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3元气玉: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受贿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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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绝对的权力”下 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受贿案剖析 2011年12月9日 10:00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大

  他曾是一名优秀的技术型干部,在走上重要岗位后却步入迷途;
  他自我评价“恋财不贪财”,但内心深处却从未停止过对金钱的渴求;
  他说“书记有绝对的权力”,却最终为手中这“绝对的权力”所伤——

倒在“绝对的权力”下
——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受贿案剖析

  徐社新,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2002年2月至2008年3月,徐社新在先后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和五河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008年10月被安徽省纪委立案调查,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徐社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254万余元人民币、5500美元、500欧元、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3.5万元的装修材料、金箔字画两幅、数码相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名牌手表一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共计5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3个月。
  
  丧失信念,迷失自我
  从“天之骄子”到“阶下囚徒”
  
  从小在农村出生长大的徐社新也有过一段艰苦奋斗的人生历程——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考入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一直积极进取,因在企业表现出色,被调入市经贸委,从办事员直至成为市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曾是一名优秀的技术型干部。
  然而,到五河县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尤其是任县委书记后,短短几年间,这位曾经的“天之骄子”在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我,最终沦为贪污腐化的“阶下囚徒”。
  随着职务的升高、仕途的进步,徐社新逐渐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原有的积极进取心态慢慢发生了改变,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丧失了应有的辨别力和抵抗力。
  徐社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原则,腐败是社会普遍现象,不可避免。于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徐社新不但没有将权力作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工具,反而将其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资本。他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以前在企业和市经贸委工作时,也曾为同事、朋友办过事,都未收过钱。但在县里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后,有求于己的人多了,感觉到手中的权力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慢慢地,对送上门来的钱物就坦然收下了。
  在五河县工作特别是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徐社新视权力为资本,大搞权力寻租,谋取个人私利,在干部调整、项目审批、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等方面,处处留下了徐社新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印记。
  
  卖官鬻爵,以权谋私
  “在干部使用上,书记有绝对的权力”
  
  徐社新喜欢研究“为官之道”。任县委书记期间,不论是县管干部的提拔、调动,还是县级班子的换届调整,他都十分注意充分“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选人、用人权”。徐社新案涉及的82人中,有62人与职务调整有关,基本涵盖了五河县所有重要岗位。
  五河县政协原副主席朱世鲁,善于钻营却工作能力平平,因此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口碑不佳。2004年徐社新担任县委书记后,长期觊觎重要职位的朱世鲁就多次找徐社新,请求给予关照,徐社新始终未置可否。
  2005年10月,朱世鲁在与徐社新共赴湖南招商引资途中,伺机送给徐社新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后者没有拒绝。此后,徐社新开始为朱世鲁多方奔走运作,使朱世鲁摇身一变成为分管经济工作的县委常委。
  朱世鲁这一异乎寻常的转任,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一些群众戏称朱世鲁是“有钱能使鬼推磨、乌鸡变成金凤凰”。“嗅觉”灵敏者立刻从中“嗅”出了徐社新释放的“卖官”信号,此后,求升迁、谋调动、保官位者纷至沓来……
  徐社新常说:“在干部使用上,书记有绝对的权力。”正是利用自己的“提名权”,徐社新按照“买官者”的条件和要求拟定标准、圈定范围,帮人升官、为己敛财。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对他人主动送上的钱物,虽然明知收下不对,但看着到手的钱物,总感觉难以割舍”
  
  “只要自己在工作方面不出大问题,单纯的经济问题很难查到自己的头上。”作为县委书记,徐社新接受组织教育和培养多年,对受贿的严重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是因为他有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为处理赃款,2006年徐社新就借用他人身份证前往银行存款,以逃避组织调查。在办案人员询问其是否认为自己贪婪时,徐社新的自我评价是“恋财不贪财”。
  徐社新说:“自己从未主动向人索要过贿赂,对他人主动送上的钱物,虽然明知收下不对,但看着到手的钱物,总感觉难以割舍,尤其是那些要求并不过分的人,即使收下也不会去告我,于是在推辞不掉后就安心收下。”向其行贿和送礼者也普遍向办案人员反映,徐社新对送来的钱物基本上是来者不拒。
  
  巧借名目,敛财有道
  “对开发商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有事我能到场说话,在这方面,我能把握”
  
