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集团组织架构:铁建设[2004]93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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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93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公司,高速公司筹备组,武广客运专线筹备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和部建设司《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建[1998]4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管理的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各铁路局所管的大修、更改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者。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水保等建设目标负全责,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铁路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管理的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立即组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并首先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建设项目可研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并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核备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精干高效、专业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及技术特点配置。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1。客运专线项目应当适当增加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高级管理职务。
客运专线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应为铁路建设单位在职人员。
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条件
(一)技术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建设项目的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其中设计管理人员、监理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合同管理人员
应具有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熟悉相关经济法规,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不少于1人。
客运专线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知识。
(三)财务管理人员
财会人员应具有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会计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三、对外聘人员的要求
外聘人员占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外聘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岁。
外聘人员系指本铁路局、中心、公司以外人员。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后,应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核备表》(格式见附表2),并提交以下附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一、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
四、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外聘人员应附聘书。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各级负责人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上岗前均应经过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技术培训合格,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客运专线项目管理机构各级负责人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上岗前均应经过客运专线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时间不少于60学时。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调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专业配置和人员数量应满足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或者未能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由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情况,要作为重要条件列入对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承担建设管理工作,实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技术经济人员设置标准
项目投资额
技术经济人员总数
高级技术职称
中级技术职称
100亿元以上
30~50人
不少于14人
不少于15人
50~100亿元(不含)
25~35人
不少于12人
不少于12人
20~50亿元(不含)
20~30人
不少于lO人
不少于10人
5~20亿元(不含)
10~25人
不少于5人
不少于5人
5亿元(不含)以下
8~15人
不少于4人
不少于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