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发招标代理:商代的法律与军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3:53:54

法律和军队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内是镇压、专政、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工具,对外的职责则主要是防御外敌入侵。在奴隶制的条件下,当时的军队还被大量用于对外的掠夺战争。最终达到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统治的目的。
  商代的法律是奴隶制的法律,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护奴隶制等级制度,镇压平民和奴隶反抗暴动的工具,总之,是为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据史书记载,早在夏代便已有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商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时的统治者特别强调惩罪伐恶是鬼神和上帝的意志、经常提到“天命”、“天罚”、“先后(祖先)降罪”等,把当时的法律制度蒙上了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例如,商汤在征伐夏桀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①,是说讨伐夏桀是上天的命令,因为夏王有罪,我畏惧上帝,不敢不去征伐。将自己讨伐夏罪归于天命,并要求其臣下“尔尚辅予一人,至天之罚,予其不赍汝”②,反复强调征伐夏氏是上天之命。盘庚迁都于殷前后,在遇到阻力时,也曾反复强调迁都是天命,天命不可违抗,否则上天会降罪于违命之人,予以严厉的惩罚③。
  商代的“天罚”有罪的思想,不仅反映在古文献中,而且也为地下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甲骨文有“……寅贞,■,贞其有刖”④、“…其有刖百人其有死”⑤等众多关于使用刑罚的占卜。甲骨文中的这些记载反映出当时迷信上天鬼神定罪的“天罚”思想是多么盛行。由此可知,掺杂浓郁的宗教迷信内容是商代法律思想的突出特征。
  商代法律属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系统,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有所不同。当时的法律偏重于刑和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重做汤刑”,是说商代自商汤时便已有刑罚。据文献记载,商代的刑罚已较完备,因此周人建国后曾反复提及治国要师法商人,《尚书?康诰》便有“求殷先哲王,用安治民”的说法,在断狱和刑罚方面更强调:“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蔽,断也。彝,法也。清代著名学者孙显衍认为其义是说:“罚断用殷法类,当用其刑杀之合义者”⑥,“合义”也就是合理,即指罪当其罚,周人这种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甚至“师兹殷罚有伦”①,表明商代的刑罚已较为完备。但是,商代刑罚具体内容的有关记载流传至今者已很少。仅可在《尚书》、《史记》等古文献中见到一些,近年来考古发掘所得的甲骨文及其它文物中亦有一些反映。商王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统治秩序,对统治者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采取了极端残酷的刑罚措施。当时被处罚的对象即包括奴隶、平民,也包括各级官吏和奴隶主贵族中的异己分子。商代刑罚大致可分为死刑、肉刑、流刑和徒刑等几种。
  ① 《尚书?汤誓》。
  ② 《尚书?汤誓》。
  ③ 《尚书?盘庚》。
  ④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⑤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⑥ 孙显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康诰疏》。
  ① 《尚书?康诰》。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见于古文献和甲骨文、金文者,商代的死刑有许多名目:
  族诛,即一人犯罪,诛及亲族。《尚书?盘庚》云:“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遇,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是盘庚警告臣民假如有人犯法,就要灭绝其族,不让他们的种族在新国(指新都)里延续下去。可见商代早在盘庚以前便已有族诛之刑。周武王伐纣时,宣布纣王的罪状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即诛连族人。族诛是死刑中的最高刑,反映出当时刑罚的残酷性。
  斩、戮,古代称杀头为斩、戮。二者的区别据《国语·晋语九》:“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可知生杀曰斩,死斩曰戮。甲骨文中有“■”字和“■”字,分别表示以戈和斧钺砍头之意。商王在祭祀时要杀戮大批奴隶作为牺牲,相关记载在甲骨卜辞中十分常见,如“八曰辛亥,允戈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戈伐”即是用戈杀头。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发现被斩杀的人骨遗骸。
  炮烙之刑。《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关于炮烙之法,《史记》集解引《烈女传》解释说:“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坠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史记》索引引邹诞生之言曰:“(纣)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可见纣时所行之炮烙之法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受此刑者必是死罪。
  醢,将人捣成肉酱。《史记·殷本纪》:“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甲骨卜辞有“■”字,似将人置于坑内舂,可能即是表示此种刑罚。
  脯,将人做成肉干。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中记载了殷纣脯杀鄂侯之事,“鄂侯争之疆(强),辨之疾,并脯鄂侯”。剖心。史载,殷纣晚期,纣王愈加淫乱,商朝许多大臣见其恶行已无法劝阻,纷纷离散他去。比干认为为人臣者必以死争,仍力谏纣王。纣王竟杀比干,剖观其心①。
  肉刑,是残毁犯人身体器官刑罚的总称。商代已有刖、劓、墨等肉刑。甲骨文中有“■”字,像人手执锯将另一人腿锯掉之形,显然是刖形的会意字。甲骨卜辞中尚有“■”字,像用刀割鼻之形,乃劓刑之会意字。此字一般隶定为“■”,即劓。《尚书?伊训》有:“臣下不匡,其刑墨”即施墨刑的说法。可见,后代曾流行一时的墨、刖、劓等肉刑在商代均已开始实行。流刑,是将人犯流放于外的刑罚。商代最著名的流放是《史记·殷本纪》所记伊尹放太甲的事件“帝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太甲于桐宫”。《尚书?太甲》亦有相近的记载。此事表明流放适用于统治阶层,对于下层民众是否适用尚不得而知。
  徒刑,是拘捕并罚做劳役的刑罚。据《史记》所载,武丁时有名的贤臣傅悦即曾为刑徒。武丁手下的官员找到他时,他正在傅险这个地方服刑筑路①。孔安国解释说:“傅氏之险在虢虞之界,通道所经,有涧水坏道,常使胥靡刑人筑护此道”②,表明当时一般罪人要服徒刑。