  到五河县任职后,徐社新始终标榜自己一心为公,为人处事从不掺杂个人私利。事实却恰恰相反,在贪欲的驱使下,他巧借各种名目大肆敛财。
  徐社新的老乡李某某,五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董事长。该公司承接了五河县老城中心区改造项目。为感谢徐社新的关照,2006年国庆节期间,李某某以自己想要购买住房为由,邀徐社新到蚌埠市某小区看房,请徐社新帮助拿意见。徐社新提出建议后,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18万余元首付款。
  随后,双方来到徐社新家,李某某当即表示徐社新住的房子不好,需要更换,并提出将自己刚买的房子转让给徐社新。徐社新表示同意后,双方又回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了购买者的姓名。后李某某又帮助徐社新支付了余款43万余元,并承担了房屋的全部装修费用。2007年,徐社新归还了李某某43万余元,但首付款18万余元以及装修费用则一直未付。
  当办案人员问其为什么收受这笔贿赂时,徐社新坦言:“对开发商来说,十万八万不算啥,一万两万是小意思,他们需要的是有事我能到场说话,在这方面,我能把握。”
  基于这种想法,徐社新对开发商、企业主几乎有求必应,一些开发商和企业主则纷纷“投桃报李”,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闹剧。
  
  手段隐蔽,用心良苦
      国有资产被严重低估,徐社新却从中看到了一个敛财的“良机”
  
  徐社新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得益”于某啤酒厂的改制。
  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间,某啤酒厂厂长杨某某为在啤酒厂破产清算、扩建征地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10次送给徐社新共计人民币65.1万元和价值6000余元的数码照相机一部。
  该啤酒厂是一个建厂历史不长、拥有1亿多元资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2001年的改制和2003年的破产,啤酒厂资产一再缩水。至2005年10月破产拍卖时,其资产评估价格仅为1800余万元。杨某某成立的公司以2000余万元竞拍成功。为早日“接收”啤酒厂,杨某某曾多次找徐社新要求结算,但都未能如意。
  兼任县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徐社新意识到国有资产被严重低估,但他并未设法减少国有资产损失,而是认为遇到了一个敛财的“良机”。一方面,他指示下属部门拒绝给杨某某办理结算手续;另一方面,又对杨某某叫苦:“你们这几年干得不错,我们当领导的都不如你们,女儿在杭州开了家公司资金紧张,自己买房子都困难……”
  精明的杨某某听出了弦外之音,当即请中间人送给徐社新10万元,但徐社新丝毫不为所动。为探知徐社新的真实意图,2006年7月的一天,杨某某邀请徐社新到蚌埠市某开发公司看房,徐社新欣然前往,在看房后表示暂不购买。随后,杨某某送给徐社新40万元,徐社新坦然收下。
  不久,徐社新召开有关会议,讨论了该啤酒厂破产问题,并在会上同意杨某某提出的返还租赁费和把无形资产作为奖励的条件,杨某某也得以顺利办理了结算手续。
  
  大权独揽,为所欲为
      在重大事项的讨论上,徐社新总是先定“调子”,实质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在查办该案期间,五河县许多领导干部向调查组反映:徐社新为人刚愎自用,不愿接受监督。对干部的任用,事前很少征求县委其他领导的意见;如果不涉及政府部门,也不征求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
  按规定,县委书记办公会应当通知纪委书记列席,但徐社新对这一规定随意操作。
  在重大事项的讨论上,徐社新也都是先定“调子”,别人很少能改变。如在啤酒厂改制问题上,当时一位县领导就提出“如何改制应由职能部门操作”。但在研究会上,徐社新又“先声夺人”,说租金和无形资产这两个可以考虑不要了。当有人提出无形资产无偿给杨某某所成立的公司是否合适时,徐社新说:“无形资产说值钱就值钱,说不值钱就不值钱。”最终,通过的仍是徐社新的个人意见。
  经济工作由政府不同部门主管,为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推进重要项目,五河县成立了多个项目领导小组。但如何发挥成员单位的作用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所有重大事项都要先报到领导小组组长即徐社新处定夺。如果没有他的同意,许多问题拿不到会议上研究,实质上就是徐社新一个人说了算。
  五河县某中学在2006年初就递交了建校用地申请,县教委也发文同意,但分管城建、土地的县委常委及分管副县长都无权决定,只能由徐社新来拍板。校长王某在两次送给徐社新共10万元后,学校建设用地问题才得以解决。
  
链接@办案者说: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县委书记倒在权力这把“双刃剑”下,徐社新案并非个案和偶然现象。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一把手”身处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线,集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地位关键、责任重大。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如何加强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解决好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问题,进一步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如何设定权力制衡机制,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改变“一把手”大权独揽的状况?如何强化监督,确保对权力处于非正常运行状况时的有效制约,使县委书记腐败案件不再重演?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于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