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机场t1停车费:南湖清风---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实践中的创新与运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15:39
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实践中的创新与运用
“惩防体系”的“惩”和“防”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必要的“惩”是为了更好的“防”,有效的“防” 是为了避免更多的“惩”。本文今天讨论的重点是如何更好地保证实施高质量“惩”,论证的题目是《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实践中的创新与运用》,分别从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内涵意义;当前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实践运作中的三个困惑;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献计献策。
近年以来,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目标,倾力打造案件质量精品工程,努力构建具有嘉兴特色的案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连续受到省纪委的表彰,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何在推进“惩防体系”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我们嘉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质量管理优势,把案件质量这篇文章做的更好,有所创新,是新形势下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记得2004年本人写过一篇《关于加强和改进查审分开制度》的调研课题文章,着重从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两个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角度,分五个管理层次阐述了案件查审分开机制的构建思路和主要办法。如果说查审分开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案件质量的组织制度保证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本文所讲的就是它的继续延续,即如何解决案件质量的管理制度问题。本人着重就如何理解和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了一些探讨,期望能对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内涵意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就案件的质量问题,本人一直认为也要讲“联系”和“统一”。成案的质量取决于案件的调查质量,有了高质量的调查,才能有高质量的案件;处理的质量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质量,有高质量的审理,才会有高质量的案件。因此,我们无论是判断和评价一个案件的质量,还是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都必须综合调查和审理两个方面的因素,调整和扩展我们的思路。
为更好地阐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内涵意义,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案件质量体系需求价值和运行方式上。案件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要求解决好调查阶段的严密性和程序性的问题外,还要解决好查审分开阶段的协调性和审理阶段的规范性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好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的能力性问题,四者不可偏颇。那种把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同于审理部门进行案件质量检查的想法,是非常片面的认识。因此,引入具有系统管理特色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确理解和把握它的需求价值和运行方式内涵意义,是我们追求更高层次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一剂良方。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新飞跃
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中,为确保案件质量,一般都采取年底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办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也不外乎是每年年初发个通知,要求各地(单位)对上一年度的案件先进行自查,然后由市纪委组织抽查,最后在全市案件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应该说,这种方式还是属于传统的检查模式,着重于事后监督,主要作用是通过阶段性的检查来发现、解决和规范问题,具有一定的效果。此外,平时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和监督,还是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素质能力,分别通过调查和审理部门道道程序,经过层层领导把关,尽量使案件质量的保障重心前移,最后靠常委会审议把关。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积极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呢?从理论上讲,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权也是一种权力,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那么,谁来履行这个任务呢?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自己内部的监督制约力量。由于“力量”的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能量”,“能量”的发挥除了取决于是否有的客观条件外,重要的还取决于是否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确保案件质量,就必须不断创新自我评判和反思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形成“力量”和“能量”兼而有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使自己内部的监督制约力始终保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从而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从实践上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我市推行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随着贯彻落实维护和保障党员权益监督条例的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深化和创新办案模式,已经逐步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办法,形成了两个“逐步”,即从口供突破为主逐渐转向以外围初查为主,从内部审理为主逐渐转向以公开审理为主。由此带来的是,不断严格的“两规”门槛条件和程序,日益增大的案件调查取证难度,以及公开审理过程中不可预知的变数,都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契合了现实情况发展的需要,它的产生本身就隐含着纪检监察机关对新形势下确保案件质量的高度关注,以高强度的质量评查来弥补因失误带来的质量缺陷,在能力和监督之间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平衡点,它的职能定位具有明显的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监督色彩,是一次新的飞跃。
(二)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的灵魂和重点在于突出它的管理功能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用于对内部主动进行案件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所提供的信息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监督管理模式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了监督和管理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性,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单方面的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二是主动性,是变事后保障为更大程度上的事前事中保障;三是非程序性,是在条例法定规定之外的自我管理;四是监督性,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改进问题和补救问题;五是管理性,能够真实地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由此可判断,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但是二者哪种成份更重呢?这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认为,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功能更多地定位于管理比单纯定位于监督效果更为理想。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功效在于对于个案的质量保证;而管理则重在评价,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辅之以其他手段,带动办案队伍和审理队伍素质的提高,功能发挥更为长远。
