化科技练兵,逐步实现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突出了专业分队快速动员、与现役部队协同、复杂电磁环境下作战等课目的训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提高了民兵遂行作战任务、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有统计显示,近两年来,全国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139万人次,参加抗洪、抗震、抗冰雪、抗台风和灭火等救灾行动130余次,抢救转移群众1000万人次。

 

  2008年1月,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民兵预备役部队出动103.6万人,担负疏通交通干线、救助受灾群众、恢复电力线路等急难险重任务。“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民兵预备役部队出动7.5万人,发挥了后备军“寓兵于民”的优势,在第一时间投入抢险救灾。(《瞭望》2009年第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