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东怎么了:车船税新旧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8:49:39

 

新车船税法及条例原文

旧车船税法及条例原文

对比解析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旧法指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登记就不交税?立法有点武断,所以不如新法直接规定应税车辆更稳妥起见,正如有国藉的中国人的范围要小于大陆台港澳台胞的统一中国概念一样。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二条 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地方应当有发言权,东部比中西部基础设施发达,征收的车船税应当多于中西部,完全一样的车船税额,表明中西部车主在没有享受到东部发达的路网同时却和东部车主负担了相同税额,这就是税收歧视。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实施细则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非机动车船与拖拉机在新法税目税额表中已经剔除,故没有必要再行表述,至于已缴船舶吨税不再交车船税没有在新法中表述,但这一点也没问题,因为在船舶吨税条例中有相应表述,即缴船舶吨税后不必再交车船税,所以新旧法没啥区别。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现在电动汽车发展举步维艰,这里面有中国庞大公款消费的影子,中国的公车消费对价格是极度不敏感,白酒价格为什么高?大排量汽车为什么受欢迎?与其对节约型汽车予以税收减免,倒不如刹住公款用车之风来的更直接,非不为也,实不欲也,一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新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力量与欲求,农村居民跑的是土路不是城里的马路,当然要城乡有别,同时也是城市反哺农村的一点小贡献吧。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明确只能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而不是专门的委托代征单位,给保险公司手续费这种回扣性质的表述难登大雅之堂,所以新法不做表述。另外明确必须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新法明显更加全面,既包括登记地也包括不需要办理登记情况下的所在地,车船登记地交了第一次车船税后,以后交强险交费时就转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呢,所以同一辆车的车船税完全可能不同年度不在同一地。由于不需要登记基本也不需要办交强险,所以有时车船税还得由税务局去收。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新法表述的应当是初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估计就是去办交强险时候或者不需要代收缴的车辆就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施条例说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扣缴好办,啥时办交强险啥时缴,自行申报的就由各地自定纳税期了。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感觉有点象征管法对银行在办理帐户时对税务登记证的关注一样,办帐户必须有税务登记证,办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报告帐号,环环相扣,还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同时明确到车管所年审时先看纳税证明,仅靠税务局来收车船税远远不行,而是要利用行政资源,正如社保费、工会经费等请税务局收一样,税务局有困难时也可以请更强势部门来收车船税,这就是国家权力!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本条取消,这是对使用人的保护,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缴,你税务局有本事去找去,别找使用人出气,冤有头,债有主嘛。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此条与征管法是相矛盾的,代扣代缴时拒绝扣缴的,代扣代缴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可以拒绝的,所以此条废了。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目前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均由税务局来征管了,而征管法还未将上述二税列入,上次看到某省会城市的什么函,对契税有无限期追征的权利,真是哑然失气之余又悲愤莫名,谁赋予你们这些权利?杀了人过二十年还不追究了,你还无限期追究,岂有此理,流氓行径,无赖之举。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已制定,2012年推行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11日起施行。200612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新条例较之旧细则征税范围扩大,旧细则只要不办理登记即不纳税,新条例即使不办理登记也需要纳税,机场、港口车船其实也是在内部场所行驶的。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客车中的校车是否给以一定的减免呢?

乘用车指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的车辆;客车指核定载客9人以上的车辆,

乘用车一般家庭拥有,从税政角度鼓励小排量汽车购买。

原细则中的客车包括了新条例中的乘用车与客车。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非机动船舶不征税,但非机动驳船要征税,按照机动船舶的50%算,拖船亦如是。

船舶税额没有变化,车辆税额却大幅增加,为什么?因为中国的车辆增加速度太猛,大中小城市全面拥堵,朱总理当年担心公共交通不发达造成小汽车拥堵的现实出现了,据统计武汉私家车养车成本已占年收入的50%,中国的小汽车保有量巨增与交通拥堵这一矛盾越演越烈。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全长不超过90米,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有没有这种情况,即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有,但纳税人一算,价码太高,不如不提供,让税务机关核定,结果核定数额还低,

所以建议既然实施条例没写,那在实际执行中对这种拒不提供相应证明凭证的,从高核定。

至于05吨以下的规定取消,是否意味着按实际吨数(哪怕后有小数位)也从实际吨数计征车船税。我理解是的。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旧细则画蛇添足,捕捞船是捞上来出售,养殖船是捞出鱼苗往水里扔。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比亚迪电动汽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助推该型汽车的销售,电动汽车确实环保,可奈国人在虚荣面前,有几人选择利国利民的新能源汽车呢?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旧细则“作为纳税人完税证明”新条例“作为代收税款证明”,说明纳税人依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也即旧细则的精神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税法上的“应当”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提供不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就由扣缴义务人扣缴,有点霸王条款,随着现代信息管税的推进,税务机关联网运作,完全可以知道是否完税,何必非要增加纳税人负担了。不过目前还是要提供,否则真的要重复纳税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使用的是可以,其实应当使用“应当”,否则扣了税后,纳税人不太可能主动再跑主管税务机关去缴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征收方式首先是代扣代缴,交强险经办机构承担了相应任务,没有办理交强险的才需要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对扣缴税款有异议的,显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应当根据征管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即先缴税后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包括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均应提供相应凭证及信息。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船舶车船税额是全国统一的,无须区分哪个省的。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是否给予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不需要再表明,征管法已有相关表述。

第十九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注意购置新车船、盗抢报废灭失月份、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月份均系当月,而不是房产税习惯的次月。

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购买车船发票及其它证明所载当月,不再按照旧细则的办理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延。对于无法提供购置车船发票的,由于车船现在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查明,不必要再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因为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所以同一年度只缴一次,哪怕过户了,税款不少,不过过户方吃亏而已,国家不吃亏。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取得车船所有权但不具有管理权的,由管理权人交纳车船税。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有效协调了各部门综合治税理念,特别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强力配合,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一致,没有个税征税或免税证明,工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异曲同工之妙。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临时入境的交纳船舶吨税,避免税上加税,所以不征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对旧有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的可自2012年起免征5年,那么2012年以后购置的上述内部车船,如何处理?比如说20131月购置车船,是免5年税还是只能免4年?个人理解为4年。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不再存在客货两用车,均以设计和技术特性来判明系载客还是载货。

新条例规定了车船的含义,但其质判断时依然需要旧细则的判断,即税务机关难以判断,而以车辆管理登记部门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明年就开始交税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