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动漫产业园:海大师简解——精明之极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25:48
                                海大师简解——精明之极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一、47号公告出台是堵漏洞的文件。
        其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的。
        1、因为在2009年前,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作为设备处理只按4%减半征收,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税,企业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企业真这样做的还是比较少的,所以没有漏洞。
        2、但是在2009年后,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了,作为设备处理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企业就少纳税了,所以就产生了漏洞。
       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呢?为什么不明确一下呢?
        应该说不需要明确了,因为早就在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上明确的。只有所得税上不用规定,因为所得税是以利润征收的,总结如下:
         1、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2、土地增值税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三、是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应该征收增值税呢?税务机关表面上是给纳税人选择其实是个利已的事项。
        这个不是所谓政策上的问题,而是利于税务机关征管问题。原则上没有少收税就行了,至于是国税还是地税收都一样。如果企业愿意选择高税负,税务机关并不反对。反之企业愿意选择低税负,税务机关不能拒绝。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企业如选择按营业税混合销售则按5%纳税。同时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多缴纳契税。——大家都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企业如选择按增值税应税货物则按3%纳税。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少缴纳契税。——税务机关也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