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l是什么意思啊:天涯观察第305期:拯救北海律师,重拾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 何仁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24:14

检验以法治国的信心又到了一道槛

今年6月13日,杨在新、杨忠汉、梁武诚、罗思方,四位普普通通的广西北海刑辩律师,因为在一起刑事辩护案件里被北海警方以涉嫌“妨碍作证罪”带走,成为当前舆论的焦点。随后,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组团赴北海维权。

18日,律师团几名律师称在北海1家酒店遭围攻,有律师受伤。北海警方声明,称系伤害致死抛尸案被害人家属得知外地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表示抗议引发冲突。在社会各方的压力之下,6月底,杨宗汉等三位律师获取保候审,而杨在新则被正式批捕。

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表声明: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刑法》第306条应该休矣

“妨碍作证罪”是个什么玩意儿呢?

这个罪名来自《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条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学界对它的争议就从没中断过。

一、该条款把刑辩律师视为特殊的犯罪主体。理论上来讲,除了律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涉嫌“妨碍作证罪”,但惟独对刑辩律师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某些概念太模糊。比如“引诱”,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总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帮他梳理记忆碎片、还原案情原貌,把这种正常的辩护技术“泛罪化”,无异于在刑辩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剑。比如,这里的“事实”,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事实”呢,还是经法院审判后认定的事实?如果是前者,我们还审什么案子呢?直接就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决就行了嘛。如果是后者,那么,现在法院都还没有进行宣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那么着急地要把律师关进大牢干什么呢?

三、该条款在量刑上具有不公性。这一点,只要与307条一对照就清清楚楚了。按照《刑法》第30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边是一有触犯就科以重刑,一边是情节严重才可能受到刑罚。难道有公权力作为背景的司法工作人员真的就高人一等?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一位北京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

好消息是,据《南方周末》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已表态要修改刑诉法38条,思路是从实体上明确辩护人伪证的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而不是像北海官方操作的那样,以侦查机关和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

虽然不是直接修改刑法第306条,但仍可解读为,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律师权利受到挤压的现状,并且在努力进行改善。

限制公权力,保障律师权利

上峰直接说了算,还要法律干什么?

假如,我说的是假如,在废除或者修改《刑法》第306条后,刑辩律师就可以高枕无忧吗?答案显然不容乐观。

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力之大,超乎我们的想象。而在行政权里面,警察的权力又首屈一指。公权力大,倒也不是问题的根源,问题在于,这些公权力几乎不受任何约束,或者说,这些约束如同废置。比如,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政协的民主监督权。在“北海律师”事件里,除了全国律协有过象征性的表态之外,人大和政协的声音在哪里?

一边是警察的权力大,而且不受约束;一边是刑辩律师的权利总是受到种种制约。因此,当他们在刑事案件里“金风玉露一相逢”,高下立分。特别是,担任公诉一方的公安机关,往往是倾向于“有罪”判决,而刑辩律师出于职业考虑,又要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做“无罪”的辩护。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就很容易把刑辩律师视为“敌人”。要在诉讼过程中给“敌人”使点绊子,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简直就是轻而易举了。

在“北海律师”事件里,杨在新等四位律师,以及后面的律师团,他们在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时总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刁难、阻扰,甚至是人身侮辱。7月18日晚,律师团的四位律师称在北海一家酒店遭到围攻,有律师受伤入院。19日下午,律师团成员张凯称在看守所门口再遭不明身份人围攻。

作为一种职业,刑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也并非正义或者犯罪的化身。他们参与到刑事辩护过程中来,从小里说,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从大里说,是完善司法程序的必要。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中一开始就把刑辩律师当成司法机关的“敌人”,势必会动摇到司法程序的根基。

抱团互助,中国律师职业才有未来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向以法治国的敌人开炮!

值得欣慰的是,与之前的一些刑辩律师涉嫌“妨碍作证罪”不同,本次“北海律师”事件发生后,中国律师界不再集体沉默了。杨在新等四位律师被带走之后,6月27日,陈光武、李金星、杨学林、周泽、朱明勇、张凯,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就自发组团赴北海维权。7月10日,律师团又增添了新鲜血液:10名律师为故意伤害案的裴金德等4名被告和被追加的被告作无罪辩护。

大部分学者对律师抱团互助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不但是律师,作为其他行业的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去,这对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很有好处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参加公共事务的成效可能会相对更显著一些。而律师彼此间的互助,能够使律师们通过合法的手段,有个畅通的渠道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这都是好的。对此,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

中国律师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了彻底破坏。直到1979年才开始恢复和发展。应该说,与30年前相比,律师的地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受到种种制约。而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更是将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视为敌人。在这种状况下,律师界犹需抱团取暖、守望相助。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著一位叫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发人深省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顺便说一句,尼莫拉曾是纳粹的受害者,这是他的现身说法。

一般来说,司法公正被视为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这个底线一旦丧失,整个社会都会陷入丛林社会的渊薮。不幸的是,长久以来,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公权力机构,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吞噬掉司法公正,也吞噬掉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不管你怎么判决,我就是不相信。我就是怀疑里面有腐败,有交易,有钱权勾结,有刑讯逼供,怎么着?

我们不相信政府,我们还可以相信司法;如果我们连司法都不相信了,那还可以相信谁?

结束语

呼吁包括政府、人大、政协在内的公权力机构,包括律师团在内的全国律师,包括你我在内的普通民众,都加入拯救北海律师的行列,或者亲自上阵,或者在后方围观呼吁,使得他们能够恢复人身自由,继续为当事人辩护。如此,方为北海律师之幸,为中国律师之幸,为中国司法之幸,也为普通民众之幸。

出品:天涯观察编辑部 监制:金波 美工:盼盼 本期责编:周零壹 主笔:何仁勇 邮箱:yiwen@tianya.cn