从价值取向上分析,以监督制度的角度看评查机制,主要作用是查找案件质量中的各类差错,其重心是纠错和处理,落脚点是通过对差错的通报来引导案件质量的提高;而从管理制度的角度看评查,则主要是进行案件质量评估,通过质量评估发现亮点,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落脚点是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从运行上分析,监督功能强调纠错,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上加重了机制的运行阻力,可能使评查监督功能在对立关系中虚化;而管理功能则强调评价,可以通过评价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心理接受度,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而从实际上看,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对一个时间段产生的案件进行的规定动作,而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讲,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想依靠评查办法去解决案件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有一定的难度。由此可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看,更重要的是管理大于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挥功能的空间和导向,在具体条件和不同的情况,选择工作重点,把握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的度,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当前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实践运作中的三个困惑
建立一个好的制度并不等于会有一个好的成果,关键在于有效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组织者的思路、参与者积极性、涉及者的顾虑等,都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这几年我市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现阶段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体缺位问题
案件质量是一个综合性反映,它即包括案件调查阶段的质量,也包括案件审理阶段的质量;即有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的质量,又有特殊文书要求方面的质量。影响案件质量的多样性导致了案件质量评查的多面性,决定了我们不仅要评查案件审理案卷,同时也要评查案件调查案卷,不仅是案件审理部门的事情,同时也是案件调查部门的事情。但是,我们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多年以来,在这个认识问题上始终没有跳出“传统”习惯,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只是由案件审理部门组织,只在案件审理部门内部进行,至关重要的案件调查部门却没有参加。
产生这个情况的主要原因,很明显,我们的思维方式出现了问题,就是对同为一个案件质量两个方面的联系思维出现中断,调查和审理过于强调“对立”,淡化了“统一”。具体讲,一是对职能分工的理解有误,认为案件查不好是检查室的责任,处理出现问题是审理室的责任。所以,审理部门首要任务是确保案件的处理和执行质量,对案件质量开展评查的任务自然落在了审理室;二是工作主体上有误,虽然审理室承担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职能,但是由于审理部门作为案件质量检查的单一主体,检查的成果也只能体现在审理部门的工作上,实际上很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一般的做法是审理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结束以后,进行归纳性分析,形成一个对案件质量总体评查情况的通报,检查部门被动地接收案件质量信息,不利于形成提高案件质量的合力。
(二)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有待创新问题
理解、信任和支持,加上科学的方式方法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在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上,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有两个地方,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机制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本文认为,纠错只是评查的一个方面,我们在纠错的同时,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可以增强我们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评优可以提高我们的优质案件标准,使我们在评查中正确对待自己,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纪检监察队伍素质的双赢。
二是习惯将评查介入的时间安排在年底进行。本文在这点上认为可以商榷。质量管理理论认为,预防胜于纠正,不合格产品控制及处置权限应事前明确规定。在这种理念下,本文主张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如果在案件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再进行质量评查,除非出现错案和严重失误,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到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问题。
(三)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深度控制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主要是指评查工作的导向和标准的把握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也是鉴别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否走向虚化的标尺。从2000年以来的情况分析,我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运作中也存在忽视案件质量内核的现象,有时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卷宗材料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是否有错、漏、别字上,使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被局限在案件档案检查的层面上。
本文认为,评查工作应抓住案件质量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规适用,同时包括规范文书。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查、审、处、执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而不是偏重某一方面。如何把握好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今后在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一。
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二是评查方法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的实效。由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会出现纰漏。目前,我们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方法是在全市统一评查标准的基础上,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即要求各地(部门)首先进行全面案件质量自查,然后上级纪委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按照案件总量的10%的比例,挑选部分案件进行抽查,然后综合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评查办法。但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水平,或者说更好的把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这两大因素考虑进去,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评查方法,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实际效果,确实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和继续探索。