  商代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是监狱。据有的学者研究商代曾设置了大批监狱,其中囚禁着许多奴隶和罪犯③。史载商纣王曾囚西伯昌(周文王)于羑里,后又囚箕子④。甲骨文中有“■”(圉)字,像一人手带刑具被囚禁于监牢里,此字的本意即指监狱。当时的监狱有一部分可能是土牢。在殷墟遗址曾发掘出一个方形土穴,土穴长 1.6 米,宽 1.1 米,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架和一件陶鬲。此种阴暗的土穴可能是甲骨文所表示的关押犯人的土牢。当时的罪犯都可能配戴刑具。甲骨文中有“執”字,写作“■”、“■”等形,像一人手戴刑具之形。殷墟发掘中曾出土过戴枷陶俑人,这些陶俑人出土于一个灰坑中,男俑的双手被枷在背后,女俑的双手被枷在胸前,形象地反映了商代罪犯刑具的佩戴形式。① 关于此事,《史记·殷本纪》云:“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集解。
  ③ 齐文心:《殷代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 1 期。
  ④ 《史记·殷本纪》。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历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全貌已不可知,但从有关古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中,尚可窥见其一斑。甲骨卜辞记载历代商王在祭祀先公先王时多连同其先王的配偶一起祭祀。从这些记载看,在商代的 30 余王中,多数是一人一配,如成汤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表明商王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但也有少数商王有二配、三配甚至四配的。如仲丁二配妣已、妣癸,武丁有三配、祖丁有四配等。上述例外可能是商王原配早死,后娶继室,或王后被废又立新后等情况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商王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各王除正妻之外尚有许多其他妻妾。如高宗武丁除原配外,另有妾 60 余人。商王之所以在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主要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确立嫡长子继承制,避免因多妻多子而发生王位及财产继承上的矛盾。
  商代的继承制度与婚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商代的王位继承,在早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的制度。但越往后兄弟相传者越少,而父死子继者则越来越多,商末更是完全实行父子相继之制。《史记·殷本纪》记载帝乙传位于帝辛时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可见,到殷末父子相继特别是嫡长子继承制已牢固确立。这种继承制在中国古代延用了数千年,可见其对后代产生的巨大影响。表明此种制度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并成为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是商代国家政权的另一根重要支柱。当时的军队主要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对外防御和掠夺财富、奴隶的职责。
  商代前期军队的规模目前尚不清楚,从商代前期遗址中大量出土戈、矛、镞等青铜兵器的情况看,当时应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甲骨卜辞中屡有商王及大臣率军队征伐异族的记录,有时一次就动用 3000 甚至 5000 兵力,可见到商代中期后,商王朝已拥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了。到商代末期,商王朝的军事力量又有了较大发展。《史记·周本纪》记载在牧野之战时“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帝纣能发兵 70 万人抵御周军,对此早就有人表示怀疑,一般认为此七十乃十七之误,即便如此,商纣王一次出兵十几万人与周军作战,显示出商代末年其军队的规模已非同小可。
  商代军队一般称做师,甲骨文写做“ ”。当时每师约有一万人,师的最高长官称做“师长”,即《尚书?盘庚》所谓“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中的师长。至迟到武丁时期,商王朝的军队已以左、中、右这种形式编制起来,甲骨卜辞中有“丁酉贞,王作三■(师)右、中、左”①“丙申卜,旺马,左、右、中,人三百六用”②等有关军队的记载。左师、中师、右师等三师的出现标志着军队本身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反映出当时的军队可能已由临时征召进入常备性的固定军籍制阶段。据甲骨文可知,商代军队中还有旅、戍等建制,如“王其令右旅眔左旅……”(《小屯南地甲骨》二三二八)等,与师接近。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五九七。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三、三一,七、三八、二。
  商代还有一种称做族的军队。甲骨文中屡有商王命令“王族”、“多子族”征伐敌对方国的记载。例如:“己亥卜,令王族追召方及于……。”(《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六一六),“已卯贞,允,贞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五月。”③这些卜辞中的族显然是一种军队。此种军队可能是一种宗族或家族性质的武装力量,而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族武装可能属于同一性质。族的武装不属于王师,但商王在需要时可直接征召其参加军事行动。因此,族的武装也是商王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代军队主要是由步卒、骑兵和战车等兵种组成。步卒是商代军队中人数最多的兵种。甲骨卜辞中常有“步伐”一辞,如“壬子卜,■,贞■乞步伐■方,受有佑。十二月。”①“庚寅卜、■、贞今呇王其步伐夷”②等。关于步伐,早有学者指出:“步伐者,不驾车,不骑马,以步卒征伐之也”③。可知步卒在商军中占有重要地位。战车在商军中亦早有使用,《吕氏春秋?论威》讲“汤以良车七十乘”讨伐夏桀,可见早在商汤时商军便已使用战车。据考古发现可知商代的车子均为两轮独辕,每车至少驾两马。其中有些可能是战车,当时战车上一般配备三人,其中一人驾车,两人手执弓箭、戈、矛等武器射击、刺杀敌人。据有的学者研究,商军中除步卒和战车兵以外,还出现了骑兵④。但总的看来,骑兵在商代军队中的使用还远不及战车普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究其原因,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总之,商代已建成一支较成熟的军队,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主要依靠力量。商代形成的军事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对西周及以后历代的军事制度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②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③  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七八一八。
  ④ 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驿传制度》,《东北人民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5 年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