本文认为,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除了执行省纪委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还要体现我们自己特点,在评查标准上,我们的严格性体现在进一步向细化延伸;在评查的方法上,体现在灵活性进一步向效果看齐。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自查与抽查的关系,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关系,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和“以查”促“评”的关系。一是在内容和形式上,我们每年可以重点选择不同的主题,以布置调研课题的办法,分工落实到人,通过一定会议进行讨论,抛砖引玉,集中大家的智慧,上升为理论指导今后的工作,做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解决一至两个突出问题。二是我们每年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除评选案件质量集体优胜奖外,还可以评出全市 “最佳调查报告奖”、“最佳证据材料奖”、“最佳谈话笔录奖”、“最佳审理报告奖”、“最佳文书规范奖”等单项优胜奖,把原来比较单板的评比表扬,变成一种业务高水平的工作示范,充分调动提高案件质量工作的积极性,使大家学习有明确的榜样,赶超有内在的动力,提升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
2006年,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给我们进一步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7年是我们全面推进“惩防体系”的第二年,新的形势、新的课题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认为,我们在案件质量上应该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必须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工作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 一)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体构成。
传统的评查模式将案件调查案件的人员排除在外,仅依靠审理部门的力量,既无法保证拥有充足的评查力量,也难以发挥广大办案人员参与评查的积极性。因此,本文认为,在当前我们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和“惩防体系”新的形势要求下,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当务之急是转变观念,解决两个“必须”,即必须定位好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体;必须发挥好评查部门的优势力量和作用,在两个“必须”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我们嘉兴特色的有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
具体地说,就是要实现三个明显转变:我们要将案件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人由过去的审理部门,转变为案件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全体办案人员;案件质量评查组织体系由过去单一的审理部门,转变为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共同组织和领导;运行方式由过去习惯于审理部门内部评查,转变为审理部门和检查部门一起评查,力争在2007年形成试点经验,2008年进行总结推广,2009年率先在全省建立起有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体;有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共同领导的组织体系;有自查与抽查、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三者密切配合和科学互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 理清思路,改革办法,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管理路子。
一是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自我评查、交叉评查、点题评查、随机评查等办法,着力培养基层办案人员的主动评查意识和善于评查的能力,缩短上级评查与自我评查之间的距离;
二是变单纯评查为全面评查。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手抓纠错和点评,另一手抓案件质量评优活动,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质量竞赛活动,评出市、县两级的典型优质案件和办案质量高手,即发现优质案件,表彰优秀单位,挖掘先进经验、培育优胜意识,着力改变评查案件质量“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
三是变一般评查为系统评查,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要着力优化各个管理子系统,使之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最大整体效益。具体说,一要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要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的实效。二要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科学、规范、细致、严格的涵盖案件质量各个环节的标准,逐项具体量化,使评查标准有章可循。三要建立信息处理系统,明确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处理案件质量评查的各种信息,为委局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四要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形成评查——通报——整改——回访,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五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系统,对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通过调研分析、集体评析、专家讲评和集中培训的办法,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要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评优、奖励、晋升、追究紧密挂钩,提升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七要建立科技支持系统,充分开发微机功能,对案件质量情况实行监控,提高案件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金量。
(三) 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责任制。
建立新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重点在于责任和组织到位。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首先,要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彻底改变审理部门单打一的做法。应建立以分管检查和审理的副书记为共同牵头人,分别由分管检查和审理工作的常委、室主任参加的案件质量评查联系会议制度,做到一起研究工作、一起布置任务、一起参与评查、一起听取汇报、一起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织领导的高效统一。
其次,在评查的组织形式上,充分体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双向职能原则,合理配备评查力量,实行案件检查与审理人员的相互交叉。可以分设案件调查质量评查组和案件审理的质量评查组,分别由分管案件检查和分管案件审理的常委担任组长,下设若干个小组,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由检查室主任和审理室主任相互交叉具体组织实施,小组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检查室和审理室的同志互相搭配组成。评查组实行交叉,最大的好处是启动逆向思维,充分发挥自己所长,通过互相学习,保证评查效果。在评查的过程中,可以自觉发现自己的差距,看到别人的长处;可以不断熟悉对方的业务,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可以仔细了解全面情况,有利于今后的整改,更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在汇报、整改和总结阶段上,完全形成案件检查和审理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无论是检查部门方面,还是审理部门方面,都要负起自己的责任,展示集体的智慧,发挥个人的专长,真正到有情况大家一起商量,有看法大家一起讨论,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有经验大家一起总结提高。
当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提高案件质量中的作用。(王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